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確:“用自傷自殘威脅”等精神暴力屬於家暴
guancha
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為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對施暴人或者潛在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懾,同時也通過案例對審判實踐中常見問題作出回應,最高人民法院從全國法院報送的反家暴案例中選出10個典型案例發佈。
通過案例,進一步明確精神暴力也屬於家庭暴力。近年來,人民羣眾對家庭暴力的認知不再侷限於身體暴力,向人民法院訴請禁止精神暴力的案件數量有所增加。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在審判實踐中,除了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侵害外,還有其他行為也屬於精神侵害。
如本批典型案例中,丈夫李某採用喝農藥、跳樓等自殘自傷方式威脅妻子王某,雖然施暴人沒有采取直接謾罵、威脅的方式,但其自殘自傷行為使王某處於驚懼的心理狀態,精神的不自由亦屬於精神侵害,故人民法院對王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請求予以支持。
這個案例豐富了精神侵害類型,明確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司法裁判原則,對人民法院處理精神侵害案件具有借鑑意義。
案例:王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通過自傷自殘對他人進行威脅屬家庭暴力**
關鍵詞:自傷自殘 精神控制
基本案情:申請人王某(女)與被申請人李某系夫妻關係。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議,李某多次以跳樓、到王某工作場所當面喝下農藥等方式進行威脅,王某亦多次報警皆協商未果。為保證人身安全,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理由及結果: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李某自傷自殘行為會讓申請人產生緊張恐懼情緒,屬於精神侵害,王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李某對申請人王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李某騷擾、跟蹤、威脅申請人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