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辦公應成為一項合法勞工權利——《華爾街日報》
By The Editorial Board
對於抱怨返崗規定的員工來説是個好消息,但對希望推行統一工作文化的僱主則不然:美國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NLRB)已裁定,企業不得因員工居家辦公而解僱他們。
上週五,該勞工機構指控X公司(原推特)違反《國家勞工關係法》,解僱了一名抗議新老闆埃隆·馬斯克返崗政策的軟件工程師。據稱馬斯克曾對員工表示:“如果你身體條件允許到辦公室卻不露面,即視為自願離職。”
軟件工程師姚月(音)隨後發推稱:“別辭職,讓他解僱你。主動辭職你什麼都得不到。“不久後她遭解僱。NLRB指出:“推特選擇裁掉她,是對其試圖組織同事不要辭職的報復行為,這樣他們就能以更有利的法律依據來質疑與推特的任何離職協議。”
NLRB稱X公司"一直在干涉、限制和脅迫員工行使美國勞動法賦予的權利”。但法律並未賦予員工可以公開或私下抱怨僱主政策而不必擔心工作受影響的權利。
埃隆·馬斯克圖片來源:gonzalo fuentes/Reuters雖然勞動法保護員工為改善工作條件進行"協同活動"的權利,但沒有證據表明姚女士當時試圖這樣做。然而今年8月,NLRB仍擴大了"協同活動"的定義,將"自發的、非正式的"溝通方式或"明示/暗示的集體行動號召"納入保護範圍。
這實質上意味着員工可以毫無顧忌地公開抱怨僱主。如果員工不想回到辦公室,他們只需抱怨就能保護自己不被解僱。或者,如果員工不想每天工作八小時,他們可以在X平台上發牢騷,抱怨朝九晚五的作息。這樣,他們就不會因為上午10點才到崗、下午3點就離開而受到處罰。
美國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不斷延伸勞動法,為員工創造新的權利。但僱主也有權利,而委員會憑空捏造新的勞動法,正在招致法律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