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議員梅嫩德斯的現金與無罪推定原則 - 《華爾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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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澤西州尤寧城,9月25日,參議員羅伯特·梅嫩德斯正在發言。圖片來源:kena betancur/法新社/蓋蒂圖片社我同意在法庭證明有罪之前,參議員羅伯特·梅嫩德斯應被視為賄賂指控無罪(《鮑勃·梅嫩德斯硬撐不退》,評論與展望,9月26日)。但如果這位參議員真認為將超過48萬美元現金存放在私人住宅而非銀行是合理的,我想這或許能解釋為何國會已累積超過30萬億美元的債務。
弗蘭克·J·斯塔爾澤
佛羅里達州奧德薩
你們寫道,梅嫩德斯參議員"不必為方便民主黨而辭職,他理應接受陪審團或選民的裁決"。難道被起訴的政客永遠不該辭職?我對此不敢苟同。
選民及其選舉產生的代表完全有權譴責梅嫩德斯先生並施壓其辭職,無需等待最終審判結果。針對該參議員的指控如此嚴重且證據確鑿,很難想象他還能適合繼續任職哪怕一天。
梅嫩德斯先生是否適合擔任公職並應辭職,與國家是否應剝奪其自由是兩個獨立問題。後者正是陪審團的職責所在。
戴維·E·施奈爾
紐約
我父親經歷了1920至1930年代堪薩斯城的所有腐敗現象,他對政治腐敗有着完美的解決方案。需要説明的是,他以從不投票為榮,認為那只是徒勞之舉。在我和哥哥十幾歲時,他就告訴我們:如果你們要投票,永遠別選在任者。“如果他在一個任期內都偷不夠錢,那就不配待在那個位置上。”
2001年,在他去世前不久,他對政客們厭惡至極,曾説:“他們應該在國會幹一屆,然後在監獄服刑一屆。”
J·D·米切爾
俄克拉荷馬州塔爾薩
本文曾以《梅嫩德斯的現金與無罪推定》為題刊登於2023年9月29日印刷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