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東被公訴,曾任國家能源投資集團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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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12月1日消息,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李東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宜春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東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東,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東利用擔任神華準格爾煤炭公司黨委副書記、經理,神華集團準格爾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工程師,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李東(資料圖)
此前,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8月2日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李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東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政治意識淡漠,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接受宴請、旅遊、打高爾夫球等活動安排,違規收受禮金;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徇私調整提拔幹部;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退休後違規在民營企業任職取酬;毫無紀法底線,肆無忌憚靠煤吃煤,長期以“投資”“代理”為名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產品銷售、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李東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東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資料顯示,李東,男,1960年1月生,工學博士,曾任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辦公廳正處級秘書;煤炭工業部辦公廳正處級秘書;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主任;神華集團準格爾煤炭工業公司副經理(保留原職級)、董事長、黨委副書記;神華集團準格爾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神華集團副總工程師(其間:曾掛職任內蒙古包頭市副市長),神華集團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
2017年11月,任國家能源投資集團副總經理、黨組成員。
2020年03月,退休。
2023年2月被查,距離其退休已過去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