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原副省長、原公安廳長李春生被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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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眾號24日消息,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春生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春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李春生利用擔任河南省新縣縣長、縣委書記,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訓練局局長,廣東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推進、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前報道
李春生被“雙開”!搞權色交易,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
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春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春生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組織公款吃喝,接受私營企業主為其提供的私人會所,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違反組織原則,利用職權在幹部人事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安排他人支付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搞權色交易;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執法和市場經濟活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推進、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李春生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春生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廣東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李春生簡歷
李春生,男,漢族,1961年3月生,河南鄭州人,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8月參加工作,河南大學歷史專業畢業,大學學歷,副總警監。2021年1月當選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1979-1983年 河南大學歷史系歷史專業學習
1983-1985年 河南省鄭州市第七中學教師
1985-1991年 共青團河南省委幹事、副科長、秘書
1991-1996年 共青團河南省委學校部副部長、維權辦副主任、希望工程辦副主任(其間: 1992.03-1994.03掛任河南省鎮平縣委副書記)
1996-1998年 共青團河南省委少年部部長
1998-1999年 河南省新縣縣委副書記(正處級)
1999-2000年 河南省新縣縣委副書記、副縣長(正處級)
2000-2002年 河南省新縣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2-2003年 河南省新縣縣委書記
2003-2004年 河南省信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04-2006年 河南省公安廳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
2006-2008年 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訓練局局長
2008-2013年 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訓練局局長(其間:2011.03-2011.07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13-2015年 廣東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督察長,省委政法委副書記
2015-2021年 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督察長,省委政法委第一副書記
2021年任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簡歷來源:廣東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