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犬傷人難治理,要不要推廣“養狗人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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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者網訊)近日,四川成都一女童遭惡犬撕咬引發關注。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羊馬街道恒大西辰綠洲小區內,一名女童遭大型犬攻擊,全身多處被咬傷。
不少網友表示心疼被咬傷的小女孩,並要求嚴懲涉事狗的主人,也有網友認為物業管理存在疏忽,應該被追責。

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璐律師向觀察者網表示,本案中狗主人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並且,她認為“本案中狗主人明知飼養的是烈性犬,極具危險性,卻未盡到看管義務,放任烈性犬外出,致危險的發生,亦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同時,劉璐指出,小區物業應在其職責內保障業主安全,對於小區內飼養、出現烈性犬的情況,物業應及時報告公安、及時驅趕。此前物業未發現小區內有業主飼養烈性犬,且在烈性犬出現時,物業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所以其應承擔法律責任。
女童小區內遭羅威納犬撕咬,成都禁養的22種烈性犬中不包括該品種
網傳視頻顯示,一名女子帶着孩子在小區內行走,突然遭到一條黑犬襲擊,女子試圖保護孩子,但黑犬仍繼續進行攻擊,瘋狂撕咬倒在地上的孩子。另一隻白犬不停在周邊轉圈,隨後,有人用拖把將犬隻趕走。
事件發生後,成都崇州市公安局發佈警方通報稱,經調查,10月16日8時許,鄧某與女兒唐某在小區樓下行走時,遇一黑色犬隻和一白色犬隻,黑色犬隻對唐某發起攻擊,將其咬傷。8時30分,鄧某、唐某被送至醫院。
經診斷,唐某全身多處咬傷,右腎挫裂傷,右側肋骨骨折。經全力救治,已完成傷口清創手術,生命體徵平穩。醫療救治專家組將根據檢查情況完善後續醫療救治措施。鄧某體表擦傷,已處理。
公安機關正在全力展開調查處置工作,將根據調查情況依法嚴肅處理,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通報中並未提及涉事狗和狗主人的相關情況。17日,觀察者網致電成都崇州市公安局羊馬派出所詢問,工作人員回應表示,一切以官方通報為準,如果有進一步消息,會發布通報。
澎湃新聞援引當地媒體報道稱,當日,派出所的民警也來到該小區排查。民警告訴記者,根據目前掌握的情況,涉事犬隻是一條羅威納犬,有主人。羅威納犬身體強壯,動作迅猛,氣勢強悍,已被多座城市列為禁養犬。
報道顯示,該小區一名業主表示,小區裏大型犬時有所見,物業似乎沒怎麼管理。而該小區物業工作人員在回應上游新聞“狗為什麼沒牽繩”的問題時稱,平時也在提醒業主遛狗要牽繩,但有些業主就是不聽。
觀察者網查詢發現,羅威納犬並不在《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22種禁養的烈性、大型犬隻種類名單中。
《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中提到,養犬人攜犬出户,應當遵守將犬隻裝入犬籠、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及其他行人,及時制止犬吠和犬隻攻擊行人的行為等規定。
此前,成都也曾出現孩童被犬隻咬傷事件。微信公眾號“成都發布”消息顯示,2018年8月,成都成華區一13歲男孩被德國牧羊犬咬傷。據介紹,咬人的德國牧羊犬屬禁養犬種。男孩在路過時,這隻狗不僅沒有拴繩,也沒有被主人戴上嘴罩。

圖片紅圈內的就是咬人的德國牧羊犬。圖自微信公眾號“成都發布”
此後,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分局針對此事進行了通報。針對狗主人趙某某,主要有兩方面的處罰:第一,針對其違規飼養烈性犬種的行為,根據《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2018年8月11日,萬年派出所對趙某某作出罰款100元的處罰,並將傷人犬強制收容;
第二,針對趙某某違規飼養烈性犬且不採用狗繩、嘴套等有效約束措施,放任其犬隻將男孩咬傷,2018年8月13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趙某某因構成故意傷害的違法行為被成華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
律師:狗主人****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亦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羅威納犬在小區內傷人,狗主人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劉璐律師表示,羅威納犬屬於大型犬、烈性犬。《民法典》對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未被禁止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若非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否則可以不承擔或減輕責任。而對於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民法典》作出了更嚴格的規定,這些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烈性犬傷人無需考量被侵權人方過錯,更何況本案中有錄像可證明受傷人無任何過錯,本案中狗主人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劉璐指出,狗主人沒有盡到看管職責,刑事上,過往類似案例中,有以過失致人重傷等罪名處罰的,“我認為本案中狗主人明知飼養的是烈性犬,極具危險性,卻未盡到看管義務,放任烈性犬外出,致危險的發生,亦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她補充説,對於咬人的惡犬,公安機關應予以收容,並對狗主人處以罰款。
同時,劉璐認為,小區物業也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之規定,小區物業應在其職責內保障業主安全,對於小區內飼養、出現烈性犬的情況,物業應及時報告公安、及時驅趕。此前物業未發現小區內有業主飼養烈性犬,且在烈性犬出現時,物業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所以其應承擔法律責任。
犬隻傷人事件常有發生,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區第二中學校長庹慶明曾提出建議,將“犬隻傷人”的刑事責任寫入刑法修正案。
他表示,目前,我國對於犬隻傷人一類案件僅在《民法典》中用侵權責任予以規定,並未對犬隻傷人後犬隻的飼養者或管理者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明確規定,導致責任界限模糊、司法標準不清晰,在實踐中不僅給司法人員裁判帶來了極大困擾,也不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對此,劉璐表示,實踐中對犬隻傷人以致人重傷或死亡的,通常是以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罪來定罪量刑,但其他案件中,受傷程度未達到重傷的,較難以刑法進行約束。僅以民事侵權責任進行約束,恐怕力度不夠,且部分烈性犬隻危險性很強,雖有禁養烈性犬的規定,但仍有很多人無視規定飼養,也系因法律上的約束較弱,應進行加強。
西安出台“養狗黑名單”制度,全國推廣可行嗎?
此次成都女童遭惡犬撕咬事件引發網友針對養犬亂象的討論。有網友指出,養狗是需要門檻的,不只是辦證、等級等程序門檻,還要有法律常識、責任意識等認知上的門檻;如果一個人不具備養犬的能力和責任心,那麼就潛在對他人構成傷害的風險,為了降低和避免這種風險,有必要對盲目養犬行為進行限制。

目前,西安已出台“黑名單”制度,對連續出現三次違規養犬行為的,列入“黑名單”,作為重點管理對象。
中新網2018年報道顯示,記者從13日舉行的《西安市限制養犬條例》宣傳活動現場獲悉,按照規定,對於犬主出現遛狗不栓繩、不攜帶養犬登記證等違規行為,第一次查處將被批評教育;第二次被發現依法進行處罰;第三次將直接被拉入“黑名單”,吊銷養犬登記證,5年內不得再次養犬。名單將一併向社會公佈接受監督。目前,該市已有8人因連續三次出現違規養犬行為被吊銷養犬登記證。
這種“養狗黑名單”制度可以推廣嗎?劉璐認為,這類規定在執法層面落實難度較大,要從根源上解決,還是要靠責任的承擔來達到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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