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增加和調整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範圍,具體包括公司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養老金產品等
guancha
財政部網站6日發佈關於向社會公開徵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內投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完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制度體系、規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內投資運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等法律法規,我部聯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起草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內投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在2024年1月5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站(網址:http://www.mof.gov.cn)的“財政法規管理系統”提出意見。
2.將意見通過電子郵件形式反饋我部。
3.通過信函方式反饋我部,並在信封上註明“全國社保基金境內投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字樣(以收到信函日期為準)。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
2.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內投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説明
財政部金融司
2023年12月6日
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內投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説明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監管體系”的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等法律法規,我們修訂起草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內投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全國社保基金法規制度,規範投資行為,支持全國社保基金更好保值增值。
一、起草背景
2000年8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全國社保基金)。2001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和原勞動保障部公佈實施《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此後,我國資本市場不斷發展壯大,法治環境不斷完善,投資品種日趨豐富。為適應投資實踐需要,更好地促進基金保值增值,從2002年起,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通過多個專項批覆,對基金投資品種、投資比例等事項進行了調整,適當拓寬基金投資範圍,對防控投資風險提出了明確要求。2006年5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規定》(財金〔2006〕24號,以下簡稱《境外暫行規定》)正式實施,允許全國社保基金開展境外委託投資。2016年5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7號,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從更高立法層次明確基金定位和管理體系。
成立以來,全國社保基金規模不斷增長、投資能力不斷增強、資產配置廣度深度不斷提升,年均投資收益率為7.66%,前述全國社保基金法規制度體系對保障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暫行辦法》已實施超過20年,其中部分內容立足全國社保基金成立初期特點,已不能完全適應目前金融市場發展與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形勢。同時,過往專項批覆數量較多、時間跨度較長,也需要進行系統和全面的梳理。
黨的二十大提出,要“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監管體系”,這為《暫行辦法》修訂指明瞭方向。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我們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立足全國社保基金投資運營實踐和長遠發展目標,積極研究修訂《暫行辦法》,形成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內投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修訂過程
截至目前,《管理辦法》起草主要經歷了以下階段:
(一)形成初稿。2022年8月,我們啓動《暫行辦法》修訂工作,梳理全國社保基金現行投資管理規定,研究修訂思路,起草了《管理辦法》初稿。
(二)座談和徵求意見。2022年9月,我們組織相關部門和社保基金會召開溝通協調會,充分聽取了各方意見建議。同時,就《管理辦法》初稿徵求中國人民銀行、原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及部內有關單位意見。
(三)形成徵求意見稿。2023年3月以來,我們根據各部門及部內有關單位意見,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社保基金會多次召開會議,對《管理辦法》初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徵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十章、五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為總則。明確了制定依據、適用對象範圍、投資運營原則、指導監督部門等。
第二章為管理和投資運營。主要對社保基金會職責定位、投資決策機制、投資運營體系進行説明。
第三章為投資範圍和比例。主要列示了全國社保基金可投資產品和工具範圍、比例、集中度等內容進行規定。
第四章為投資管理人。主要對投資管理人選聘流程、應具備條件、履行職責等進行規定。
第五章為託管人。主要對託管人選聘流程、應當具備條件、履行職責等進行規定。
第六章為投資收益分配和費用。主要對委託資產管理費、託管費的結構、水平及風險準備金提取進行規定。
第七章為賬户和財務管理。主要對全國社保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資產管理獨立性進行規定。
第八章為報告制度。主要對社保基金會信息披露和報告、管理人和託管人報告進行規定。
第九章為法律責任。主要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標準進行規定。
第十章為附則。
四、需要説明的幾個事項
(一)關於立法定位。《管理辦法》主要針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內投資,境外投資管理將通過修訂《境外暫行規定》進行完善。
(二)關於投資範圍。將此前專項批覆進行整合,並適當優化調整投資範圍,兼顧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需要。**《**管理辦法》中共有十一類產品和工具,主要調整包括:
一是納入歷年專項批覆內容,具體包括同業存單、政策性和開發性銀行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債券回購、直接股權投資、產業基金、市場化股權投資基金、優先股、資產證券化產品、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等。
二是結合金融市場發展變化,參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年金基金投資,增加和調整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範圍,具體包括公司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養老金產品等。
三是根據金融市場發展,適當增加套期保值工具,具體包括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指期權等。
此外,明確社保基金會直接投資範圍限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符合條件的直接股權投資、產業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優先股,經批准的股票指數投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三)關於管理費率。考慮到全國社保基金規模較大,已形成投資規模效應,為進一步促進全國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考慮參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監管辦法和實踐、結合相關監管改革方向,適度下調管理費率、託管費率上限。其中,股票類產品管理年費率不高於0.8%,債券類產品管理年費率不高於0.3%;貨幣現金類產品管理年費率不高於0.1%;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年費率不高於1.5%;託管人提取的託管年費率不高於0.05%。
(四)關於投資監管比例。根據基金投資和監管實踐,綜合考慮風險收益特徵,將全國社保基金投資品種按照存款和利率類、信用固收類、股票類、股權類進行劃分,並將境內和境外投資全口徑納入監管比例。目前,股票類、股權類資產最大投資比例分別可達40%和30%,進一步提高了全國社保基金投資靈活度,有利於持續支持資本市場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