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與科莫的親信們 - 《華爾街日報》
The Editorial Board
檢察官與監管者一樣,都可能存在越權行為。週四,最高法院繼續其遏制過度起訴的趨勢,以兩項一致通過的裁決,撤銷了對前紐約州州長安德魯·科莫親信的欺詐定罪。
在珀科科訴美國案中,科莫先生的前競選經理因“誠信服務欺詐”被起訴,原因是他接受了一名房地產開發商的報酬,據稱是為了幫助獲得政府對一個項目的批准。檢察官聲稱,儘管他是普通公民,但他對公眾負有信託責任。
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代表法院撰文表示,作為起訴法律依據的第二巡迴上訴法院40年前的先例“過於模糊”。它暗示“每當普通公民對政府決策的影響力超過某個定義不清的門檻時,公眾就有權要求該公民提供誠信服務”。
這一標準可能侵犯第一修正案權利,並波及許多普通公民。“自古以來,就有一些幕後操縱者,他們沒有任何正式的政府職位,但對政府決策卻有着非常強大的影響力,”阿利托大法官寫道。“這些人中有些被詆譭;另一些則被尊為明智的顧問。”
另外,法院在西米內利訴美國案中裁定,第二巡迴法院的另一項原則,即欺詐的“控制權”理論,也過於寬泛。檢察官指控一名承包商和科莫競選捐款人犯有欺詐罪,因為他涉嫌操縱州政府採購。然而,檢察官並未證明該承包商剝奪了任何人的財產,而這通常是證明電信欺詐所必需的。
檢方反而聲稱,被告“蓄意剝奪受害者獲取可能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信息,而這些信息對其做出自主經濟決策至關重要”,這構成了“財產權益”。但正如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在法庭意見書中闡釋的,根據這種“控制權理論”,“幾乎任何欺騙行為都可能構成犯罪”。
他寫道,該理論“在缺乏立法授權的情況下,將聯邦司法管轄權無限擴大至幾乎各類欺詐行為”,並違背了最高法院近期“‘禁止聯邦檢察官利用財產欺詐法規為州和地方官員設定信息披露與廉政標準’”的裁決。
這兩項裁決延續了最高法院在2010年斯基林案、2016年麥克唐奈案及2020年凱利案中一致否決其他過度寬泛理論的傳統。國會始終有權修訂刑法以懲處卑劣行徑,但法律標準必須明確,才能使貪腐官員清楚其違反的法律條文。通過否決那些曲解法律的起訴,當前最高法院正致力於捍衞個人自由與權力分立原則。
華盛頓最高法院。圖片來源:肖恩·休/EPA/Shutter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