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爾街日報》:明尼蘇達州對外國言論的排外限制
Bradley A. Smith and Eric Wang
週一,一位聯邦法官將審議明尼蘇達州的一項法律,該法律暗中試圖推翻美國最高法院在公民聯合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2010年)中的裁決,該裁決認定企業擁有憲法賦予的獨立參與政治言論的權利。
儘管公民聯合案及其他司法判決放寬了對企業政治言論的限制,但法院仍維持了長期禁止外國人蔘與政治言論的規定。因此,明尼蘇達州及其他反對企業言論的勢力如今試圖將大量美國企業重新定義為“受外國影響”,以阻止它們參與政治活動。西雅圖、佛羅里達州聖彼得堡和阿拉斯加已與明尼蘇達州聯手通過法律,禁止所謂受外國影響的企業進行政治言論。其他多個州及國會的立法者也提出了類似法案。
明尼蘇達州的這項法律是此類措施的典型代表,週一的聽證會將成為對其合憲性的早期考驗。該法律將“受外國影響的企業”定義為包括任何美國公司,只要單一外國投資者擁有其總股本1%的“直接或間接實際所有權”。此外,若數百甚至數千名外國股東合計持有5%的股份,也可能觸發這一身份認定。該法律並不要求這些股東具有相同國籍或合謀施加影響——哪怕只是對公司食堂菜單的干預。
該法律不僅覆蓋面廣,而且定義模糊。如果任何外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參與公司在美國政治活動相關決策過程",同樣可能觸發"受外國影響"狀態。若某位外國股東對激進股東提案投下代理票,就可能激活該州對企業言論的禁令。
這種做法的意圖顯而易見:左翼的美國進步中心估計,98%的上市公司都將觸及這些門檻。許多私營企業很可能也會中招。一旦被認定為"受外國影響",企業就被禁止為支持或反對公職候選人進行捐款或獨立支出,這包括就任命職位遊説立法者和州長。禁令還適用於支持或反對投票倡議的企業活動,這些企業也不得向支持/反對候選人或投票倡議的組織捐款。明尼蘇達州法律甚至似乎禁止企業在聯邦層面開展這些活動——儘管聯邦法律有相反規定。
儘管企業政治言論的反對者將大企業描繪成政治傀儡的操縱者,但大多數企業根本不參與競選支出。每個選舉週期中,美國企業營利性資金僅佔政治總支出的2%左右。對企業而言,言論權主要作為應急工具存在——掌握巨大監管權力的民選官員,不應被允許豁免於被監管者的批評。
在美國商會的支持下,明尼蘇達州商會正尋求在週一的聽證會上對該州法律提出初步禁令。明尼蘇達州商會僅希望保留其及其成員在政府威脅工人生計、投資者利益和自由企業活力時作出回應的權利。
法院的裁決將決定在美國製造的全美品牌——如Louisville Slugger、Jeep和Harley-Davidson——能否保留最高法院所支持的《第一修正案》權利。
史密斯先生是自由言論研究所的主席。他於2004年擔任聯邦選舉委員會主席。王先生是該研究所的高級研究員,在Gober集團從事競選財務法律工作。
2012年2月23日,華盛頓,最高法院外的抗議者呼籲推翻2010年公民聯合案的裁決。照片:MANDEL NGAN/AFP/Getty Images刊登於2023年12月18日印刷版,標題為《明尼蘇達州對外國言論的排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