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掃碼點餐個人信息被強制獲取,法院:商家賠償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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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11月17日消息,近年來,掃碼點餐服務在餐飲行業迅速興起普及,成為眾多消費者就餐時的選擇。然而,有的餐廳卻在“掃碼”和“點餐”之間增加了一道程序,不關注微信公眾號、不授權商家獲取個人信息就不能進行點餐。近日,北京三中院針對由此引發的一例個人信息保護糾紛作出了終審判決。
某餐飲公司向消費者推出手機掃碼點餐服務。根據其自行設置的微信程序,具體操作步驟為:使用手機掃描店內二維碼關注“某餐飲公司”微信公眾號,授權商家獲取消費者的微信暱稱、頭像、地區、性別、手機號碼等信息,進行線上點餐;若不同意授權商家獲取前述信息,則無法進行線上點餐。
2021年7月27日,孔某至某餐飲公司用餐時,店員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點餐,孔某通過前述手機掃碼方式進行了點餐並結賬,在這一過程中,孔某被註冊為某餐飲公司的會員。孔某發現,其取消關注“某餐飲公司”微信公眾號後,仍是某餐飲公司的會員,前述個人信息仍存儲在某餐飲公司處,孔某無法自行刪除。
孔某認為,某餐飲公司設置的掃碼點餐方式強制獲取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且消費者無法自行刪除儲存在商家處的個人信息,遂將某餐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告知個人信息處理情況、賠禮道歉並賠償相關損失。
北京三中院經審理認為,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之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徵得該自然人或者監護人同意。

圖片轉自北京日報客户端
根據現有證據,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某餐飲公司用餐時,服務人員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點餐,誤導其以為只有掃碼點餐一種服務方式。而某餐飲公司自行設置的掃碼點餐程序要求孔某必須關注商家微信公眾號,並授權其獲取孔某的相關信息,屬於變相強制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故某餐飲公司構成侵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本案中,孔某嘗試通過取消關注微信公眾號的方式註銷會員並刪除存儲在某餐飲公司處的個人信息,但某餐飲公司稱刪除會員信息須消費者提交書面申請,但其並未通過任何方式將提交書面申請的要求告知孔某。這使得作為消費者的孔某直至一審訴訟時,仍未能如願刪除相關個人信息。某餐飲公司的上述不作為,侵害了孔某依法享有的個人信息決定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前,應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個人告知下列事項:(一)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名稱或者姓名和聯繫方式;(二)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保存期限;(三)個人行使本法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某餐飲公司自認其將獲取的消費者信息存儲於第三方服務商,但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某餐飲公司用餐時,店內並未公示掃碼點餐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某餐飲公司亦未採取其他方式向孔某進行告知。故孔某要求某餐飲公司書面告知其獲取個人信息的具體範圍、過程和方式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北京三中院予以支持。
因某餐飲公司侵害了孔某的個人信息權益,孔某有權要求某餐飲公司進行賠禮道歉。考慮到某餐飲公司的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後果,且其在個人信息保護法頒佈後已對微信公眾號的掃碼點餐操作流程進行了修改,並在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後刪除了其存儲的孔某的個人信息,故北京三中院判令某餐飲公司通過書面方式向孔某進行賠禮道歉。就孔某主張的經濟損失,主要為孔某為保全本案訴訟證據進行公證的費用,北京三中院結合孔某提交的相關票據酌情予以支持。
綜上,北京三中院判決:某餐飲公司停止侵害孔某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刪除收集的孔某個人信息;將處理孔某個人信息的範圍、方式向孔某進行書面告知;就侵害孔某個人信息權益向孔某進行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孔某公證費用五千元。
11月21日,“顧客掃碼點餐法院判商家賠5000”的話題衝上熱搜,引發網友熱議。
不少網友紛紛表示,自己也曾有過類似的經歷:不註冊會員就無法點餐。更有網友批評道,“商業活動對個人信息的肆意侵犯危害已久”。


今年6月19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發文稱,將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反對強制關注公眾號”消費監督工作,以避免商家在掃碼繳費過程中強制消費者關注商家公眾號、過度索取消費者個人信息。

中消協表示,經營者要求消費者關注公眾號,並通過公眾號下單、結賬、開具發票,可獲得閲讀量和關注量,通過廣告和信息推送等方式吸引消費者更多關注和再次光顧,可增強用户黏性。但任何企業的任何商業行為,都必須尊重消費者意願,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經營者將關注公眾號或使用APP、小程序作為消費者行使權利或享受服務的前提,並在此過程中獲取與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的行為,已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有權拒絕和舉報。
此前,據荔枝新聞報道,記者探訪發現,多家餐飲店在掃碼關注公眾號或授權後才可消費,據深圳市消委會,超9成商家都有上述強制行為,以實現精準營銷。律師表示,該做法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也存在個人信息泄漏的風險,若商家故意泄露信息,或將涉及刑事犯罪。
(觀察者網綜合微信公眾號“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北京日報客户端、中國消費者協會網站、每日經濟新聞、荔枝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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