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審理ISIS、YouTube與《通信規範法》第230條案——《華爾街日報》
The Editorial Board
最高法院於週二審理了岡薩雷斯訴谷歌案,這是一起關於互聯網平台享有的第230條豁免權的案件。這場爭議可能不會產生硅谷批評者所期待的重大裁決,但它或許能説明為什麼圍繞第230條的問題——這些問題將持續出現——最好由立法者而非司法機構來回答。
根據第230條,互聯網平台不能被視作用户提供信息的“發佈者或發言人”。如果一家餐廳在Yelp、Facebook或Twitter上遭到誹謗,法律上應承擔責任的是惡意評論的作者,而非網站本身。這是合理的,因為這些服務是開放的公告板,標準執行由版主事後進行。
但互聯網網站是否應對其用於排序和展示內容的算法負責?岡薩雷斯訴谷歌案的原告方認為答案是肯定的。此案由23歲美國學生諾赫米·岡薩雷斯的家人及遺產管理人提起,她在2015年巴黎的ISIS襲擊中遇害。他們的論點是,作為谷歌旗下平台的YouTube協助並教唆了該恐怖組織,因為其算法“向用户推薦了ISIS視頻”,從而幫助傳播其信息。
家屬稱YouTube的推薦引擎不受第230條保護。但存在幾個問題。谷歌的案情摘要指出,原告“未指控任何巴黎襲擊者觀看過ISIS視頻”或“YouTube對巴黎襲擊的發生起到任何作用”。大法官們將於週三聽證的關聯案件Twitter訴塔姆內案則提出:教唆法律是否適用於與特定恐怖行為無關的“通用、廣泛提供的服務”。
若要使互聯網保持可用性,平台必須建立篩選海量用户內容的方法。谷歌表示,YouTube每天新增72萬小時視頻內容,其算法會綜合"包括用户搜索記錄、觀看歷史、地理位置和時段等數千項指標"來推薦相關視頻。該公司主張此類操作屬於出版行為,而《通信規範法》第230條明確規定YouTube無需為用户視頻承擔出版商的法律責任。
申訴方試圖將YouTube與谷歌等搜索引擎區分開來,但由於功能相似,這種區分難以令人信服。這並不意味着科技公司總能如願援引第230條——若法院將免責條款適用於平台明知違法或直接參與製作的內容,可能已構成對法律的過度延伸。
這些爭議的根源在於:1996年《通信規範法》出台時,谷歌尚未誕生,“博客"概念三年後才出現,馬克·扎克伯格當時年僅11歲。因此該法案與當今爭議存在時代錯位:社交媒體對爭議帖添加的事實核查是否享有豁免權?當搜索引擎運用語言模型直接生成網絡文本回答用户查詢時,又該如何定性?
很難想象失去第230條核心保護的互聯網將如何運作,但共和黨試圖建立"公平原則"監管網絡言論的做法同樣危險。
立法者應當要求平台提高內容審核的透明度,禁止政府官員暗中施壓平台進行審查,並明確這部美國在線時代法律在1996年無法想象的AI時代的具體適用標準。
華盛頓最高法院。照片:J·斯科特·阿普爾懷特/美聯社刊登於2023年2月14日印刷版,標題為’ISIS、YouTube與第2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