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塔尼亞胡的司法改革力度不足——《華爾街日報》
Michael B. Mukasey
世界各地的法官和總檢察長——我在美國曾擔任過這兩個職務——都掌握着相當大的權力。在任何健全的法律體系中,這種權力都應受到明確、客觀的限制。這一看似平常的原則或許有助於澄清以色列國內圍繞最高法院法官和總檢察長的激烈爭論,以及總理本傑明·內塔尼亞胡提出的改變這種權力和法官遴選方式的提議。
與美國不同,以色列沒有憲法來約束法院的裁決。它不要求提起訴訟的一方具有訴訟資格——即對爭議結果有直接和個人的利害關係。在以色列,任何人都可以就任何問題提起訴訟,這加劇了當前辯論的激烈程度。以色列法院也不承認法律問題(在美國由法院解決)和政策問題(包括軍事策略和內閣任命,在美國由政治部門處理)之間的區別。
此外,以色列最高法院還獲得了基於其認為“合理”的任何理由作出裁決的權力。法院甚至對這一模糊標準的適用也不一致。1999年,當內塔尼亞胡總理試圖關閉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在耶路撒冷的總部時,法院認為這一步驟不合理,因為議會選舉只有幾個月的時間。但在2022年議會選舉前五天,法院卻支持了亞伊爾·拉皮德總理政府簽訂協議的權力,該協議將部分聲稱是以色列領海的水域讓給了黎巴嫩。
以色列最高法院的權威常與總檢察長的職權並行運作,總檢察長任期六年,不隸屬於民選政府。自2000年起,總檢察長作為政府法律顧問的職責已擴展至對政府的法律監督權。以色列法院將總檢察長的任何指令視為對政府具有法律約束力。最初通過2002年總檢察長指令,後經2009年政府令確認,總檢察長有權管控各部委及政府辦公室內部的法律顧問。此外,總檢察長可出庭反對政府立場,並禁止政府聘請私人律師為其政策辯護。此類情況下,政府實際上被自己的法律代表剝奪了辯護權。
這種權力分配可能引發荒誕局面。2月2日,以色列總檢察長命令總理內塔尼亞胡停止參與"涉及司法系統的’法律改革’進程相關舉措",儘管這些舉措正是內塔尼亞胡當選領導的政府所推行的。該指令依據的是最高法院2020年5月的裁決,即內塔尼亞胡必須避免與其腐敗指控的持續刑事審判產生利益衝突。內塔尼亞胡否認這些指控,且選民在選舉時已悉知相關情況。總檢察長援引非成文法的利益衝突原則來阻止改革其辦公室的努力,卻對其中諷刺意味充耳不聞。
在2月2日的指令發佈後,以色列最高法院決定受理一個名為"以色列優質政府運動"組織提出的請願,該請願基於內塔尼亞胡違反2020年5月的裁決,要求宣佈其不適合繼續執政。內塔尼亞胡須在3月12日前對該請願作出回應。總之,總檢察長援引最高法院的權威,來決定總理何時以及在何種範圍內可以行使職權。
這一特殊情形之所以更加引人注目,是因為總檢察長是由一個五人委員會任命的,該委員會主要由非民選官員組成,如前最高法院法官、法學教授和律師協會代表。法官則由一個九人委員會選出,其成員——包括司法部長、另一名部長和兩名議會成員——由法律規定。該委員會包括三名現任法官,他們作為一個集團投票,實際上行使否決權,使法院能夠免受不同意見的影響。
內塔尼亞胡的司法改革提案將通過將委員會成員擴大到11人(其中3人為議會成員,3人為民選政府部長)來使任命過程更具民主代表性。這一過程仍將不及美國純粹政治任命的模式——總統提名和參議院確認。內塔尼亞胡還將限制總檢察長的職責僅限於提供建議,並允許政府和各部委在法庭上自行決定其法律立場,必要時可由總檢察長以外的律師代表。
政府最具爭議的擬議改革將賦予議會推翻最高法院裁決的權力,儘管支持者表示願意放棄這一條款。批評者稱此舉威脅法治與民主本身。但鑑於法院自我賦予的廣泛權力,當前狀況有時難以被稱為法治。
並非所有政府推動的改革都會通過。即便通過,也只是讓民選官員在法律框架下,對本質上屬於立法政策判斷(而非法律分析範疇)的事項擁有決策權——這不過是更換了演員,戲碼依舊。
真正的改革應區分可司法裁決的法律問題與屬於政治領域的政策議題,並規定只有具備直接個人利害關係的當事方才能提起訴訟。這將使爭論焦點從結果控制權之爭轉向實質問題。
穆卡西先生於2007-09年擔任美國司法部長,1988-2006年任聯邦地區法院法官。
更正聲明 前文關於以色列最高法院裁決與1999年大選時間間隔表述有誤。
2月10日,示威者在耶路撒冷以色列最高法院附近抗議。照片:atef safadi/Shutterstock刊登於2023年2月27日印刷版,標題為《內塔尼亞胡的司法改革走得還不夠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