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墮胎藥案 - 《華爾街日報》
The Editorial Board
如果你還未曾聽聞,法官馬修·卡克斯馬里克否決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批准墮胎藥物米非司酮的決定,不過是特朗普任命法官攻擊行政體系的又一例證——至少媒體和諸多法律學者如此宣稱。讓我們來闡明這一敍事為何不實。
在《希波克拉底醫學聯盟訴FDA案》中,法律爭議的核心是一個常規性問題:FDA根據《行政程序法》(APA)批准米非司酮時是否存在武斷與任意行為。我們部分反對法官的裁決,因為FDA的安全性評估似乎並非不合理。
但本案爭議點並不在於行政機構是否曲解法律以實施國會未授權的事項——如奧巴馬清潔電力計劃(《西弗吉尼亞州訴EPA案》)、拜登政府的學生貸款減免、疾控中心的驅逐禁令,或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的疫苗強制令。
米非司酮案也無關《雪佛龍》尊重原則(該原則主張:當法律存在模糊時,只要行政機關的解釋未明顯不合理,法官應予以尊重)。法官們常濫用《雪佛龍》原則,即便法律條文清晰時仍維持寬泛的監管。
保守派法學家日益試圖限制《雪佛龍》原則的適用,包括採用"重大問題原則"——即具有重大政治經濟影響的監管行動須獲國會明確授權。但國會顯然授權FDA評估藥物安全性與有效性,而卡克斯馬里克法官的判決並未否定這一點。
他的法律錯誤在於越權行事,以法官身份擅自對墮胎藥物的風險與收益進行獨立評估。此類技術性問題本應由國會授權監管機構處理,法官無權重新裁定機構分析結果。
正如特朗普任命的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法官尼奧米·拉奧在2020年判決中所言:“對機構行為的實質性審查並不要求我們越俎代庖地重新評估FDA的科學判斷——根據《行政程序法》的’武斷與任意’標準,我們根本不具備這種資質。”
另一位特朗普任命的大法官佈雷特·卡瓦諾在2021年代表全體最高法院成員強調:"《行政程序法》的’武斷與任意’標準要求機構行為必須合理且解釋充分。依據該標準進行的司法審查應保持謙抑,法院不得以自身政策判斷取代行政機構的專業決策。"
下級法院法官常濫用《行政程序法》賦予的審查權對監管分析吹毛求疵。但當自由派法官以此推翻化石燃料項目的環境評估時,民主黨人卻視若無睹。上週五奧巴馬任命的聯邦法官托馬斯·萊斯質疑FDA對米非司酮的安全限制時,他們更是歡呼雀躍。
我們與卡奇馬里克法官的根本分歧在於權力分立原則——這是原旨主義司法理唸的核心。墮胎政策應由人民及其代表制定,而非由法官越權裁定。若上級法院在上訴中推翻其判決,這很可能是關鍵依據。屆時不妨看看左翼法律精英們是否會秉持學術操守,對此給予公正評價。
照片:艾倫·G·布里德/美聯社刊登於2023年4月11日印刷版,標題為《法律與墮胎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