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陽健橋醫院違規開出生證被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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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襄陽市衞健委網站消息,就襄陽市健橋醫院有限公司出具虛假證明文件一案,湖北省襄陽市衞生健康委員會於11月17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10萬元。
11月17日,襄陽市衞健委公佈了“襄陽市健橋醫院有限公司衞生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公示信息顯示,襄陽市健橋醫院有限公司未經助產士張某某、護士孫某某親自接產,為施某某出具施某某的《預防接種證》及《出生醫學證明》。
襄陽市衞健委認為,襄陽市健橋醫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
據此,襄陽市衞健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襄陽市健橋醫院有限公司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100000元。

襄陽市衞健委網站截圖
據湖北省襄陽市人民政府11月12日通報,11月6日,網民舉報襄陽健橋醫院販賣出生醫學證明等問題後,襄陽市從嚴從快、依法依規開展問題調查、案件偵辦和追責問責等工作。
截至11月12日,葉某芝等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另對4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相關調查偵辦工作正在加緊進行。衞健部門已依法吊銷葉某芝的《醫師執業證書》、劉某靜的《護士執業證書》,其他涉案醫務人員的調查處理工作正在開展;已依法取消健橋醫院出生醫學證明簽發資格、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資格。紀檢監察機關對相關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失職失責行為、違紀違法問題迅速開展調查,已對13名相關責任人立案審查。
相關法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八十二條 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