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思·埃裏森欲從明尼蘇達州主導美國能源政策 - 《華爾街日報》
William P. Barr and Adam J. White
進步派無法通過憲法規定的民主程序推行其激進政策議程。正因如此,拜登政府正動員各行政部門繞過國會,以行政命令單方面實施重大政策——尤其是能源與氣候法規。值得慶幸的是,最高法院已作出反擊,裁定行政部門必須獲得國會明確授權才能推行重大新政策。
作為回應,進步派活動人士正採取新策略——這次不僅要繞過國會,還要規避聯邦法院。他們在州法院對能源公司發起大規模訴訟,試圖以追究企業污染責任為名制定國家氣候政策。由於對環保署制定的能源政策不滿,活動人士企圖將藍州法官變成能源政策的獨裁者。
明尼蘇達州總檢察長基思·埃裏森企圖利用該州侵權法,讓一名地方法官影響國家氣候政策。2020年6月,埃裏森在州法院起訴石油公司,要求法官剝奪埃克森美孚和科氏工業通過所謂"非法行為"獲取的"全部利潤"——訴訟將這些行為定義為涉嫌欺詐性商業操作、虛假陳述和未履行公開披露義務。埃裏森還要求法官勒令石油公司"資助由獨立第三方在明尼蘇達州開展的氣候變化公眾教育整改活動"。
此案顯然試圖通過州判例法制定國家能源政策。正如美國第八巡迴上訴法院法官戴維·斯特拉斯今年3月在協同意見書中指出:“明尼蘇達州甚至不加掩飾:它試圖用全球性方案解決全球性問題。“斯特拉斯法官表示,該州的真實目的是"在全球範圍內改變企業行為”。他援引判例指出,“該州試圖通過本州消費者保護法制定國家能源政策,將’實質上推翻聯邦政府及其他州作出的政策選擇’"。
此案應屬聯邦法院管轄,而非拉姆西縣地方法院。根據《美國法典》,聯邦法院對"所有依據美國憲法、法律或條約提起的民事訴訟"擁有管轄權。當此類案件在州法院提起訴訟時,可被"移審"至聯邦法院。
埃裏森先生辯稱其訴訟不受聯邦司法權管轄,因為他在州法院的訴狀僅援引了州法律,未提及任何聯邦法律層面。令人擔憂的是,上訴法院作出了有利於明尼蘇達州的裁決。該判決依據的是涉及"完善訴狀規則"的判例,根據該規則,州法院原告通常享有自主設計訴訟內容及選擇管轄法院的靈活性。
或許這一原則在利益關係輕微的小型案件中尚可適用性。但若認為國家能源政策應歸屬州法院審理,則實在令人難以置信。司法系統對原告精心設計的訴狀過度遷就,違背了聯邦移審法規的立法初衷——該法規可追溯至1789年《司法法案》。建國初期,國會就意識到必須確保聯邦司法系統牢牢掌握跨州訴訟的主動權,並最終更廣泛地管轄涉及聯邦法律的問題。原告在某些方面固然是其案件的主導者,但被告同樣有權獲得聯邦法律的保護,包括確保被告能就真正涉及聯邦法律的問題獲得聯邦司法審查的權利。而人民——通過他們選舉產生的代表——有權要求法律制定過程符合憲法程序。
能源政策是最重要的聯邦議題之一,它深刻影響着經濟增長與創新、環境保護、國際貿易及國家安全。向"清潔能源"轉型對基礎設施開發、採礦、鑽探和發電領域提出了嚴峻挑戰。在美國關鍵礦物和銅資源短缺的當下,這一轉型還將國家安全與能源安全問題置於聚光燈下——當前形勢正將經濟和地緣政治優勢拱手讓予中國。
關於能源政策的決策必須通過憲法規定的民主程序產生,而非由聯邦法官或行政命令獨斷,更不應由州地方法官越俎代庖。明尼蘇達州這起訴訟理應移交聯邦法院審理,以確保埃裏森先生的策略受到聯邦法律約束。
在最近的重要能源案件西弗吉尼亞州訴環保署案(2022年)中,最高法院駁回了環保署試圖獲取能源與氣候領域聯邦立法權的最大規模嘗試。大法官們援引先例寫道:“我們推定’意圖由國會自身決定重大政策問題,而非將此類決策權授予行政機關’。”
然而各州與活動人士正試圖通過州級司法程序制定國家政策。州級政客在能源政策領域尤其肆無忌憚——埃裏森先生2020年提起訴訟時宣稱,明尼蘇達州加入了馬薩諸塞、紐約和羅德島等至少15個提起類似訴訟的原告行列。今年早些時候,最高法院拒絕審理涉及科羅拉多州政客起訴埃克森美孚等公司的同類案件,唯有佈雷特·卡瓦諾大法官表示支持受理。與此同時,加利福尼亞州正試圖將其能源政策制定從排放監管擴展到金融監管,效仿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越權立法的做法。
最高法院必須確保國家能源法律由聯邦政府制定,而非州法院。為此,應通過審查明尼蘇達州的案例來實現這一目標。
巴爾先生曾於1991-93年和2019-20年擔任美國司法部長,現為哈德遜研究所的傑出研究員。懷特先生是美國企業研究所的高級研究員,同時也是安東寧·斯卡利亞法學院行政州研究C·博伊登·格雷中心的聯合主任。
2020年8月14日,基思·埃裏森在明尼蘇達州布盧明頓。照片:馬克·範克里夫/Zuma Press本文發表於2023年11月30日的印刷版,標題為《基思·埃裏森欲從明尼蘇達州主導能源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