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道德準則駁斥批評者——《華爾街日報》
David B. Rivkin Jr. and Lee A. Casey
如果將最高法院新頒佈的《行為準則》視為對國會和媒體中反對大法官人士的安撫之舉,那麼這一嘗試完全不出所料地失敗了。但從實質內容來看,該準則是對批評者的有力回擊。“國會必須繼續努力確保司法系統承擔責任,“參議院多數黨領袖查克·舒默在推特回應中如此表示。
該準則及大法官們的配套説明明確指出,國會並不具備此類權限。大法官們闡述了最高法院在美國憲政體系中的獨特地位,並重申了若干重要原則:
• *最高法院不僅是司法體系的一部分,更是其核心。*憲法規定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國會隨時規定設立的下級法院”。正如某些議員所主張的,國會既無權讓最高法院接受下級法院監督,也無權授權聯邦官員審查和推翻總統決定。
此外,除彈劾權外,憲法既未賦予國會,也未賦予最高法院整體對個別大法官的紀律處分權。國會對最高法院司法職能的唯一實質性權力,是對其上訴管轄權制定例外條款和規約的立法權。
• *法官迴避案件的裁決屬於"固有的司法職能”。*因此,這構成最高法院憲法職能的關鍵部分,政治分支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干預。
• *大法官負有"在席義務"。*這意味着大法官僅因便利或迴避爭議而退出案件審理是不恰當的。正如大法官們在註釋中所言,這項義務對他們而言比下級法院法官更為嚴格:“一名大法官的缺席可能導致最高法院因平票而維持下級法院判決——這可能會阻礙最高法院就重要議題提供全國統一的裁決規則。”
• *“必要裁決原則"要求大法官在多數或全體成員依準則本應迴避時仍需審理案件。*當遵循迴避規則將剝奪訴訟當事人本應獲得的司法裁決時,迴避要求必須讓步。
值得注意的是,九位大法官均簽署了該文件。此前塞繆爾·阿利托大法官7月接受《華爾街日報》採訪時稱國會無權監管最高法院,法律界曾推測其他大法官可能持不同意見。如今全體大法官明確表明他們對憲法角色和權限的基本理解是一致的。持異議者本可提出反對意見,因此該準則及註釋具有與全體一致判決同等的制度分量。
該準則清楚表明大法官們認識到道德約束的重要性,同時也維護了法院的獨立性——包括大法官個人的獨立性——使其免受國會近期試圖通過削弱司法權來擴張自身權力的影響。
裏夫金和凱西先生在華盛頓從事上訴和憲法法律實務。他們曾在里根和老布什政府時期的司法部及白宮法律顧問辦公室任職。
位於華盛頓的美國最高法院。攝影:凱文·沃姆/路透社刊登於2023年11月18日印刷版,標題為《大法官道德準則回擊批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