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爾街日報》"名言與引述"欄目:歧視性的"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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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0日,法官詹姆斯·霍在康涅狄格州紐黑文的耶魯大學發表講話。圖片來源:MICHELLE MCLOUGHLIN/REUTERS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法官詹姆斯·霍在12月15日裁決的就業歧視案件普萊斯訴勝牌公司案中的協同意見書(引文省略):
我另撰文強調原告的主張,即使用“多樣性"一詞可能是其僱主歧視意圖的證據。
具體而言,原告指控一名工廠經理告訴主管,公司“需要在工作場所增加多樣性"。原告認為“多樣性"的提法意味着,由於工廠現有員工的種族構成,公司未來應減少僱傭非裔美國人。
此類案件反映出人們日益擔憂“多樣性"正逐漸成為歧視的代名詞。
法院長期以來一直擔心,追求多樣性可能導致職場歧視。同樣的擔憂也適用於差別影響理論。
同樣,法院警告稱,在許多高校,“多樣性"已成為支持種族歧視性招生計劃的“‘便利藉口’"。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告誡教育界領袖:“種族平衡不會僅僅因為被重新貼上’種族多樣性’的標籤,就從’明顯違憲’轉變為重大的國家利益。"
這並非沒有道理。多元政策即便出於善意——其設計初衷並非對任何特定羣體不利,而是為了優待其他羣體——也不能成為辯護理由。因為在企業或大學校園中,優待某個種族必然意味着對其他種族的歧視。
刊載於2023年12月20日印刷版,標題為《值得注意與引用:歧視性的"多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