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爾街日報》:華盛頓特區巡迴法院又一起雪佛龍案特例
The Editorial Board
法官們常常過度順從行政官員對法律的重新解釋,即便這些法律本身並無歧義。以華盛頓特區巡迴上訴法院近期維持的一項國土安全部(DHS)規定為例,該規定允許外國留學生畢業後在美國居留工作三年。
《移民與國籍法》規定外國公民可持臨時簽證在美國"完成全部課程學習"。學業結束後,這些學生理應離境,國土安全部有責任確保其執行。
但自1992年起,政府允許外國學生以"選擇性實踐培訓"(即工作)為由額外留美一年。2016年的新規進一步規定,科學、技術、工程和數學(STEM)專業畢業生可獲得最長三年的留美工作期。
此項工作許可延期實為高技能人才H-1B臨時簽證的減壓閥。該簽證每年限額8.5萬份,企業需求常年供不應求。國土安全部遂通過修改留學生簽證條款來規避H-1B名額限制——儘管僱主們不斷呼籲,國會始終拒絕提高配額。
代表高技能工人的工會提起訴訟,指出國土安全部公然違背法律明文規定:留學生完成學業後必須離境。法律並未授權政府延長臨時簽證期限。若留學生希望留美工作,應申請H-1B簽證。
國土安全部援引雪佛龍案司法尊重原則,辯稱"課程學習"定義存在模糊性,其將"畢業後的實踐培訓"納入該範疇的解釋具有合理性。該部門還聲稱,一旦外國人獲得入境資格,其便擁有監管簽證狀態維持條件的絕對權力。
根據國土安全部(DHS)的解釋,其延長任何臨時簽證的權力不受限制性原則約束,這一觀點得到了意見分歧的哥倫比亞特區巡回法庭小組的支持。“我們既非’該領域專家’,也非’政府任一政治分支的成員’,“他們引用《雪佛龍案》判例寫道,“我們有責任尊重那些’具備資格者作出的合法政策選擇’。“呃,並非如此。
法官的職責是依據法律條文進行解釋,並在行政機關無視或篡改法律時予以否決——正如國土安全部所做的那樣。官員或法官的政策偏好本不應成為考量因素。本月哥倫比亞特區巡回法庭拒絕全體重審此案,但尼奧米·饒法官在一份由卡倫·亨德森法官聯署的出色異議意見中,強調了該案的法律與實踐重要性。
饒法官指出,根據多數意見,“國土安全部被賦予廣泛自由裁量權,可決定哪些外籍人士在簽證依據失效後仍能留居美國”。“該小組以不受約束的行政分支裁量權取代國會精心制定的區分標準,既混淆了我國移民法體系,也導致與兄弟巡回法庭的判決分歧。”
我們支持國會為外籍工作者開闢更多合法途徑,包括增加H-1B簽證數量。美國需要人才。但當前移民政策混亂的部分原因在於,總統和法官經常擅自改寫法律,這使國會得以逃避解決問題的責任。外國學生簽證案又是一個典型例證,亟需最高法院進行復審。
華盛頓國土安全部總部。照片:蘇珊·沃爾什/美聯社刊登於2023年2月22日印刷版,標題為《華盛頓特區巡迴法院雪佛龍特別案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