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贈房水果攤主”最新判決:老人房產和名下存款都歸水果攤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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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人指定水果攤攤主為意定監護人,並贈與房產和財產”一事,迎來最新進展。
今天(12月17日),上海市寶山區法院就民事訴訟作出一審裁定:老人的房產和名下存款都歸水果攤主小遊(化名)所有。
2020年底,一部紀錄片讓“上海老人將300萬元房產送給水果攤主”成為熱點,也讓“意定監護”成為一個熱詞——僅在新浪微博,這一話題的閲讀量就已超4億條。
此前據多家媒體報道,上海寶山區一名老人的老伴和兒子均已去世,一人獨居,生活上受到小區水果攤主小遊一家頗多照料。
之後老人決定把自己的晚年和遺產都託付給小遊,其中包括自己價值300萬元的房產,相關扶養協議進行了公證。
2021年12月31日,老人去世,老人的妹妹等家屬對遺產分配提出異議,雙方對簿公堂。

圖片轉自上觀新聞
此次民事訴訟,由水果攤主小遊提起,主要圍繞他與老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進行,目的是釐清與老人親屬對老人遺產繼承的糾紛。法院審理認為,老人與小遊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有效,小遊承擔了監護人職責,並履行了對老人生養死葬的義務,根據協議內容,老人的房產和名下存款歸水果攤主小遊所有。
這並非水果攤主與老人親屬首次對簿公堂。2021年2月,老人的妹妹曾向寶山區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申請認定老人無民事行為能力,要求法院判決確認經公證過的“意定監護協議”無效。2022年12月7日,上海寶山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駁回老人妹妹的訴請。
在法律界人士看來,這一案例涉及到意定監護制度的多個方面,各方當事人遇到的難點、堵點,恰恰是完善制度的着力點。尤其要注意的是,代理監護與財產繼承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釐清這些容易混淆的模糊地帶,建立相應的保障和監督機制,是讓意定監護更具普適性的前提。
庭審焦點:“遺贈扶養協議”是否有效?
記者從小遊的代理律師高明月處獲取的民事判決書顯示,小遊請求法院按照老人於2017 年8月19 日簽署的“遺贈扶養協議”約定,將位於寶山區的房產、銀行存款及其他財產判給自己。但老人的親屬認為,老人在2017 年 7 月住院時被診斷出腦梗塞、老年痴呆等情況,所以簽署“遺贈扶養協議”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以主張協議無效。
根據判決書,老人和小遊簽署了“遺贈扶養協議”,其中約定:小遊承擔老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老人位於寶山區的房產、銀行存款及其他財產,在其去世後全部遺贈給小遊所有。
根據法律規定,遺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2019 年3 月12日,上海市普陀公證處已就雙方於2017年8月19日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進行公證。公證人員李辰陽的證詞也顯示,辦理公證時老人意識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判決書顯示,庭審時,小遊提供了老人的三封書信,均表達了老人想要贈予遺產的意願——
一份是2017 年 3 月 7 日的自書材料,內容為:本人現已年老 86歲,將寶山區**路**弄一套住房於我死後將該房屋所有權贈與水果攤主小遊和他的女兒。
還有一份書信文字,落款為2017年 8月19日,內容顯示:水果攤主小遊與我們相識多年,對我非常照顧,我願我在時候,把房子和全部財產贈給他,所以和他簽下這份協議,由小遊照顧我的晚年生活起居並料理我的後事。同時,我希望我過世後政府和法律機構能保障我的房子和財產贈給小遊。另外説明一件事,為了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我多次往返居委會還去公證處,前後拖了幾個月,依舊不予解決,我雖腿腳不大利索但大腦非常清楚。希望政府機關讓我這個老人在離世前還能感受一些温情。
另有一份落款為2019 年10 月 24 日的“委託書”,老人在其中表示“我和水果攤主小遊一家住在一起,已辦了公證書,在我死後房子和房內的全部財產歸小遊一家所有。因此,我希望把小遊和他女兒二人户口遷進來”。
經過審理,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所涉“遺贈扶養協議”內容合法,“遺贈扶養協議”亦在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其外在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規定,故判決房產、屋內財物以及銀行卡內餘額及孳息都歸小遊所有。

判決書部分內容
代理監護和繼承財產是兩碼事
縱觀水果攤主小遊和老人家屬間的兩起訴訟,雙方爭議的焦點有所不同:第一次是針對“意定監護協議”,第二次則聚焦於“遺贈扶養協議”。
這背後,是意定監護制度最受關注的監護人選擇和財產處置問題。
“簽訂意定監護協議並不意味着監護人擁有被監護人的財產繼承權。”作為國內最早引入“意定監護”概念並參與相關立法工作的法律學者,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婚姻家事法與婦女權益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李霞説。
老人與水果攤主小遊簽訂了“意定監護協議”,將小遊作為其指定監護人,代理老人行使法律上的決定權和選擇權。
根據我國現行《民法典》的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本案中,監護人小遊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行使法律上的決定權和選擇權,比如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代理被監護人處置財物,也包括替監護人選擇入住哪家養老院等個人事務。“如果協議中明確了監護人的繼承權,將來財產才能由監護人繼承;如果沒有約定,監護人就無權繼承,被監護人的財產依然按法定方式繼承。”李霞説。
而法院之所以裁定水果攤主小遊獲得老人的房產和存款,是因為他們專門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這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係的民事法律關係,是保障公民根據個人意願處置私有財產的法律制度,也是法院支持小遊繼承老人遺產的主要依據。”
意定監護如何走出“困境”?
然而,就像這一事件中各方當事人遭受的質疑和困擾,意定監護制度在具體執行中還存在很多困難,現實中真正能達成意定監護的案例並不多。
作為一項新近的法律制度,意定監護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仍處於起步階段,公眾對於相關的法律概念和適用情形存在“盲區”。
有法律界人士擔心,意定監護制度在尚未成熟的階段被濫用。“有些羣體似乎把它當成了萬能的政策,好像找到一個監護人可以解決所有問題,而在目前的社會實踐中,意定監護剛剛起步,還未能顧及到全面的問題。尤其是協議生效後的操作,如何保障被監護人的意願,可能會有負面問題不斷髮生。”
記者在採訪中也瞭解到,尤其是部分老年人在尋找意定監護時,找不到合適的意定監護人。“由於意定監護大多涉及財產處置,一些個人和社會組織擔心由此引發的糾紛,而不願承擔意定監護的職責。”一名公證員説。
許多人對意定監護的顧慮,很大程度上來自於他人是否值得信任。在市政協委員、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玉霞看來,原始的意定監護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博弈,即“我賭我選中的監護人是個好人”, “比如當事人行為能力已經產生問題,難以在監護人有不當行為時自行維權,那這時由誰來監管監護人?法律還不明確”。
儘管制度還有待完善,但是意定監護是很多老人的現實需求,法律界人士認為,站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簽訂“意定監護協議”時最好設立監護監督人。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實際操作中,公證處、法院、村居委或者民政部門都是天然的監督人,在費用支付等方面,監護機構也會定期形成監護報告,拷貝給相關方面。為了進一步降低可能的風險,根據監護協議,老人和機構雙方均保留隨時終止服務的權利。此外,老人也可以設置第三方作為監督人,監督監護服務的執行。
“制度探索是一個過程,從長遠來看,建章立制是很有必要的,也需要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張玉霞建議,規範監護行為以及監護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獲利行為,比如可制定協議範本,設立監護監察人條款,監管機構和監察人應定期查訪當事人情況,監護機構應定期報送服務情況。此外,應加強監護機構與法院、公證處、居委等部門聯動,監護機構應通過公證處簽訂協議,由公證處將信息與法院、居委共享,保障監護協議實際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