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削弱美國對重罪前科者持槍禁令——《華爾街日報》
Jacob Gershman
俄勒岡州塞勒姆市的一家槍店。圖片來源:Andrew Selsky/Associated Press美國一家聯邦上訴法院週二削弱了一項禁止重罪定罪者持有槍支的聯邦法律,裁定一名因食品券欺詐被定罪的賓夕法尼亞州男子擁有憲法賦予的武裝自衞權。
位於費城的美國第三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推翻了早前維持對該男子終身禁槍令的判決。這是自去年最高法院擴大第二修正案權利以來,美國上訴法院首次裁定欺詐和其他非暴力犯罪定罪者不會自動喪失憲法賦予的持槍權。
本案原告布萊恩·戴維·蘭奇於1995年對隱瞞收入騙取約2500美元食品券的行為認罪。其律師表示,除該罪行外,蘭奇僅有過輕微交通、停車和釣魚違規記錄,從未因其他犯罪入獄。儘管他未實際服刑,但由於食品券欺詐最高可判處五年監禁,根據一項有數十年曆史的聯邦法律,他將終身被禁止持有槍支。
在持槍權組織支持發起的訴訟中,蘭奇主張終身禁槍令侵犯其權利,使他無法購買獵鹿步槍和自衞用霰彈槍。第三巡迴法院在擴大法官陣容重審此案後支持其主張。法院以分歧裁決認定,聯邦政府未能證明該禁令符合美國建國時期對非暴力犯罪者的處置傳統。
“我們認為政府未能證明國家歷史上對槍支監管的傳統支持剝奪Range先生持有槍支的第二修正案權利,”托馬斯·哈迪曼法官寫道,“Range仍屬於受第二修正案保護的‘人民’範疇。”
其他持協同意見的法官表示,該判決僅針對Range個案,並不意味着殺人犯、小偷、性犯罪者、家庭暴力施暴者及其他暴力罪犯也享有持槍權。
數名持異議的法官指出,該裁決與最高法院先前關於重罪犯禁槍令具有推定合法性的指導意見相悖。
近一年前,最高法院在紐約州步槍與手槍協會訴布魯恩案中,確認了公民在户外為自衞攜帶武器的第二修正案權利,推翻了紐約州嚴格的公共場所隱蔽持槍許可規定。
由保守派主導的最高法院藉此從根本上改變了下級法院審查槍支限制措施合憲性的標準。
在布魯恩案裁決前,下級法院通常權衡槍支所有者權利與被質疑法律的公共安全目標。最高法院摒棄了這一方法,指示法官應重點考察槍支法律是否符合國家歷史悠久的槍支監管傳統,並要求政府承擔舉證責任,證明現代槍支法律與18世紀末或19世紀各州對槍支的限制具有相似性。
這項裁決重新激發了對一系列槍支法律的挑戰,包括1968年《聯邦槍支管制法》中禁止特定人羣持有槍支的條款。法官們對於涉嫌家暴者、吸毒者以及被控重罪的槍支擁有者是否享有持槍權也存在分歧。
最高法院未解答的一個問題是:第二修正案是否適用於那些違法但未必構成危險的人羣。
上訴法院駁回了美國司法部關於"只有守法負責的公民才受第二修正案保護"的論點。哈迪曼法官表示該標準過於模糊寬泛,若極端化適用,甚至可能支持對收到交通罰單的美國公民解除武裝。
政府將針對蘭吉的禁槍令比作建國時期各州解除英國效忠派及其他不受信任羣體武裝的法律,並援引早期美國對盜馬等非暴力犯罪處以死刑的法規。上訴法院認為這些類比牽強附會。
司法部發言人拒絕置評。
“經過這場漫長的法律鬥爭,蘭吉先生終於得以正名,“其代理律師邁克爾·戈特利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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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表於2023年6月7日印刷版,標題為《裁決削弱對前科人員的禁槍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