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因害怕被咬踢了狗,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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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人因害怕被咬,而踢了狗,這樣的情況下行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行人因害怕被咬踢了狗進而被狗主人索賠的案件。
根據派出所出具的接處警記錄顯示,今年2月,烏海市公安局濱河分局一派出所接到報案,報警人莊某稱其在散步時,迎面遇到侯某某在遛狗(當時狗並未佩戴牽引繩),狗在莊某腳邊嗅了一下,雖然狗沒有咬人,但莊某當時因害怕在狗嘴處踹了一腳,雙方發生爭吵。
隨後,狗主人侯某某和聶某某向莊某主張狗受傷後的賠償事宜,並起訴至烏海市海勃灣區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聶某某、侯某某攜帶犬隻出户,應當為其佩戴犬牌、犬繩等,而本案中,侯某某攜帶寵物狗出户未拴犬繩、未佩戴犬牌存在過錯。同時,案涉寵物狗是在莊某腳邊嗅了一下,在狗未拴繩、未佩戴嘴套的情況下,莊某基於害怕被狗咬傷作出踹狗的行為,並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錯,故聶某某、侯某某訴請莊某承擔賠償責任於法無據。因此,法院駁回了聶某某、侯某某的訴訟請求。
聶某某、侯某某不服,上訴至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攜帶犬隻出户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佩戴犬繩等措施,這是聶某某、侯某某應當遵循的規範性義務。本案中,聶某某、侯某某沒有按照規定佩戴犬繩,且聶某某、侯某某未能舉證證實在本次損害過程中,莊某具有過錯,故聶某某、侯某某主張由莊某賠償寵物狗治療費用,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此二審維持原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單位和個人飼養犬隻,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攜帶犬隻出户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並採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隻傷人、疫病傳播。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時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寵物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許多樂趣,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飼養各種各樣的寵物。飼養寵物首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在不妨礙他人生活的情況下,安全、合法飼養。攜帶寵物出門時,應當佩戴犬繩或採取相應措施,防止寵物給他人造成不便,繫住寵物的安全,同時也繫住大家的安全。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史萬森 常煜 見習記者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