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的財產繼承:相關法律和遺產管理書的申請_風聞
外房网-1小时前

財產繼承是獲得財產的途徑之一。 這可能是一個經濟上的福音,但財產繼承的過程並不總是那麼簡單。 以下是繼承人需要了解的相關流程和法律手續,包括通過高等法院或 SEDA 申請遺產管理書。
通常有兩種情況可以繼承財產。一種是通過遺囑繼承,另一種是根據 1958 年《分配法》的規定,作為無遺囑(無遺囑)死者的近親繼承。

就前者而言,一份起草得當的遺囑應清楚地説明遺贈給受益人的財產的詳細情況。這將使申請人(被指定管理死者資產分配的人)更容易識別和確定財產。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在申請授予代表權的資產清單中必須列明財產的詳細信息。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必須向高等法院申請遺囑認證。
與此同時,對於後者而言,沒有遺囑有時可能會對由誰來管理和經營死者的遺產構成挑戰(與遺囑不同,遺囑中已指定了遺囑執行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指定一名遺產管理人監督和管理遺產分配。
我們採訪了 MahWengKwai & Associates 的兩位合夥人--Gan Chong Chieh 和 John Chan,以深入瞭解馬來西亞的相關繼承法,以及繼承財產後需要採取的下一步措施。
1. 如果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繼承財產,該怎麼辦?
如果死者生前未留下遺囑,即沒有立下遺囑,那麼在死者遺產中擁有權益的人可以根據1955年《小遺產分配法》(SEDA)的規定,向高等法院或相關地區土地辦事處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遺產管理人)。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 SEDA 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 (LOA) 並非自動進行。只有當繼承財產的總價值不超過 200 萬令吉,且死者名下的不動產必須在土地局的管轄範圍內,才可根據 SEDA 提出申請。然而,繼承人並非必須通過 SEDA 辦理手續,他們可以選擇通過高等法院辦理手續。
無論您選擇哪種方式,程序的效率都將取決於是否有時間以及相關機構正在處理的案件數量。
2. 通過高等法院申請遺產管理書
LOA 申請屬於 1959 年《遺囑認證和管理法》[第 97 號法案]的管轄範圍,LOA 申請應通過高等法院提交。一般來説,向高等法院申請協助通知書時,為謹慎起見,應聘請一名律師監督和處理整個過程。
向高等法院提交申請所需的文件
為了能夠準備好訴訟文件,遺囑執行人必須向指定的律師事務所提供以下文件:
死者的死亡證明副本
死者的遺願和遺囑(如果死者生前已立遺囑)
受益人、資產和負債的詳細信息,以便律師事務所準備訴訟文件
注:死亡證明書原件和原件必須在授予代理權申請排期聽證後提交高等法院。
3. 根據 SEDA 申請遺產管理書
根據 SEDA 提出的申請被稱為小型產業申請,即不動產(土地或建築物)和動產(現金)的總值少於 200 萬令吉。小型產業的管理須遵守 1955 年《小型產業(分配)法》[第 98 號法令]。
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擁有財產受益權的人)在土地行政官舉行的聽證會上不需要律師代表。但是,申請人仍可就 SEDA 規定的程序尋求法律意見。在 “我的政府門户網站”(MyGovernment Portal)上可以找到需要填寫和/或提交給土地辦公室的文件清單。
如何根據《國家繼承法》提出繼承申請
在遺產中擁有權益的人,最常見的是 1958 年《遺產分配法》第 6 條規定的受益人(以下稱為申請人),可向土地和礦產部(JKPTG)總幹事遺產分配股或死者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土地局提出申請。
如果死者的不動產分佈在多個州,受益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地方土地局提交申請。 首次提交申請的土地局將擁有專屬管轄權,可以解決死者在所有其他地區和州的所有不動產問題。
您需要填寫申請表或請願表,也稱為表格 A。
已受理的申請將進行聽證。 申請人/原告、死者的受益人和其他相關方將收到一份聽證通知,其中説明聽證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送達聽證通知書的人員必須出席聽證,申請人/遺產繼承人必須提供所有文件的原件。
分配令一旦發出,將在相關土地管理局登記。 至於動產,請向相關機構查詢,如馬來西亞道路運輸局(JPJ)查詢車輛,Amanah Saham Nasional Berhad(ASNB)查詢 ASB 股票,銀行查詢儲蓄賬户。
申請 SEDA 所需的文件
您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在宣誓專員或地方法官面前簽署的完整請願書副本(表格 A)。
死亡證據 - 國家登記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死亡證明摘錄副本/埋葬許可證/高等法院出具的推定死亡令。
申請人/申請人身份證正反兩面複印件(必填)。
受益人身份證/出生證明(12 歲以下受益人)正反兩面複印件。
死者的結婚證書複印件(如有)。
登記或收養證明覆印件(非穆斯林,如有)。
不動產產權證/批文--正式查冊或土地管理人或財產登記人出具的核證無誤的副本(CTC)或財產買賣副本(適用於無產權證或批文的不動產)。
當年退租收據副本(如有)。
當年的樓宇或分層評估收據副本。
死者的債務聲明副本(如有)。
與死者資產有關的其他文件(賬目報表副本、股票、車輛贈與),這些文件應作為索賠的一部分。
4. 提交財產繼承申請是否有截止日期?
根據 1959 年《遺囑認證和管理法》第 77 條,個人代表(遺產管理人)無義務在一年內分配死者的遺產。 死者遺產的個人代表有時間履行其職責。 然而,做法是由個人代表申請授予代表權,並在可行的情況下儘快分配死者的遺產。
5. 穆斯林的財產繼承如何?
穆斯林的繼承屬於伊斯蘭教法的範疇。 穆斯林遺囑被稱為 “遺囑”(wasiat)。 穆斯林的遺產將根據 faraid(伊斯蘭繼承法)和遺囑進行分配。
如果死者沒有留下遺囑,遺產將完全按照法拉伊德進行分配;如果死者留下了遺囑,遺產的 1/3 將按照遺囑進行分配,其餘部分將同時按照法拉伊德進行分配。
在財富分配過程中,將優先考慮支付死者的喪葬費用,其次是償還未償債務。 只有在支付了這些費用後,才能根據伊斯蘭教法在受益人之間分配剩餘遺產。
對於代理權的授予,遺囑執行人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而在無遺囑的情況下,與遺產有利害關係的人可向高等法院申請協助通知書,或向當地土地管理局的土地管理員申請分配令。
6. 繼承房產需要繳納印花税嗎?
對於繼承的房產,將房產從遺產轉移給受益人只需繳納象徵性的印花税。但是,在進行上述財產轉讓時,需要向土地局全額支付登記費。
7. 我是否需要繳納任何形式的遺產税?
歷史上,馬來西亞曾根據《1941 年遺產税法令》以及沙巴和砂拉越的其他相關遺產税立法徵收遺產税,但這些法令已於 1991 年 11 月 1 日廢除,並由《1992 年財政法令》取代。
因此,馬來西亞目前沒有對繼承的財產和/或資產徵收遺產税。
8. 外國人能否繼承馬來西亞的財產?
外國人可通過遺囑或《1958 年分配法》繼承財產,只要該外國人屬於《1958 年分配法》第 6 條規定的人員類別之一。
不過,《國家土地法典》規定,將房產轉讓給外國人須獲得州政府的批准和/或有關房產的限制(如有)。
如果房產仍在開發商名下,而土地所有權尚未過户到死者名下,則開發商向死者遺產的第一次過户必須反映在所有權上。然後再從死者的遺產轉到外國繼承人名下。土地所有權必須反映轉讓的每個階段。請閲讀馬來西亞的土地所有權轉讓程序。
9. 繼承部分房產時,如何才能成為所有人?
如果一個人繼承了整棟房產,那麼決定保留還是出售、出租、翻新還是拆除以及按照某種建築設計進行定製都會比較容易。但是,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繼承一處馬來西亞房產時,就必須共同做出決定。每個人都被視為該房產的共同所有人。因此,未經其他所有人同意而做出的決定可能會導致不必要的分歧和潛在的法律糾紛。
成為繼承財產所有人的一種方式是購買其他共同所有人的股份,條件是他們同樣願意出售自己的股份。如果共同所有人之間出現僵局,例如在出售或管理房產方面出現爭議,或者一方顯得不合理,那麼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下令出售房產。然後,出售所得將按照共同所有人在房產中的份額進行分配。這種性質的命令能最有效地解決僵局,而不會延長糾紛。
10. 在馬來西亞,我可以對財產繼承提出爭議嗎?如何解決?
最常見的財產繼承爭議來自於對遺囑中財產分配方式的不滿。對遺囑提出異議或質疑絕非易事。
法院可基於以下理由對遺囑提出異議並宣佈其無效:
缺乏遺囑能力
這意味着死者在起草、準備或簽署遺囑時不具備遺囑能力或精神不健全。
欺詐/偽造
死者在遺囑上的簽名不是死者的真實簽名,或者遺囑不是根據死者的指示起草和簽署的。
不當影響
死者被脅迫以遺囑的形式執行遺囑,或者遺囑的內容和執行並非出於自願。
可疑情況
未向死者宣讀遺囑,死者在批准遺囑前不知道或不理解遺囑內容。
任何人如能證明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並打算對遺囑提出質疑,則必須向高等法院提起訴訟。
11. 如果我繼承的是信託財產怎麼辦?
信託是指一個人或一個組織(稱為受託人)為受益人持有和管理資產。例如,受託人可以為受益人持有房產直到他們達到一定年齡,或者管理房產以便受撫養人可以繼續居住。
信託財產很可能受信託條款的約束。持有信託財產的受託人必須嚴格遵守信託條款,否則可能會因違反信託條款而被追究責任。如果信託受益人對信託條款或受託人有關信託的行為不滿,受益人可向法院申請更改信託條款或更換受託人。
無論您是通過遺囑還是從近親處繼承財產,都必須將財產過户到您的名下,這樣您才能成為財產的合法所有人。如果您不確定自己需要做什麼,請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以便依法辦事。
12. 如何出售繼承的房產?
一旦繼承財產過户到受益人名下,受益人(賣方)就可以將繼承財產出售給任何有興趣的買方。賣方和買方可以委託律師代表他們就繼承財產的買賣進行談判。一般的行業慣例是由買方律師起草買賣協議 (SPA),但這種慣例並非一成不變。
整個銷售過程的事件順序如下:
買方將在 SPA 準備就緒後簽署 SPA,並向賣方律師支付 10% 的定金。
賣方將簽署《購銷協議》,其律師將向賣方支付 10%的定金。在簽署 SPA 階段,雙方還將簽署轉讓備忘錄(表格 14a)。
然後,買方的律師將在《購房協議》上蓋章,並辦理必要的文件,以便將繼承的房產過户給買方。
如果買方需要住房貸款,買方融資方的律師將在此階段準備所有貸款/設施文件。
如果需要申請同意才能實現交易,雙方應向相關州政府、土地局或土地登記處提出必要的申請。
買方/買方的融資人將按照《購房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時限全額支付繼承房產的餘款。
賣方必須在《購房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將繼承房產的空置權交付給買方。
賣方的律師將向買方或其律師轉交土地所有權證原件。
根據《1976 年不動產收益税法》,如果房產自轉讓給賣方之日起不足五年即售出,則賣方需繳納不動產收益税 (RPGT)。賣方必須在税務局存入一筆相當於房產售價 3% 的留存金(如果賣方是外國人,則為 7%),RPGT 將從這筆留存金中扣除。如果出售房產沒有收益或屬於《1976 年不動產收益税法》規定的免税範圍,則無需繳納留存額。瞭解更多有關不動產收益税及其計算方法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