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審理國税局窺探案——《華爾街日報》
The Editorial Board
政府稱雷莫·波爾塞利欠繳200萬美元税款及罰款。為此,美國國税局在追查其資產過程中,向其妻子使用的銀行和他長期合作的法律事務所發出傳票要求提供財務記錄。國税局未通知波爾塞利夫人或該律所。這種做法合法嗎?最高法院將於週三在波爾塞利訴美國國税局案中審理這一問題。
司法部案情摘要指出,當國税局向第三方調取此類記錄時,通常必須"通知傳票中列明的人員",“有權獲知通知者可起訴政府要求撤銷傳票”。但國會用典型的模糊措辭規定了例外情形——若傳票系"為協助徵收"針對"傳票所涉債務責任人"的評税時,則無需通知。
聯邦政府稱本案很簡單:波爾塞利夫人的銀行記錄可能幫助國税局定位其丈夫資產,其律師記錄或能揭示"波爾塞利用於支付律所費用的賬户或資金"。由於國税局行為系"為協助"徵收評税,當事人無權質疑記錄調取要求甚至無權獲知該要求。最終銀行"單方面通知"了波爾塞利夫人和律所,二者在下級法院均敗訴。
他們在最高法院或更有勝算。其訴狀指出:“國税局越權了”,認為該局適用的通知規則例外"僅適用於被評税納税人(即國税局追償對象)對傳票調取賬户擁有法定權益的情形"。調取波爾塞利本人銀行記錄無需通知,但不能秘密調取其妻子、律師或其他任何可能收款方的記錄。
他們還指出,該法律存在另一項例外條款:當國税局試圖向納税人的"受讓人或受託人"追繳税款時,無需發出通知。但政府立場的漏洞在於,按照其理論,第一個例外條款將完全吞噬第二個例外條款。針對"受讓人"的傳票本就屬於"協助"徵收評估税款的行為。正如雷蒙德·凱斯里奇法官在第六巡迴上訴法院異議意見中所寫,若真如此,那麼國會制定第二個例外條款就是"在浪費時間"。
如果國税局觀點成立,還有什麼傳票需要援引第二個例外條款?凱斯里奇法官指出:“儘管擁有多年税法執行經驗,政府卻連一個具體案例都舉不出來。“國税局的越權行為將銀行等機構置於兩難境地:是冒着得罪無過錯客户(如律師事務所)的風險對傳票保密?還是冒着得罪國税局的風險告知客户?
若波爾塞利先生確實欠200萬美元,他理應償還。但聯邦執法人員在處理公眾事務時必須嚴守規矩,在疑難案件中採用的捷徑往往會演變成普遍規則。正如請願方所抗議的:“國税局探員不能僅僅因為覺得方便,就秘密調閲律所多年銀行記錄——以及其中包含的所有律師-客户保密信息。“此言一針見血。
美國華盛頓特區的國税局總部攝影:阿爾·德拉戈/彭博社刊登於2023年3月29日印刷版,標題為《最高法院的國税局窺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