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SEC裁決中,最高法院削弱了行政國家的權力-Bloomberg
Stephen L. Carter
翅膀被剪
攝影師:Joshua Roberts/Bloomberg
麻煩重重
攝影師:Eric Baradat/AFP/Getty Images 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事情變得更加困難了,從現在開始,必須通過聯邦法院尋求某些證券欺詐的民事賠償,而不是通過自己的內部裁決程序。這是美國最高法院在 證券交易委員會訴Jarkesy案中的決定的結果,該案認為多德-弗蘭克法案中允許證券交易委員會追究未註冊顧問而不經過陪審團審判的規定違憲 —— 這是根據第七修正案。
結果,雖然完全可預測且可能是正確的,但可能會對監管國家的更多領域造成混亂。
Bloomberg觀點普渡大學的破產走得太遠拜登擅長交易藝術,不是特朗普最高法院顛覆了普渡製藥的阿片協議 —— 和破產法復活節島的崩潰得到了應有的關注 George Jarkesy經營着兩個擁有約100名投資者和2400萬美元資產的小型對沖基金。2011年,證券交易委員會提起了一項行政訴訟,結果發現他犯有證券欺詐行為。Jarksey上訴至第五巡迴上訴法院,該法院發現多項憲法違規。這就是最高法院剛剛確認的決定,理由是該案應該由陪審團審理。
羅伯茨首席大法官的多數意見中沒有影響證券交易委員會長期以來在自己的行政法官面前而不是在聯邦法院追究註冊投資顧問的權威。這種權威是有道理的,因為通常管理着1億美元或更多資產的註冊顧問,自願接受詳細的聯邦監管計劃,以換取免受大多數州級證券法規的約束。法院關心的是《多德-弗蘭克法案》將同樣的權力延伸給了未註冊的顧問。地球上怎麼可能保留這種區別呢?
答案是,嗯,棘手。
以下是第七修正案的相關部分:“在普通法訴訟中,爭議價值超過二十美元時,應保留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如果法院字面上理解這種語言,法院將很快被淹沒。從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到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無數實體被授權發出民事罰款,而無需經過審判的麻煩。為了避免這場海嘯,最高法院長期以來一直認為國會可以將某些裁決權授予行政機構,前提是“正在審理公共權利”。當證券交易委員會指控註冊顧問欺詐時,它是在尋求維護公共權利,因為監管這些顧問對於法定計劃至關重要。
但是關於何為“公共”權利的法律是一團糟 —— 或者,正如羅伯茨在他為6-3多數派撰寫的意見中乾燥地表達的那樣,“我們關於公共權利例外的意見並沒有總是用精確的措辭説話。”不詳細討論,總之,多數派認為證券交易委員會對賈克西的行動足夠類似於普通法欺詐,涉及第七修正案,因為罰款不一定會賠償受害者,足夠“懲罰性”,涉及主張“私人而不是公共權利”。因此,與許多其他行政訴訟不同,在這裏需要陪審團審判。
問題並不新鮮。法律學者們花了半個世紀的時間對行政機構在沒有經過陪審團審判的情況下實施制裁提出質疑。早在1989年,最高法院裁定破產受託人針對第三方提起的某些訴訟必須由陪審團審理,儘管聯邦法規另有規定。
但第七修正案有例外的觀念也並非新鮮事物。一篇列舉這些例外的文章於1906年發表在哥倫比亞法評論中。正如索尼婭·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在反對意見中指出的那樣,即使在共和國的早期,法院也在劃定可以對罰款進行裁定而無需陪審團的情況。
簡而言之,在Jarkesy案中涉及的原則是一個可以有不同看法的問題。
但是,法官們像往常一樣,無法抵制在爭論如何應用複雜且矛盾的先例時來回爭吵。對於索托馬約爾指責多數派誤解了早前裁決的指控,羅伯茨寫道,三名反對者“一定是在讀另一份案件”。反對意見也有它的時機。其中一段寫道:“多數派對公共權利原則的處理不僅不完整,而且是為了產生今天的結果而刻意設計的。”(我更希望法官們在討論分歧時更尊重地表達意見,但至少這種挖苦使得這兩份過於複雜的意見書變得生動有趣。)
儘管有些諷刺,Jarkesy的結果並不令人驚訝。整個酒吧都看到了這一點。就在去年,大法官們一致裁定,對獨立機構裁決案件的憲法挑戰可以直接提交聯邦法院,而無需先在機構之前提出。遲早,其他機構的行政司法主體也將要求他們也獲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還有一些法院留待以後解決的問題,其中包括使用行政法官來裁決機構投訴的問題。他們沒有終身任命,也沒有經過參議院確認,但他們擁有廣泛的權力和對抗罷免的重要保護。聯邦法院,包括Jarkesy上訴法院,越來越開始質疑憲法是否允許同一機構充當“檢察官和法官”。
簡而言之,隨着對行政國家的憲法攻擊加劇,多德-弗蘭克法案的這一相對較小的條款不太可能是最後一個倒下的多米諾骨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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