郭純:關於歸還前殖民地文物,可援引的條例不少,但……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郭純】
最近,大英博物館成了“眾矢之的”;隨之而來的,是其背後那段黑暗的殖民史,也再次被攤在公眾面前審視。
“丟失、被盜或損壞的藏品大多為儲存在屬於博物館展品區的庫房裏的小件藏品。其中包括從公元前15世紀到公元19世紀的黃金珠寶、半寶石和玻璃仿寶石。這些藏品最近都未被展出過,它們最初是以學術研究的目的而被收藏的。”這是大英博物館於今年8月16日在其網站上公開發表的一則聲明。
這座世紀上最大且最有名的博物館承認自己“丟失了藏品”,但對受損的藏品數量,及其“丟失”的來龍去脈卻隻字未提。直到一週後,大英博物館的正副館長相繼宣佈辭職,博物館理事會主席透露“失蹤”的藏品約為“2000餘件”,一位大英博物館的策展人被警方帶走調查,公眾才意識到,這場丟失案並非像動作電影裏飛天大盜精心策劃的劫案,而是大英博物館這個“家大業大”的博物館界的“豪門”多年來管理不善,任由自己人一點點蟻食侵吞藏品後造成的惡果。


大英博物館館長費舍爾宣佈引咎辭職,圖自英媒
別看如今脱歐後的英國孤孤單單,遺世獨立,但在大英博物館,我們依舊可以窺見一百多年的“日不落帝國”餘輝:從18世紀起至今,英國人依賴自己龐大的殖民體系,從五大洲“收藏”了800萬餘件藏品。這裏是僅次於開羅博物館收藏埃及文物最多的地方,展品數量多到普通遊客一天都很難看完——要知道,囿於場地,大英博物館常年展出的藏品只有5萬餘件,佔其總量的1%都不到。
所以很多人擔心,這次慘遭丟失和損毀的“2000餘件”黃金和寶石首飾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大英博物館可能根本無力也無心管理這些大部分本屬於他國的文化遺產,於是要求大英博物館“歸還被劫掠的文物”這一話題又再度成為熱點。
西諺道:“太陽底下無新事。”對西方人來説,“歸還通過戰爭手段得到的文物”也不是什麼“新事”,它甚至可以説是歐洲古代習慣法之一。早在公元前70年,古羅馬著名的政治家西塞羅已經在法庭上,要求執政官維勒斯返還劫掠自西西里行省的藝術品,指控他的行為是濫用職權,侵吞公物。
在隨後的一千餘年裏,儘管歐洲大陸上的戰爭從未停止,但為了限制侵犯並保護人們的基本權利,西方人開始構建包含了若干習慣法條的戰爭法,從此開始“歸還通過戰爭手段得到的文物”逐漸成為戰爭法的一部分。1648年,它第一次正式出現在為結束三十年戰爭而締結的《威斯特伐利亞條約》中;而它第一次產生巨大影響力,是在1815年的《維也納條約》中:該條約迫使法國將其在拿破崙戰爭中掠奪走的各種文物返還給原屬國。儘管該條約的執性力度有限,因為我們至今仍然可以在巴黎盧浮宮內看到其中的一些“滄海遺珠”,但《維也納條約》畢竟為將“歸還通過戰爭手段得到的文物”進入國際法的框架領域奠定了基礎。
1899年和1907年的兩次海牙和平會議標誌着真正的關於戰爭的國際法的出現。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中已經有了關於“保護文物”的條款,它直接影響了1919年《凡爾賽條約》提出更具體的關於歸還文物的條款,其中第238條規定德國將要“以現金的形式歸還被轉移、扣押和保管的現金;歸還被轉移、扣押和保管的動物、各種物品和有價證券,只要以上這些物品可以在德國及其盟國的領土內被識別出來。”
20世紀30年代,德國納粹黨上台,希特勒公開推行更為激進的文化政策,將種族觀念推行到文化領域,公然指責猶太人的文化是“更劣等”的文化。德國納粹一方面對猶太人實行肉體上消滅,一方面拼命在歐洲蒐羅屬於猶太人或由其創作的藝術品,運往德國以充實納粹高層的個人收藏。
面對納粹在徳佔區的公然劫掠,1943年1月5日,17個反法西斯同盟成員國在倫敦聯合發佈聲明,表明在第三帝國的軍隊佔領區內發生的所有文化財產的轉移,無論是以扣押、強行買賣、強制捐獻、放棄或偷盜何種形式實行的,均宣告無效。二戰結束後,1945年12月9日和21日召開的專門針對德國賠償戰爭損失的大會上具體提到了“歸還劫掠藝術品”的問題,會上還指出,如果被劫掠的物品因損毀無法返還,那必須賠償一件等值物品給對方。

為拿回被納粹劫掠的藝術瑰寶,一羣同盟國的學者擔任起“古蹟衞士”的職責。圖為“古蹟衞士”展示奪回的藝術品。
1944年,一個藝術品返還委員會在巴黎創建,為了幫助盟國將納粹劫掠的藝術品返還給其所有者。從1949年到1997年,相關研究者估計約有61233件物品在戰後從德國找回,其中45000件已經回到其原本所有者手中,有15000件已經無法追溯所有者,另外的2143件暫存於國家博物館,等待其所有者領走。
當然,歸還二戰時期猶太人被劫掠財物是個人性質的法律行為,與非西方國家人民要求歸還被劫掠文物還有着根本不同。歐洲各國類似的法律淵源,以及完善的私法體系,是其歸還進展得更為順利的主要原因。
二戰以後,“歸還被劫掠的文物”的主場從歐洲轉移到了全世界,各個新興獨立的前殖民地國家希望找回被全球各地博物館收藏的屬於本國文化遺產和大量作為貿易對象的珍貴文物,遂與持有這些文物的國家共同訂立了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及轉移文化財產的多邊框架。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先是在1964年通過了《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建議》。然後,為了更有效地保護作為文化基本要素的流動遺產、人類文明和文化發展,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在1970年11月14日舉行的第16次會議上通過了1970年《公約》。該公約要求締約國承諾打擊非法轉移文化財產,並向它們提供一套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及轉移文化財產所有權的措施。這是第一個與戰爭法無關的、旨在保護文化財產的國際公約,主要目標是為歸還非法出口的文化財產和終止非法的挖掘而努力的各國提供法律合作基礎。
但事實上,該公約雖然在禁止文物國際間走私方面起了一定程度的作用,但對於新興的第三世界國家追討公約誕生之前的文物流失並沒有實質性影響。其主要原因在於1970年公約只是一種“軟法”,既沒有強制力,也無溯及力——雖然在197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專門組織專家委員會就1970年《公約》在相關國家生效之前或因外國或殖民入侵或因非法轉移而丟失的文化財產的歸還或送回問題進行了研究,並於兩年後成立了獨立於1970年《公約》的政府間常設機構(“政府間促進文物歸還委員會”,ICPRCP),但這個機構沒有判決文物歸屬並執行的權力,更多的是起到諮詢和調解的作用。
因此,在“歸還前殖民地文物”這件事上,人們發現可以引據的條例很多,但光靠這些法條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
在全球化背景下,面對“歸還文物”的請求,各前殖民國家的態度大相徑庭,有拒不退還的,也有積極應對的。這些“歸還”究竟是出於良心上的幡然悔悟,還是政治、經濟甚至意識形態博弈的籌碼?以下這一連串法國歸還前殖民地文物的例子,或許可以給我們一點提示。
19世紀初,一個英國商人將一位科伊桑少女從南非帶回了倫敦。科伊桑人是非洲最古老的民族之一,他們的相貌與典型的非洲黑人有很大不同,擁有很多黃種人的特性。科學家一度認為現代人類就是從這個民族代表的人種進化而來。於是,這位名為撒拉特傑·巴特曼的科伊桑少女被冠之以“霍屯督的維納斯”,被安排在英國境內巡迴展出她獨特的身體外表。之後,她又被帶到法國展覽。這位可憐的女孩於1815年去世,但她的遺體直到1970年,仍一直在巴黎的自然博物館內作為藏品展出。
1994年,南非總統曼德拉曾請求當時的法國總統密特朗將撒拉特傑·巴特曼的遺體返還給她的故鄉,但沒有得到任何明確回覆。直到2000年,法國參議員尼古拉·阿波特提交了關於檢視公共展品中人類遺骸的身份的法案,法國官方才開始正式討論相關問題,並於2002年2月21日,專門投票通過了一項歸還撒拉特傑·巴特曼遺體的法案,規定“名為撒拉特傑·巴特曼的人類遺體不再是國家自然博物館這一公共機構藏品”。但這個法案屬於專事專辦,並未涉及其他法國公共藏品中的人類遺骸。雖然法國政府通過這一法案更多的是出於道德和倫理的考量,但也算是給之後其他國家追討“人類遺骸”類的文物樹立了一個榜樣。

撒拉特傑·巴特曼畫像 圖自中國日報
從上世紀80年代起,新西蘭的毛利人就一直要求全球各大博物館返還它們收藏的帶有獨特圖騰紋身(Toi Moko)的毛利人乾屍人頭。從18世紀起,歐洲的殖民者開始將其作為一種特殊的“博物學”展示品而加以收藏。據新西蘭國家博物院的調查顯示,流落在世界各大博物館及研究院的毛利人人頭數量驚人,主要散落在歐洲的英、法、德等地。
出於歸還撒拉特傑·巴特曼的遺體時同樣的考量,這次也是法國政府先行一步。2007年10月,先是法國魯昂市政府決定歸還收藏在其自然博物館內的一顆毛利戰士頭顱,這項決議雖然違反了法國文化部關於公共藏品不可轉移的法律原則,但是在2008年7月得到了行政上訴法庭的特別批准。
而且鑑於這項決議,法國參議員卡特琳娜·莫蘭-德塞利提交了關於歸還所有屬於法國公共藏品的毛利人頭顱的法案草案,該草案於2010年全票通過。2012年,法國在巴黎的布朗利博物館舉行隆重的儀式,由前總統密特朗代表法國政府將法國各地博物館收藏的總共20顆毛利人人頭交還給新西蘭,並將由新西蘭蒂帕帕國家博物館繼續保存。
歸還撒拉特傑·巴特曼的遺體和毛利人頭顱為法國贏得了良好的國際聲譽,但這種以“個案”的形式單獨在議會中加以討論並通過的事例,近年來屢見不鮮。2019年,法國歸還給塞內加爾原屬於民族英雄艾爾·哈吉德·烏瑪爾·塔爾的軍刀;2020年,歸還給馬達加斯加原屬於其女王拉納瓦洛娜三世的鑽石王冠;2021年,歸還給貝寧原屬其達荷美王國的26件文物。這種“歸還”也讓人懷疑會不會淪為領導人的一種手段:對外縱橫捭闔,拉攏同盟;對內激盪民意,操縱選舉。

《儀軌》 圖自韓聯社
這種擔心與質疑當然不是空穴來風,正是前文中頻頻出現的法國前總統密特朗,曾經在1993年法國與韓國就購買法國高鐵系統(TGV)的談判中,授意法方代表展示了一份1866年法國艦隊從江華島的外奎章閣搶奪走的朝鮮王室《儀軌》手稿,暗示了手稿的歸還與購買合同簽署之間的關聯。同樣是這批手稿,於2010年11月首爾舉辦G20峯會之際,被時任法國總統的薩科齊宣佈以5年的借期(可續展)“出借”給韓國政府,這種變相的“歸還”形式逃避了正式歸還需要經過的法律程序,完全淪為了國家領導人實現政治目的的手段。
“我們並不反對歸還的原則,我們反對的是方式。我們要在外交命令和保護文化遺產的考量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歸還文物不應該成為領導人施捨的恩惠。”法國參議院文化委員會主席洛朗·拉豐對此評論道。
為這些“歸還”專門制定一個框架性的法律會不會有助於改變現狀?會,但是要這樣做很難,“因為每一種歸還請求都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很難用一個大而化之的總則就涵蓋它們”。法學專家皮埃爾·諾埃爾如是説。
不過,法國還是在歸還某一“類別”的文物上取得了重大進展。2023年6月13日,法國正式通過了“關於歸還屬於公共藏品的人類遺骸法律”,要求成立委員會調查法國公共機構(博物館、大學、考古研究所、歷史遺蹟)中人類遺骸的歸屬,將符合以下要求的遺骸歸還給所屬國家——1.距今500年以內的人類遺骸;2.其屬於一個文化和傳統依舊活躍的現存組織;3.由除本國以外的國家提出歸還的要求。
同時,法國也表明了自己通過這一法律的依據:首先是其民法中關於“在其死後依舊保持對人體的尊重”;第二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保護和推動文化表達多樣性的公約;第三是土著人權利的聯合國家宣言。
在法律文書裏,我們會看到各種指代這些被劫掠的文物的詞語,它們是沒有任何感情色彩的“財物”“藝術品”“文化財產”,但是對那些慘遭掠奪的人民來講,它們有着更深刻的含義,就像貝寧總統在接受文物歸還時對法國總統馬克龍説的那樣:“這是我們的靈魂,總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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