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爾街日報》報道:平權行動時間線——關鍵日期
Jan Wolfe and Jess Bravin
- 1978年: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加州大學董事會訴巴基案"中,最高法院允許大學在招生時將種族作為考慮因素之一,但禁止使用嚴格的種族配額。投下關鍵一票的大法官劉易斯·鮑威爾在其單獨意見書中表示,大學為獲得多元化的學生羣體具有迫切的政府利益。
- 1995年:加州大學董事會投票終止招生中的種族優待政策。一年後,加州選民通過209號公投,禁止"在公共就業、公共教育或公共合同運作中基於種族、性別、膚色、民族或國籍對任何個人或羣體進行歧視或優待"。另有八個州最終效仿,最近的是2020年的愛達荷州。
- **1996年:**在"霍普伍德訴德克薩斯州案"中,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禁止在其管轄的德克薩斯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密西西比州的大學招生中使用任何種族優待政策,這對平權行動的批評者來説是重大勝利。德克薩斯大學隨後採用新政策,錄取每所高中前10%的畢業生。
- 2003年:在涉及密歇根大學的兩個判決中,最高法院對考慮種族的招生政策作出更精細區分。在"格魯特訴博林傑案"中,法院批准法學院將種族作為"加分"因素的做法;但在"格拉茨訴博林傑案"中,法院禁止本科院校使用給少數族裔自動加分的積分制招生系統。
- 2006年: 密歇根州選民以58%的投票率通過第2號提案,禁止公立大學基於種族、性別和民族實施平權行動。
- 2007年: 最高法院以5比4的裁決推翻了西雅圖和路易斯維爾學區委員會自願採用的種族融合計劃,這些計劃將種族作為K-12公立學校學生分配的一個因素。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在"社區學校家長訴西雅圖學區案"的多數意見中表示:“停止基於種族歧視的方法就是停止基於種族的區別對待。”
- 2013年: 平權行動在最高法院對"費希爾訴德克薩斯大學案"(費希爾一案)的勉強裁決中再次經受住司法挑戰,該裁決暫時保留了考慮種族的招生政策,但通過將案件發回下級法院進一步審理迴避了關鍵問題。
- 2014年: 在"舒特訴捍衞平權行動聯盟案"中,最高法院維持了密歇根州選民批准的大學招生平權禁令。
- 2016年: 在"費希爾訴德克薩斯大學案"(費希爾二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在招生中考慮種族的做法符合憲法,重申大學對追求多元化學生羣體帶來的教育效益具有重大利益。
- 2023年: 最高法院認定大學招生中考慮種族因素違憲。“消除種族歧視意味着消除所有形式的歧視,“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在"學生公平錄取組織訴北卡羅來納大學案"和"學生公平錄取組織訴哈佛大學校長及校董會案"中代表法院寫道。“必須根據學生個人經歷而非種族來對待每個學生。”
2003年,密歇根大學校長瑪麗·蘇·科爾曼(左)與原告芭芭拉·格魯特和詹妮弗·格拉茨在最高法院外。圖片來源:蘇珊·沃爾什/美聯社
2015年,費雪訴德克薩斯大學案原告阿比蓋爾·費雪在最高法院外。圖片來源:凱文·拉馬克/路透社聯繫簡·沃爾夫,郵箱:[email protected];聯繫傑斯·布拉文,郵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