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大學稱學生拿回自己被查收電動車涉偷盜並給予其處分,律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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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州科技職業技術大學信息工程學院下發的處分決定文件截圖在網上引發關注。處分文件稱,該學院一大學生私自取回自己被保衞處查收代保管的電動車涉嫌偷盜,學院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
有人質疑:“‘偷’回自己被違法扣押的電動車,是偷盜嗎?”也有人分析:“不應該算偷,應該説他私自取回,不算違法算違紀”“這是校內處分,並不涉及法律問題。”
10月17日,上述學院辦公室工作人員回應上游新聞記者稱:“情況屬實。”但沒有解釋該處分的依據,僅表示:“學校2018年就下發了《校園摩托車及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由保衞處負責解釋。”
重慶執業律師聶煒昌表示:“保衞處並不對電動車具有所有權,學生沒有竊取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不構成盜竊罪。”

廣州科技職業技術大學文件截圖。網絡圖
上游新聞記者瀏覽處分決定文件截圖注意到,文件稱:“該生於2023年9月26日晚7點左右,私自進入學校8號宿舍樓附近的電動車保管處,拿走自己被保衞處查收的違規電動車,該不正當行為涉嫌偷盜電動車……給予該生嚴重警告處分。”
對此,重慶執業律師聶煒昌分析認為:“盜竊罪從主觀故意上來説,是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物。在這個案件中,學生的電動車被學校保衞處查收,但查收也只是讓學生對電動車享有的所有權受到了限制,並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説保衞處並不對電動車具有所有權。換句話説,即使是保衞處查收了學生的電動車,但學生在保衞處查收電動車期間,對電動車並不喪失所有權。學生也絕對不會認為,被查收的電動車就是保衞處的財物,學生沒有竊取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不構成盜竊罪。”
(上游新聞記者 馮盛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