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了個關於彩禮的新規定,我給大家解釋一下_風聞
皇城根下刀笔吏-知名法律博主 -13分钟前
【本文來自《哪些財物不屬於彩禮?何種情況返還彩禮?最高法權威解讀》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最高法院出了一個關於彩禮的新規定,本着通俗易懂的原則,我給大家解釋一下。
1、在以後談婚論嫁時,除了有兩類財物可以贈與以外,其他的都不能贈與。即便男的送給了女方,未來也可以通過打官司要回來。
第一類:彩禮。
先要記住一個概念,不是所有的東西都是彩禮。比如,假設男方給女方10萬元錢,在雙方沒有明確表示是彩禮的情況下,不一定是彩禮。
那麼,什麼是彩禮呢?
最新的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而是把這個自由裁量權給了具體審案的法官。司法解釋只是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受人等事實,認定彩禮範圍。”
也就是説,假設男方給了女方10萬元錢,則這筆10萬元錢到底是不是彩禮,需要由法官根據男方在給錢時的目的,並綜合考慮當地的習俗,給錢的時間和方式等,認定到底是不是彩禮。
進一步講,如果男方在給錢時明確表示是彩禮,且當地有給彩禮的習俗,給這10萬元的時間,也正好在兩人談婚論嫁之時,且通過當地給彩禮的方式,比如包了紅包之類,給出去的這筆錢,則法院可能會認定為是彩禮。
如果男方在給錢的時候,沒有明確表示是彩禮,或者當地沒有給彩禮的習俗,或者給錢的時間點不太對,兩人根本沒有到談婚論嫁的時間點,或者給錢的方式也跟習俗不太一樣,不太符合彩禮特徵,則法院有可能會認定為不是彩禮。
一旦被認定為不是彩禮,則對不起,這筆錢得由女方還給男方。
第二類:為增進感情或表達特殊紀念的小額贈送。
比如,在節日、生日等時間點,送的一些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或者一方為了表達、增進感情,進行的一些日常消費支出。對於這些小額贈送,法律予以允許。
如果不是“價值不大”的小額贈送,則對不起,需要返還。當然,這個規則只適用於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情形,不適用於非婚姻的日常戀愛。比如,假設兩人沒有談婚論嫁,但是男的自願給女的送高價值禮物,則不適用這個規則。
但如果女的説,如果你想跟我結婚,則必須給我買這個、那個,否則想都別想。而如果男方買的這些東西,價值又很高,且不屬於彩禮的話,則女方需要返還。
再説一遍。以上情形,只適用於談婚論嫁的那種,法律原文是“借婚姻索取財物”。如果沒到談婚論嫁的程度,沒有借婚姻索取財物,則這個規定不適用。
我理解這個規定的本意,是為了打擊利用結婚讓弱勢一方不斷被索取,甚至從某種程度上來講,被“勒索”的情形。
比如,假設一個男的很想跟某個女的結婚,於是這個女的利用男的這種心態,説如果你想跟我結婚,就必須給我買這個、那個,把這個男的當提款機,不斷向這個男的索取財物。
在這個新規之前,這種情況屬於贈與,法律基本不干涉,或者即便想幹涉,司法實踐中也比較複雜。在這個新規之後,這種索取財物的情形,可能會被要求返還。
不過,這個新規有個bug。只要這個女的不提結婚,便可能可以繞開這個新規。比如,假設女的説,你愛不愛我,愛我就給我買這個、那個,但是絕不提結婚的事,則可能可以繞開這個規定。
至於什麼是“價值不大”的禮物,對這個“價值不大”如何界定,新規中沒有講。
我理解這個自由裁量權在法官手中,由法官根據當地的收入水平、送禮物一方的家庭收入情況等,綜合判斷。
2、是否返還彩禮的規則,變了。不再以是否辦理結婚登記為標準之一,而是以雙方是否共同生活,為重要標準。
第一種情形:兩人已經結婚且共同生活的,原則上不返還彩禮,但是如果共同生活的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則由法院根據彩禮實際使用情況、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當地習俗等,綜合判斷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大家要注意,在已經結婚且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如果想要返還彩禮,有兩個必備前提:一是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二是彩禮數額過高。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如果兩人已經共同生活挺長時間,或者雖然共同生活時間不長,但是彩禮數額不太高的話,則不會啓動返還彩禮的評判。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
假設兩人才剛共同生活一個月,且彩禮給的金額很少,比如8000元,則不會返還。或者假設兩人已經共同生活很多年,雖然當時彩禮給的很高,比如給了100萬,遠超當地收入水平和家庭水平,但由於共同生活時間很長,也不會返還。
只有同時具備“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和“彩禮數額過高”這兩種情形的,才可以觸發是否返還彩禮的評估程序。
另外,觸發這個返還評估程序,也不代表可以全額返還。法院還得看,兩人到底生活了多久哈,彩禮已經被用掉了多少哈,是否已經懷孕或者生了孩子哈,女方嫁妝給了多少哈,男方或者女方是否有過錯哈,通過評判這一系列因素,才能給出一個具體返還的比例和數額。
這個自由裁量權,在法官手中。
第二種情形:兩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已經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是否返還彩禮,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綜合評判前邊講到的一系列綜合因素,由法院進行裁量。
這個自由裁量權,也在法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