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一律入罪取消?為醉駕脱罪留下操作空間?律師解讀
房佶宜
(觀察者網訊)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為《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明確,醉駕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定罪免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意見》第四條顯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本意見的規定決定是否立案。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根據《意見》第十二條,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且無從重情節,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此外,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也同樣列入可以適用“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而根據《意見》第十四條,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2011年“醉駕入刑”,2013年,三部門聯合發佈辦理醉駕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顯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如今為什麼要改變“血液酒精含量超過80毫克一律醉駕入罪”這一規定?
上海信石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孫英傑律師接受觀察者網採訪時表示,以前“超過80毫克一律醉駕入罪”的一刀切規定難以應對現實中複雜的具體情形。比如,僅僅是為了將車交給代駕而在小區停挪車的行為、有病人需要緊急送往醫院的情形等,對於這些情形,一旦適用醉駕入罪,將會影響其家人報考公務員、入伍或從政時的政審,這樣顯然有悖公平原則。
**需要注意的是,《意見》並不是一律從寬。**例如,《意見》第十條列舉了從重處理的15種醉駕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等。

第十六條明確,醉駕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襲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據微信公眾號“最高人民檢察院”12月18日消息,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周光權解讀説,《意見》按照“酒後危險駕駛行為+醉酒程度+有無從重情節”的模式確定從寬和從嚴的具體標準。
孫英傑表示,《意見》是“以人民為中心,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罰當其罪”。
孫英傑稱,經查詢瞭解,醉駕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醉酒駕車型”危險駕駛罪在刑事案件中佔比較高,嚴重佔用司法資源,完全將類似案件交由司法處理,加重了司法的負擔。因此將部分情節輕微的行為通過行政手段來處理,完善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相互銜接、梯次遞進的酒駕醉駕治理體系,這樣會更好。
“司法解釋的目的在於統一司法標準,嚴密規則,強化對法律的準確適用,避免同案不同判帶來司法不公。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由於對於法條的理解不同,各地醉駕案件執法司法標準不統一,迫切需要司法解釋給予回應和補強。”孫英傑説。
《意見》是否意味着“醉駕一律入罪”要取消了?針對這一問題,孫英傑指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的法律規定並沒有改變。
《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引發網友熱議。“醉駕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話題登上熱搜。
不少網友表示支持,也有網友擔心酒後僥倖開車的人數會因此增加,認為《意見》留下了很多操作空間,會被利用來脱罪。

孫英傑回應稱,《意見》的主要目的是統一執法標準和法律適用,努力實現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網友們的這種擔憂很正常,相信依靠相關部門的公正執法會將這種擔憂消除。同時,他提醒説,大家要安全駕車,切勿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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