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特朗普想成為議長,他需要一個眾議院席位——《華爾街日報》
Michael Ellis and Greg Dubinsky
本週,在議長凱文·麥卡錫被罷免後,一些觀察人士表示,眾議院應從自身隊伍之外選出一位新議長。他們聲稱任何人都可以被選為議長。眾議員瑪喬麗·泰勒·格林甚至提出讓唐納德·特朗普擔任議長的想法,並在一封籌款郵件中宣稱,這位前總統“剛剛確認他會接受這一職位”。但仔細研讀憲法就會發現,議長必須是眾議院議員。
關於任何人都可當選議長的理論,其依據是憲法中看似遺漏的規定。第一條指出,眾議院“應選舉其議長及其他官員”。由於該條款未明確規定議長必須是議員,支持者便推斷任何人都可以擔任議長。
但單一條款的文本沉默是薄弱的證據。既定的慣例、歷史和憲法結構都指向相反方向。根據長期以來的慣例,每位議長都是議員,這一傳統可追溯至第一屆國會(1789-91年)。正如國會研究服務部所指出的,首次有記錄的對非議員擔任議長的投票發生在1997年,而自那以後,在議長選舉中從未有非議員獲得超過零星票數的情況。
這一先例對選舉非議員擔任議長的合憲性問題具有重大影響。正如最高法院在NLRB訴諾埃爾罐頭公司案(2014年)中所解釋的:“政府長期以來的‘實踐’……可以闡明對法律含義的確定。”這與詹姆斯·麥迪遜的觀點一致,即“常規的慣例過程”能夠“澄清和確定”模糊憲法條款的含義。
立法機構自行推選議長的做法至少可追溯至14世紀的英格蘭,當時議會為爭取獨立性而與王室角力,最終確保了從議員中自主選舉議長的權利。這一權力鬥爭延伸至殖民時期的美國,總督們試圖通過指派殖民地議會議長來控制政治辯論。在此背景下,1780年《馬薩諸塞州憲法》明確規定州眾議院"應自行選舉議長"。作為美國憲法前身的1781年《邦聯條例》也明確指出,國會有權"從其成員中指定一人主持議會事務"。雖然憲法第一條表述更為簡練,但必須結合美國建國時期對議長角色的歷史認知來理解。
憲法結構同樣表明議長必須是眾議院成員。憲法第六條規定僅參議員、眾議員、州議員及所有聯邦與州行政司法官員需進行就職宣誓。若豁免非議員身份的議長宣誓義務,將與這一條款精神相悖。此外,憲法第一條將所有"立法權"賦予參眾兩院,而眾議院由"每兩年選舉產生的議員"組成。與議會選舉產生的書記官、警衞官等"其他官員"不同,議長履行立法職能。根據法律規定,議長必須在法案呈交總統前簽署登記,並主持新議員宣誓儀式。由非立法者簽署的登記法案可能面臨法律挑戰。
如果議長並非議員身份,還可能引發其他法律問題。設想眾議院決定選舉另一政府分支的成員擔任議長,這顯然違背了憲法第一條第六款的精神——該條款禁止"在美國政府中擔任任何職務者"(即特定行政或司法官員)“在任期間成為國會兩院議員”。若禁止最高法院大法官擔任國會議員,卻允許其出任權力更大的議長,這無疑自相矛盾。
若眾議院罔顧憲法選舉非議員擔任議長,是否有救濟途徑?儘管聯邦法院要求原告證明其具備訴訟資格且不裁決政治爭議,但任何因非議員議長簽署的法案而利益受損者均可質疑該法案效力。例如受新聯邦法規約束的企業,便可主張非議員參與議長選舉違反憲法第一條。
關於"任何人都可當選議長"的設想或許能為脱口秀提供談資,但既定慣例、數百年曆史沿革及憲法架構均表明:議長木槌必須掌握在眾議院議員手中。
埃利斯先生2016-17年曾任眾議院常設情報特別委員會總法律顧問,2017-20年擔任總統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杜賓斯基先生為霍威爾·舒斯特&戈德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2013-14年擔任安東尼·肯尼迪大法官助理。
1月7日,華盛頓,眾議員凱文·麥卡錫當選眾議院議長後,議長木槌放置在講台上。圖片來源:Win McNamee/Getty Images刊登於2023年10月6日印刷版,標題為《若特朗普想成為議長,需先獲得眾議院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