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威脅着以色列的司法獨立?——《華爾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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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以色列耶路撒冷最高法院附近的反政府抗議活動。圖片來源:atef safadi/Shutterstock露絲·威斯(Ruth Wisse)的專欄文章《上帝保佑這個尊貴的法庭,而不是那個》(2月17日)提醒我們,美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常常被國內外誤解。在美國,政治部門在任命法官方面的角色是憲法制衡體系的一部分,它與司法獨立共存。
這種共存之所以可能,是因為司法獨立並不意味着法官任命不受政治控制。傳統上,司法獨立的核心在於法官在案件中的獨立判斷——這種判斷不受內心激情或外部壓力的干擾。
然而,如果立法機構施壓法官作出判決,或改變其在特定案件中的裁決,那將干涉司法獨立。美國總統不能對具體案件行使否決權,國會也不能推翻法院的判決,以色列的司法系統同樣不應受此類政治權力的干預。
但法官任命的政治權力則是另一回事。這是政治部門與法院之間健康的制衡機制之一。與其他憲法權力一樣,它可能被濫用。但若認為對法官任命的政治控制本身就是對司法獨立的侵犯,那就錯了。這在美國並不成立,在以色列也無需成立。
菲利普·漢堡教授
哥倫比亞法學院
紐約
漢堡先生是《法律與司法職責》一書的作者。
鑑於以色列最高法院似乎不受憲法限制,有人提議立法推翻其裁決或許並不令人意外。但將投票規則定為簡單多數(50%加一票)會使法院變得多餘。一個明顯的政治解決方案是要求特別多數才能推翻法院意見。
安德魯·戈爾德
紐約
本文曾以《什麼威脅着以色列的司法獨立?》為題發表於2023年2月27日印刷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