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種族誤判 - 《華爾街日報》
The Editorial Board
對於最高法院上週以7比2的裁決支持《印第安兒童福利法》(ICWA),唯一值得慶幸的是,新的挑戰可能很快就會出現。遺憾的是,在此期間,聯邦法律將繼續將部落特權和種族標準置於弱勢美洲原住民兒童的福利之上。
1978年頒佈的《印第安兒童福利法》規定,當一個原住民兒童被安置在收養家庭時,優先考慮同樣是美洲原住民的父母,即使他們來自不同的部落。查德和詹妮弗·布拉肯不是原住民,他們收養了兩名納瓦霍族的兄弟姐妹。布拉肯一家住在德克薩斯州。然而,納瓦霍族要求將孩子們轉移到另一個州,進入可能沒有親屬關係的原住民家庭,甚至不顧他們的親生父母的反對,這些父母曾代表布拉肯夫婦作證。
一羣父母和德克薩斯州對《印第安兒童福利法》提出了質疑,認為它超出了國會“管理貿易”與印第安部落的權限;它侵犯了州在家庭法上的權力;並且它徵用了州法院和官員。大法官艾米·科尼·巴雷特代表多數派撰文駁斥了這些論點。“國會關於印第安人的立法權是既定的且廣泛的,”她寫道。
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和塞繆爾·阿利托分別撰寫了反對意見,認為《印第安兒童福利法》是對聯邦主義和州警察權力的違憲侵犯。在我們看來,他們在法律上的論點更有説服力。
這一糟糕結果還有更深層次的影響。父母們還辯稱,該法律的安置偏好制度基於種族,因此違憲。巴雷特大法官表示,他們在起訴聯邦政府而非執行《印第安兒童福利法》的州機構時,選擇了錯誤的訴訟對象,因此缺乏訴訟資格,最高法院無需對此問題作出裁決。
但佈雷特·卡瓦諾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中指出,這個懸而未決的問題非常嚴重。“在某些情況下,寄養或收養程序中的兒童可能因其種族而被拒絕特定安置——即使該安置在其他方面被認為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他寫道,對於潛在父母而言亦是如此。“這些情況在平等保護基本原則下引發了重大質疑。”
最令人失望的是尼爾·戈薩奇大法官的長篇協同意見書,索尼婭·索托馬約爾和凱坦吉·布朗·傑克遜大法官部分加入。他回顧了《印第安兒童福利法》的歷史背景,即美國對原住民長期而惡劣的虐待,包括關於應將其子女帶離"文明"人羣生活的言論。
戈薩奇大法官表示,《印第安兒童福利法》保障了"印第安父母按自己意願撫養家庭的權利;印第安兒童在本民族文化中成長的權利;以及印第安社區避免湮沒於歷史黃昏的權利。“他贊同地引用了美國心理學會的法庭之友陳述,聲稱"印第安兒童在印第安家庭中成長通常最符合其最大利益”。該陳述繼續指出"印第安撫養者更能傳遞共同的規範、價值觀和文化知識”,這"有助於增強印第安兒童的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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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言論若針對其他膚色的兒童,將引發政治風暴的種族本質主義。根據家庭研究學會2011年報告,美國44%的幼兒園領養兒童與養母屬於不同種族或民族。部落主權使印第安兒童領養問題更復雜,但《印第安兒童福利法》甚至適用於父母從未為其辦理部落註冊的兒童。
巴雷特大法官陳述:“阿爾塔格拉西亞·埃爾南德斯選擇尼克和希瑟·利佈雷蒂夫婦作為新生兒’寶貝O’的養父母。孩子出生三天後,利佈雷蒂夫婦就將她從醫院接回家。”
埃爾南德斯女士並非印第安人。嬰兒父親"僅探視過一次但支持領養",其祖先來自"伊斯萊塔德爾蘇爾普韋布洛部落"。基於此,“部落為寶貝O辦理了註冊”,並要求將孩子從內華達州的利佈雷蒂家帶走,送往德克薩斯州的保留地。
經法律訴訟後部落最終讓步。但這種完全基於血統、損害兒童權益的部落干預,怎能不構成對憲法平等保護權的侵犯?
圖片來源:索爾·洛布/法新社/蓋蒂圖片社刊載於2023年6月20日印刷版,標題為《最高法院的種族問題誤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