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遞員的安息日與聯邦法律 - 《華爾街日報》
The Editorial Board
當員工提出宗教方面的合理便利請求時,僱主需要有多大的靈活性?最高法院將在週二審理的格羅夫訴德喬伊案中思考這個問題,該案涉及一名美國郵政服務的郵遞員,他因拒絕在週日工作而受到訓斥後辭職。
傑拉爾德·格羅夫是一名福音派基督徒,2012年他開始在美國郵政擔任非職業鄉村郵遞員助理,負責頂替正式員工的缺勤。最初這份工作並不包括週日輪班,但後來美國郵政與亞馬遜簽訂了投遞包裹的協議。格羅夫在賓夕法尼亞州採石城的郵局於2015年開始週日投遞。起初,[他説](https://www.supremecourt.gov/DocketPDF/22/22-174/255164/20230327094704821_Groff - Corrected Merits Brief.pdf),他獲得了豁免,“只要他在一週內覆蓋其他班次。”
但在2016年,美國郵政和鄉村郵遞員工會制定了一個正式的週日排班流程,取消了格羅夫的退出選擇。他調到了一個尚未開始週日投遞的附近小鎮,但亞馬遜的服務很快也擴展到了那裏。有一段時間,美國郵政在週日排班時跳過了格羅夫,或者額外安排了一名郵遞員代替他。最終,他因在兩年內缺席超過24個週日而受到警告。“知道下一步的紀律處分就是解僱,”他説,他於2019年辭職。
這是一起聯邦案件,因為《民權法案》禁止僱主基於宗教“遵守”進行歧視。然而,如果給予員工合理便利會造成“過度困難”,則適用例外情況。這個標準比看起來要低。在1977年的環球航空公司訴哈迪森案中,最高法院表示,“過度困難”意味着任何需要僱主“承擔超過最低限度成本”的情況。
《民權法案》的本意真是如此嗎?不要歧視虔誠的信徒,除非不這樣做會帶來不便,那樣的話就可以隨意為之?格羅夫先生表示,這並非對法律的直白解讀,他得到了宗教團體的支持。[一份法庭之友意見書](https://www.supremecourt.gov/DocketPDF/22/22-174/255807/20230228140147824_Groff OU Amicus brief FINAL.pdf)描述了一位想穿裙子的猶太急救員案例。[另一份則引用](https://www.supremecourt.gov/DocketPDF/22/22-174/255440/20230223154519357_Groff v. DeJoy Amicus Final 2 File.pdf)了要求佩戴頭巾的穆斯林女警案例。錫克教聯盟指出,一名國税局員工[被禁止攜帶](https://www.supremecourt.gov/DocketPDF/22/22-174/255770/20230228124356960_22-174 ACB pdfA.pdf)“三英寸長的鈍基爾潘(儀式匕首)",儘管"她工作場所的其他物品——如剪刀和美工刀——客觀上更危險”。
在理想情況下,這類衝突本應由僱主和受重視的員工本着誠意協商解決,毫無疑問這種情況每天都在默默發生。但一些棘手的糾紛不可避免地會鬧上法庭。如果大法官們認為哈迪森案判錯了,認為《民權法案》應給予宗教工作者更多保障,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多多少?
司法部的意見書[承認](https://www.supremecourt.gov/DocketPDF/22/22-174/263069/20230407171128663_22-174bsUnitedStates CORRECTED.pdf)下級法院有時被哈迪森案中"最低限度"的表述誤導,導致其支持那些聲稱受到"輕微或臆測性負擔"的僱主。在這一點上,大法官們的澄清值得歡迎。但政府堅持就業機會均等委員會更細緻的指導方針,該方針指出宗教便利措施只能要求企業承擔"行政成本"或"偶爾的"加班費用。
格羅夫先生主張,聲稱"過度困難"的企業應根據公司規模和運營情況,證明提供便利將造成"重大困難或開支"。其他法律摘要指出,這與《美國殘疾人法案》下的便利安排運作方式類似。大法官尼爾·戈薩奇在2021年的異議意見書中(塞繆爾·阿利托大法官加入)寫道,同樣的例外標準適用於要求僱主為哺乳期母親提供休息時間或重新接納退伍軍人的法律。
格羅夫先生的缺勤是否給美國郵政局造成了實際困難存在爭議,第三巡迴上訴法院的異議法官希望將這個問題交由審判裁決。更明確的是,當國會將美國多元主義寫入《民權法案》時,哈迪森案判決與之難以協調。
傑拉爾德·格羅夫圖片來源:第一自由研究所/路透社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