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克·彭斯再為憲法發聲——《華爾街日報》
The Editorial Board
2021年1月6日,邁克·彭斯為捍衞憲法挺身對抗唐納德·特朗普,並因此在政治上付出了代價。如今這位前副總統再次為捍衞憲法而抵制特別檢察官傑克·史密斯的傳票,這次卻遭到左翼攻擊。他基於原則的立場再次正確,理應獲得支持。
史密斯的大陪審團近期要求彭斯就1月6日事件出庭作證。這份傳票顯得多此一舉,因為國會暴亂及相關事件已過去兩年多,案情早已公之於眾。
彭斯的助手已向眾議院1月6日特別委員會作證,彭斯本人也在回憶錄中詳述了與特朗普的對話,以及阻止清點選舉人團票時承受的壓力。早在司法部長梅里克·加蘭去年11月任命史密斯之前,司法部就對此展開了全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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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斯抵制這份據稱未明確界定範圍的傳票,其法律依據在於他作為參議院議長的身份。1月6日清點選舉人票時,這既是他的憲法職位。因此他完全有理由主張適用憲法第一條第六款——“參眾兩院議員在議院內發表之演説及辯論,在其他任何場所不受質詢。”
有分析稱彭斯可被強制作證因其非國會議員。但這忽視了其主持參議院時實際具備議員身份的法律事實。關於副總統在權力分立體系中的角色,司法判例支持這一論點。
在博根訴斯科特-哈里斯案(1998年)中,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代表全體一致的最高法院寫道:“我們已確認,當行政部門官員履行立法職能時,他們有權享有立法豁免權。”
在1972年涉及五角大樓文件出版的案件中(格雷維爾訴美國案),大法官拜倫·懷特寫道:“雖然[言論或辯論條款]本身僅提及’參議員和眾議員’,但先前的判例顯然未在適用該特權時採取字面解釋。”
最高法院裁定,參議員邁克·格雷維爾的助手可免於就立法審議作證,但仍需回答其他問題。如果參議員助手受言論或辯論條款保護,那麼主持參議院的副總統顯然更應受保護。
拜登政府的司法部在涉及1月6日事件的訴訟中為彭斯辯護時也持此立場。2020年12月,司法部援引言論或辯論條款為彭斯辯護,駁回了時任共和黨眾議員路易斯·戈默特的訴訟,稱該條款保護政府分支免因"立法行為"受到國會質詢,並將"立法行為"定義為"‘通常與國會審議事項相關的行為’"。計票選舉人票顯然屬於國會事務。
2021年8月,司法部再次向聯邦地方法院聲明,針對彭斯計票行為的侵權索賠"受言論或辯論條款下的絕對立法豁免原則禁止"(布倫森訴亞當斯案)。史密斯檢察官必須在法庭上解釋,為何司法部在不到三年內立場發生了180度轉變。
有趣的是,彭斯先生還能出示"參議院財務辦公室"的工資單作為其薪酬記錄。既然他因參議院工作獲得報酬,為何不能享有參議院豁免權?
批評這位前副總統的人士認為,出於愛國義務他理應作證。但這裏涉及重要的權力分立原則——如果史密斯檢察官能強制副總統就參議院職責作證,未來檢方突破立法豁免權時將獲得新判例。制憲者設立"言論或辯論"條款,正是預見到行政權可能借此鉗制平等政府分支。
需要明確的是,彭斯並未像特朗普等其他官員可能做的那樣主張"行政特權"拒絕作證——這種主張根據水門事件案美國訴尼克松判例很可能失敗。彭斯提出的法律依據要有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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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決方案是史密斯檢察官撤回傳票。他很難從彭斯處獲得超出公開記錄的新信息,而這場強制作證的法律拉鋸戰將耗時數月甚至鬧上最高法院。若史密斯只是為了未來可能的刑事訴訟完善程序,根本不值得耗費時間並引發憲法爭議。
批評者稱彭斯抗拒作證是為贏回MAGA選民支持,但他在1月6日事件中的立場使其動機應獲善意推定。更何況他的主張具有堅實憲法原則支撐。
前副總統邁克·彭斯照片:安娜·莫尼梅克/蓋蒂圖片社刊登於2023年2月18日印刷版,標題為《彭斯再次為憲法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