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面臨社交媒體考驗 - 《華爾街日報》
The Editorial Board
一些下級法院從第一修正案的邊緣解讀出在社交媒體上關注政客的權利。週二,最高法院將審議憲法是否禁止公職人員在個人賬號上屏蔽選民(奧康納-拉特克利夫訴加尼爾案和林德克訴弗裏德案)。
加州當選校董事會成員米歇爾·奧康納-拉特克利夫和T.J.贊恩在競選期間創建了個人臉書和推特賬號,用於競選活動並向選民通報教育新聞。這些官員因兩名家長在其頁面上發表“重複且不相關的評論”而將其屏蔽。
被屏蔽的家長提起訴訟,認為董事會成員侵犯了他們的言論自由權。學區並未控制這些社交媒體賬號或出資維護,但家長稱董事會成員與工作相關的通信將這些頁面轉變為事實上的公共論壇。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支持這一觀點,裁定成員們“以州法律的名義行事”,因為“他們利用職務權威裝飾頁面,並通過頁面傳達官方職責”。
多家上訴法院採納了第九巡迴法院的“外觀與內容”測試標準,用於判定公職人員在個人賬號屏蔽選民時是否構成“州政府行為”。但該測試缺乏憲法或最高法院州政府行為判例的明確依據。
對政府行為如此寬泛的解讀,將通過限制官員與公眾的溝通方式,侵犯其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權利。詹姆斯·弗裏德在最高法院週二審理的第二起案件中闡述了這一觀點。
弗裏德先生15年前在讀大學時創建了個人臉書賬號。2014年他出任密歇根州休倫港市經理後,將原本私密的頁面轉為公開,內容既有個人生活動態也有市政公告。
當市民凱文·林德克在其個人頁面發表貶損性言論時,弗裏德將其拉黑。林德克隨即以侵犯言論自由權提起訴訟。第六巡迴上訴法院駁回了訴訟,裁定公職人員只有履行法定"職務責任"或行使"職務權力"時才構成政府行為。
第六巡迴法院指出,儘管弗裏德偶爾發佈工作內容,但"其行為屬於個人性質——不構成政府行為"。雖然最高法院曾提出三種檢驗政府行為的標準,但下級法院強調這些標準均未"明確區分公職人員的公務活動與私人行為"。
如今最高法院有機會澄清這一標準。2014年大法官們曾裁定,政府僱員的言論不能僅因"涉及公務獲取的信息"就轉變為政府言論。這一原則同樣適用於其社交媒體使用。
正如司法部在法庭之友簡報中所言,第九巡迴法院的裁決可能導致"公職人員的多數言論受到憲法限制",這種限制將"首先削弱官員們的表達意願",最終"壓制而非促進言論自由與公共討論"。美國民眾完全可以在不侵入官員私人社交頁面的情況下,通過多種渠道提出批評。
華盛頓最高法院大樓圖片來源:路透社刊登於2023年10月30日印刷版,標題為《最高法院的社交媒體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