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產於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繼續徵收反傾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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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網站10月23日發佈關於對原產於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裁定的公告。

全文如下:
商務部公告2023年第38號 關於對原產於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裁定的公告
2017年10月23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6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徵收反傾銷税。原審措施實施之後,應相關利害關係方申請,商務部對措施進行了一次更名複審。
2022年10月23日,應中國共聚聚甲醛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22年第29號公告,決定自2022年10月24日起,對原產於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的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共聚聚甲醛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商務部作出複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複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共聚聚甲醛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3年10月24日起,對原產於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繼續徵收反傾銷税,實施期限為5年。
徵收反傾銷税的產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7年第61號公告中的產品範圍一致。具體如下:
產品名稱:共聚聚甲醛,又稱聚氧亞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
英文名稱:Polyformaldehyde Copolymer,或Polyoxymethylene Copolymer,或Copolymer-type Acetal Resin,或Acetal Copolymer等,英文名稱通常被簡稱為POM Copolymer。
化學分子式:-[CH2-O]n-[CH2-O-CH2-CH2]m-(n>m)。
物化特性:共聚聚甲醛是由甲醛合成的,具有-CH2-O-主鏈及-[CH2-O-CH2-CH2]-嵌鍵(按重量計-CH2-O-含量大於50%)的熱塑性樹脂,在常温下通常為乳白色或淡黃色的顆粒狀固體,且同時滿足以下各項性能指標:

主要用途:共聚聚甲醛具有機械強度高、高耐疲勞性、高耐蠕變性等良好的力學綜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銅、鋅、錫、鉛等金屬材料,可直接用於或經改性後用於汽車配件、電子電器、工業機械、日常用品、運動器械、醫療器具、管道管件、建築建材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39071010、39071090。這兩個税則號項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被調查產品範圍之內。
根據商務部2017年第61號和2018年第10號公告的規定,對各公司徵收反傾銷税税率如下:
韓國公司:
1.韓國工程塑料株式會社 30.0%
(KOREA ENGINEERING PLASTICS CO.,LTD.)
2.(株)可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6.2%
(KOLON PLASTICS, INC.)
3.其他韓國公司 30.4%
泰國公司:
1.泰國聚甲醛有限公司 18.5%
(THAI POLYACETAL CO., LTD.)
2.其他泰國公司 34.9%
馬來西亞公司:
1.寶理塑料(亞太)公司 8.0%
(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
2.其他馬來西亞公司 9.5%
三、徵收反傾銷税的方法
自2023年10月2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共聚聚甲醛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税。反傾銷税以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税税額=海關完税價格×反傾銷税税率。進口環節增值税以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加上關税和反傾銷税作為計税價格從價計徵。
四、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23年10月24日起執行
附件:商務部關於原產於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複審裁定
商務部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