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徵求意見:禁止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
guancha
最高人民法院網站12月11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出,禁止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

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推進移風易俗和高額彩禮專項治理要求,妥善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完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本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更好回應人民羣眾關切,現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政務網、中國法院網、人民法院報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請在提出意見建議時説明具體理由。書面意見可寄往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張靈若,郵編100745;電子郵件請發送至電子郵箱zgfmytlaw@163.com,本次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12月26日。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二Ο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
為正確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適用範圍】
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彩禮後,因返還產生的糾紛,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禁止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彩禮的界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綜合雙方當地民間習俗、給付目的、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大小、給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認定彩禮範圍。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於彩禮:
(一)婚約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二)婚約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消費性支出;
(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第四條【涉彩禮返還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主體資格】
離婚糾紛中,一方一併提起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
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已結婚登記並共同生活時彩禮返還的條件】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時間、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有無孕育子女、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判斷彩禮數額是否過高,可以參考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等事實,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
第六條【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彩禮返還的條件】
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共同生活時間、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有無孕育子女、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第七條【附則】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三部門發佈彩禮糾紛案例:出106萬彩禮3個月“閃離”法院判還80萬
據央視新聞客户端報道,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國婦聯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案例一
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離婚時應當根據共同生活時間、孕育子女等事實對數額過高的彩禮酌情返還
——王某某與李某某離婚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王某某與李某某(女)登記結婚。王某某家在當地屬於低收入家庭。為與對方順利結婚,王某某給付李某某彩禮18.8萬元。李某某於2021年4月終止妊娠。因雙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於2022年2月起訴離婚,並請求李某某返還彩禮18.8萬元。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由於婚前缺乏瞭解,婚後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無存續可能,准予離婚。結合當地經濟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經濟情況,王某某所給付的彩禮款18.8萬元屬於數額過高,事實上造成較重的家庭負擔。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女方曾有終止妊娠等事實,為妥善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糾紛,酌定李某某返還彩禮款56400元。
三、典型意義
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的財物。作為我國婚嫁領域的傳統習俗,彩禮是男女雙方及家庭之間表達感情的一種方式,也藴含着對婚姻的期盼與祝福。然而,超出負擔能力給付的高額彩禮卻背離了愛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質,使婚姻演變成物質交換,不僅對彩禮給付方造成經濟壓力,影響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也不利於弘揚社會文明新風尚。2021年以來,“中央一號文件”連續三年提出治理高額彩禮問題。遏制高額彩禮陋習、培育文明鄉風成為全社會的共同期盼。基於彩禮給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況下,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雙方共同生活僅一年多時間,給付彩禮的目的尚未全部實現,給付方不存在明顯過錯,相對於其家庭收入來講,彩禮數額過高,給付彩禮已造成較重的家庭負擔,同時,考慮到終止妊娠對女方身體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等事實,判決酌情返還部分彩禮,能夠較好地平衡雙方當事人間的利益,引導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倡導形成文明節儉的婚禮習俗,讓婚姻始於愛,讓彩禮歸於“禮”。
·案例二
男女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後共同生活較長時間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還彩禮
——張某與趙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張某與趙某(女)於2018年11月經人介紹相識,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於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雙方舉行結婚儀式,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趙某收到張某彩禮款160000元。後雙方感情破裂,於2022年8月終止同居關係。張某起訴主張趙某返還80%彩禮,共計128000元。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並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生育一子,現已年滿2週歲,且共同生活期間必然因日常消費及生育、撫養孩子產生相關費用,若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數年且已共同養育子女2年後仍要求返還彩禮,對趙某明顯不公平,故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學校。不論時代發生多大變化、不論生活格局發生多大變化,我們都要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民法典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彩禮糾紛案件中要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的重要論述精神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關於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應返還彩禮的規定,應當限於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經共同生活的雙方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權利義務關係,但在審理彩禮返還糾紛時,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該共同生活的事實不僅承載着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也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況下。如果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受彩禮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於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照當地習俗舉辦了婚禮,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三年有餘,且已生育一子。本案判決符合當地風俗習慣,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特別體現了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
·案例三
已辦理結婚登記,僅有短暫同居經歷尚未形成穩定共同生活的,應扣除共同消費等費用後返還部分彩禮
——劉某與朱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劉某與朱某(女)2020年7月確立戀愛關係,2020年9月登記結婚。劉某於結婚當月向朱某銀行賬户轉賬一筆80萬元並附言為“彩禮”,轉賬一筆26萬元並附言為“五金”。雙方分別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後因籌備舉辦婚禮等事宜發生糾紛,雙方於2020年11月協議離婚,婚姻關係存續不到三個月。婚後未生育子女,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雙方曾短暫同居,並因籌備婚宴、拍婚紗照、共同旅遊、親友相互往來等發生部分費用。離婚後,因彩禮返還問題發生爭議,劉某起訴請求朱某返還彩禮106萬元。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時一方依據習俗向另一方給付的錢物。關於案涉款項的性質,除已明確註明為彩禮的80萬元款項外,備註為“五金”的26萬元亦符合婚禮習俗中對於彩禮的一般認知,也應當認定為彩禮。關於共同生活的認定,雙方雖然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但從後續拍攝婚紗照、籌備婚宴的情況看,雙方仍在按照習俗舉辦婚禮儀式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婚姻關係僅存續不到三個月,其間雙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對於後續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規劃。雙方雖有短暫同居經歷,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生活狀態,不能認定為已經有穩定的共同生活。鑑於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且劉某支付彩禮後雙方有共同籌備婚禮儀式、共同旅遊、親友相互往來等共同開銷的情況,對該部分費用予以扣減。據此,法院酌情認定返還彩禮80萬元。
三、典型意義
涉彩禮返還糾紛中,不論是已辦理結婚登記還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在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時,共同生活時間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是,案件情況千差萬別,對何謂“共同生活”,很難明確規定統一的標準,而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中,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時間短,登記結婚後仍在籌備婚禮過程中,雙方對於後續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規劃,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生活狀態,不宜認定為已經共同生活。但是,考慮到辦理結婚登記以及短暫同居經歷對女方的影響、雙方存在共同消費、彩禮數額過高等因素,判決酌情返還大部分彩禮,能夠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案例四
婚約財產糾紛中,接受彩禮的婚約方父母可作為共同被告
——張某某與趙某某、趙某、王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張某某與趙某某(女)經人介紹認識,雙方於2022年4月定親。張某某給付趙某某父母趙某和王某定親禮36600元;2022年9月張某某向趙某某銀行賬户轉賬彩禮136600元。趙某某等購置價值1120元的嫁妝並放置在張某某處。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未舉行結婚儀式。2022年9月,雙方解除婚約後因彩禮返還問題發生爭議,張某某起訴請求趙某某及其父母趙某、王某共同返還彩禮173200元。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某與趙某某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張某某不存在明顯過錯,但在案證據也能證實趙某某為締結婚姻亦有付出的事實,故案涉定親禮、彩禮在扣除嫁妝後應予適當返還。關於趙某、王某是否系本案適格被告的問題,審理法院認為,關於案涉彩禮136600元,系張某某以轉賬方式直接給付給趙某某,應由趙某某承擔返還責任,扣除嫁妝後,酌定返還121820元;關於案涉定親禮36600元,系趙某某與其父母共同接收,應由趙某某、趙某、王某承擔返還責任,酌定返還32940元。
三、典型意義
民法典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法律沒有就彩禮問題予以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按照習慣處理涉彩禮糾紛。根據中國傳統習俗,締結婚約的過程中,一般是由男女雙方父母在親朋、媒人等見證下共同協商、共同參與完成彩禮的給付。因此,在確定訴訟當事人時,亦應當考慮習慣做法。當然,各地區、各家庭情況千差萬別,彩禮接收人以及對該筆款項如何使用,情況非常複雜,既有婚約當事人直接接收的,也有婚約當事人父母接收的;彩禮的去向也呈現不同樣態,既有接收一方將彩禮作為嫁妝一部分返還的,也有全部返回給婚約當事人作為新家庭生活啓動資金的,還有的由接收彩禮一方父母另作他用。如果婚約當事人一方的父母接收彩禮的,可視為與其子女的共同行為,在婚約財產糾紛訴訟中,將婚約一方及父母共同列為當事人,符合習慣,也有利於查明彩禮數額、彩禮實際使用情況等案件事實,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處理涉彩禮糾紛的三項原則
另據人民法院報報道,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本批典型案例明確了處理涉彩禮糾紛的三項原則。一是明確嚴禁借婚姻索取財物這一基本原則;二是充分尊重民間習俗,以當地羣眾普遍認可為基礎合理認定彩禮範圍;三是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充分考慮彩禮的目的性特徵,斟酌共同生活時間、婚姻登記、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締結婚姻這一根本目的實現上的比重,合理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
一般情況下,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陳宜芳表示,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次發佈的案例一對此有着突出體現。
案例二中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按當地習俗舉行婚禮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三年多時間,且已經生育一子。法院在處理涉彩禮返還糾紛時,着重考慮了共同生活以及孕育子女的事實,對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充分保護了婦女合法權益。
在涉彩禮返還糾紛中,如何界定彩禮與一般贈與,如何認定“共同生活”,實踐中也存在模糊認識。
案例三判決認定案涉26萬元的“五金”款符合人民羣眾對彩禮的一般認知,可以認定為彩禮。
同時,明確雙方登記結婚後仍工作、居住在兩地,並在籌備婚禮過程中,對於後續生活未形成一致規劃,沒有形成穩定的生活狀態,不宜認定為已經共同生活。但是考慮到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短暫同居經歷對女方的影響、存在共同消費等事實,法院判決酌情返還大部分彩禮,妥善平衡了雙方利益。
“彩禮和嫁妝都是我國婚嫁領域的傳統習俗,兩者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是具有共同的目的,應當按照當地習俗適用相同的規則。”陳宜芳表示,在案例四中,法院在確定彩禮返還數額時,充分考慮了嫁妝情況,扣減了放置在男方處的嫁妝數額。
此外,該案審理法院在確定訴訟當事人時充分考慮了中國傳統習俗。“如果婚約當事人一方的父母給付或接收彩禮的,將其列為共同當事人,這不僅符合習慣做法,也有助於查清案件事實。”陳宜芳表示。
**為何法院受理的涉彩禮案件數量越來越多?****是否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主要的考量因素有哪些?**相關負責人回應
微信公眾號“最高人民法院”消息顯示,在11日的新聞發佈會上,相關負責人就推進移風易俗,治理高額彩禮問題答記者問。部分內容如下:
問:有人認為“高額彩禮”是對愛情、婚姻重視程度的表現,也有人認為,無法接收“高額彩禮”的當事人可以選擇放棄,為何法院受理的涉彩禮案件數量越來越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涉彩禮案例是要倡導怎樣的理念?
**答:**彩禮源於我國古代婚姻習俗中的六禮,是男女雙方及家庭之間表達感情的一種方式,也藴含着對婚姻的期盼與祝福。但是,超出家庭負擔能力給付的高額彩禮卻背離了愛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質,使婚姻演變成物質交換,不僅對彩禮給付方造成經濟壓力,影響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也不利於弘揚社會文明新風尚,我們堅決反對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
從司法實踐看,大量超出家庭正常開支的彩禮成為很多家庭的沉重負擔,在婚齡較短的情況下,此種不平衡尤為凸顯,進而導致矛盾激化,彩禮糾紛數量增多。這恰恰説明,高額彩禮並不能保障婚姻穩定。相反,過分重視彩禮金額、忽略感情基礎反而給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埋下隱患。
高額彩禮的產生有複雜的經濟、社會因素。2021年以來,“中央一號文件”連續三年提出治理高額彩禮問題。遏制高額彩禮陋習、培育文明鄉風成為全社會的共同期盼。為貫徹落實中央文件精神,相關部門開展了高額彩禮、大操大辦等農村移風易俗重點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一環,人民法院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指示精神,積極配合民政、婦聯等部門的前端治理工作,打好“組合拳”,通過妥善審理相關案件,依法平衡各方利益,引導人民羣眾樹立正確的婚戀觀,推動文明鄉風建設。
我們發佈的典型案例都是從彩禮的目的性特徵出發,斟酌各種因素確定不同的返還比例。希望大家通過這些案例,更理性地看待婚姻和彩禮的關係,更多地關注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的雙方在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方面的契合度,着力於感情培養,夯實幸福美滿婚姻的“地基”,樹立健康、節儉、文明的婚嫁理念。
問:當前,涉及彩禮返還糾紛比較多的有兩種:一種是 “閃離”的情況;還有一種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共同生活的情況。請問這兩種情況下,給付彩禮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主要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答:**存續時間較短的婚姻會導致基於婚姻的很多財產安排出現失衡現象,彩禮問題就是這種困境的體現。彩禮是以合兩姓之好、並長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一般情況下,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閃離”的情況下,如果對相關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舉全家之力給付的高額彩禮,會使雙方利益明顯失衡,甚至導致給付高額彩禮的一方因此返貧,對未來生活造成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踐行以審判工作現代化服務保障中國式現代化,就體現在具體案件的妥善審理中。比如,我們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一,雙方共同生活僅一年多時間,給付方不存在明顯過錯,相對於其家庭收入來講,彩禮數額過高,給付彩禮已造成較重的家庭負擔,因此,返還部分彩禮對彩禮給付方是公平的。同時,也要考慮終止妊娠對女方身體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等事實,注重保護女性合法權益。在已經結婚並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司法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精神,重點調整的是高額彩禮導致的利益失衡現象。
實事求是地講,中國地域遼闊,不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同,即使在同一地區,不同家庭之間經濟情況也可能存在較大差別,因此,難以對高額確定一個統一的標準,需要在個案中參考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收入等事實具體認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五條雖然將彩禮返還區分為未辦理結婚登記和已辦理結婚登記的不同情況進行規定,但關注點仍在於是否共同生活。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已經共同生活的雙方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權利義務關係,但在審理彩禮返還糾紛時,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該共同生活的事實不僅承載着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也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況下。如果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收彩禮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於保護婦女合法權益。
因此,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經共同生活的情況,應當考量各種因素確定是否返還。比如,本次發佈的案例二就是這種情況。雙方當事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照當地習俗舉辦了婚禮,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三年有餘,且已生育一子,該案判決女方不需要返還彩禮,符合當地風俗習慣,特別體現了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
本文系觀察者網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