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盛銀行家因一馬公司醜聞被判10年監禁——《華爾街日報》
James Fanelli
黃宗華(Roger Ng)戴着口罩離開紐約布魯克林的聯邦法院,此前他因參與洗劫馬來西亞主權財富基金而被判刑。圖片來源:BRENDAN MCDERMID/REUTERS前高盛 集團(Goldman Sachs Group Inc.)銀行家週四被判處10年監禁,他在一起全球金融醜聞中幫助從馬來西亞主權財富基金竊取數十億美元,這起醜聞玷污了這家華爾街銀行。
黃宗華,51歲,馬來西亞籍,去年在紐約布魯克林的聯邦法院被定罪,罪名是與一位人脈廣泛的金融家及高盛前合夥人合謀賄賂官員,以贏得與一馬發展公司(1Malaysia Development Bhd.,簡稱1MDB)的利潤豐厚的商業交易。1MDB是一家國有經濟發展公司。
高盛在2012年和2013年為1MDB籌集了65億美元的債券發行,賺取了數億美元的費用。根據聯邦檢察官的説法,大部分資金被轉移到離岸銀行賬户和空殼公司,用於支付賄賂和回扣。黃宗華是美國此案中首位面對陪審團的被告,檢察官稱,他從這一計劃中獲得了超過3500萬美元。
美國地區法官瑪戈·布羅迪(Margo Brodie)在宣判時表示,1MDB醜聞是歷史上最大的金融犯罪之一。法官説,儘管黃宗華有一份好工作和事業,但他選擇了貪婪。
“亟需遏制此類純粹出於貪婪的犯罪行為,”她表示。
黃宗華在量刑前提交的法庭文件中聲稱自己無罪,但接受了陪審團裁決。他在法庭上告訴布羅迪法官,自2019年被引渡至美國後,便與妻子和女兒分離。
“我深感羞愧與難堪。我的失敗讓他們揹負重擔,”這位前銀行家説道,他此前一直在曼哈頓接受居家監禁。
黃宗華的律師馬克·阿尼菲洛請求法官判其已服刑期,以便他能回國與家人團聚。他指出法官應考慮黃宗華在馬來西亞候審期間遭受的惡劣監禁條件。律師稱,黃宗華在羈押期間感染兩種致命疾病並持續遭受創傷後應激障礙,目前仍在馬來西亞面臨刑事指控。
檢方建議法官判處黃宗華至少15年監禁,指控他為問題交易披上合法外衣,並協助隱瞞計劃實質以規避高盛內部審查。美國助理檢察官亞歷山德拉·史密斯表示,該醜聞侵吞了本用於經濟發展的資金,損害了公眾對政府機構的信任。
“對馬來西亞造成的不僅是金錢損失,”她強調。
布羅迪法官命令黃宗華於5月4日入獄服刑,但允許其律師在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一馬公司醜聞是高盛的污點。該行向美國和馬來西亞支付逾50億美元罰金,追回部分高管的薪酬,並承認子公司違反美國反腐敗法。其董事會稱此事為"制度性失察"。
檢方稱,黃先生與案件主謀、馬來西亞金融家劉特佐以及高盛前合夥人蒂姆·萊斯納合謀,在向馬來西亞和阿布扎比至少十幾名政府官員行賄的同時中飽私囊。檢方表示,在此期間,黃先生生活奢靡,曾乘坐劉特佐的私人飛機前往拉斯維加斯賭博,並赴法國尼斯狂歡。
“驅使他的動機包括為高盛帶來亞洲史上最大交易帶來的榮耀、在銀行內部晉升前景,以及純粹的貪婪。“檢方在量刑前提交的法庭文件中如此評價黃先生。
據檢方稱,該騙局的涉案人員挪用一馬公司資金購買了價值2.5億美元的遊艇和豪華房地產,並投資電影《華爾街之狼》。他們表示,黃先生將其分得的部分不法所得用於購買價值數十萬美元的珠寶及進行投資。
劉特佐目前仍在逃。此前認罪的萊斯納與檢方合作,並在黃先生審判中作證指控。他定於九月接受量刑。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拉扎克在最高法院駁回其涉及該醜聞的七項罪名(包括濫用職權、洗錢和背信)的上訴後,已於八月開始服刑12年。
聯繫記者詹姆斯·法內利:[email protected]
刊登於2023年3月10日印刷版,標題為《前高盛銀行家在一馬公司案中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