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遷西縣委辦與公檢法迫害忠良之罪與罰!_風聞
陶勇求索之路平坦心-求索之路平坦心官方账号-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探索真理、关心社稷。4小时前
原創 陶勇 求索之路平坦心 2024-01-20 17:34 發表於四川
沒有犯罪事實卻被逮捕和起訴,馬樹山案件影響極壞,對中國司法公正造成嚴重破壞!
細思極恐:退休幹部馬樹山舉報縣委書記居然遭受鋃鐺入獄境遇,誰給了遷西縣公檢法迫害忠良的權力?!2023年12月6日,河北省遷西縣委辦公室向遷西縣公安局報警,稱收到多位工作人員轉交的掛號信件,信件主要內容是反映遷西縣委書記李貴富及遷西縣委組織部長鄭豔華在人事任用問題上的不正常及不正當問題,以及城區主街道亮化工程的事項等等。這些信件反映的問題“無事實依據”。於是,舉報人75歲的退休幹部馬樹山被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並以涉嫌誣告陷害罪,向遷西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這裏,讓我們回顧一下這個驚天冤案的發生過程:2023年12月6日,遷西縣委辦公室向遷西縣公安局報警;12月8日中午,年逾75歲的馬樹山被遷西縣公安局帶走;12月9日,也就是被帶走的第二天,馬樹山被刑事拘留;12月20日,遷西縣檢察院對馬樹山批准逮捕;12月28日,遷西縣公安局對此案偵查終結,以馬樹山涉嫌“誣告陷害罪”,向遷西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4年1月2日,遷西縣檢察院向遷西縣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馬樹山的罪名,除了公安偵查終結的“誣告陷害罪”、又加一罪“誹謗罪”。然而,2024年1月15日,峯迴路轉,河北遷西縣人民檢察院,以馬樹山“不存在犯罪事實”為由,撤回對馬樹山的起訴。年越75歲高齡的退休老幹部馬樹山,又重新獲得自由。在筆者看來,河北省遷西縣縣委辦公室與遷西縣公檢法,竟然在黨中央倡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宏觀政治背景下,公然陰謀勾結、沆瀣一氣,對一身正氣、勇於揭露腐敗分子的老幹部、人民忠良進行駭人聽聞地迫害,其令人髮指的卑劣手段與行徑,創下了令當代社會驚世駭俗的拍案傳奇!古人説得好,苛政猛於虎!極個別地方政權肆無忌憚地濫用公權、實施私刑迫害無辜,給全社會敲響警鐘:千里之堤、潰於蟻穴,小洞不補大洞難補。希望國家對此重拳出手,一舉打掉地方惡勢力逆生長的苗頭,為全國地方公檢法劃出一條從此不得逾越的紅線,並且警鐘長鳴,把此案作為迫害依法治國方針的反面典型與經典案列,成為今後我國司法教育培訓與高校法律教育的必鑑案例。必須指出的是,遷西縣公檢法在這起羅織罪名、陷害忠良的冤案中,有關人員已經涉嫌犯罪!首先,縣委辦公室在老幹部馬樹山舉報縣委書記與縣委組織部長的事件中,故意顛倒黑白,居然向公安局報警,顯然目的在於公權私用,利用國家司法權力打擊報復用於舉報腐敗分子的黨的優秀幹部馬樹山。縣委辦公室有關人員的行為已經涉嫌觸犯誣告陷害罪。誣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國家機關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有鑑於此,遷西縣黨委辦公室有關工作人員舔屁溝之涉嫌犯罪行為依法應該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但是,遷西縣公安局2023年12月9日對舉報人老幹部馬樹山實施的刑事拘留顯然於法無據,屬於典型的非法拘禁!與此同時,遷西縣公安局對舉報腐敗現象的公民、老幹部實施刑事拘留,完全是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枉法行徑。有鑑於此,遷西縣公安局參與指揮與具體“辦案”人員必須接受法律懲處!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權力,對明知是無罪的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職務包庇、窩藏經濟犯罪分子等,隱瞞、掩飾其犯罪事實的行為。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三,24年1月2日,遷西縣檢察院向遷西縣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馬樹山的罪名,除了公安偵查終結的“誣告陷害罪”、又加一罪“誹謗罪”。但是,2024年1月15日,河北遷西縣人民檢察院,又以馬樹山“不存在犯罪事實”為由,撤回對馬樹山的起訴。那麼,此前檢察院對馬樹山提起公訴法律依據何在?檢察機關出爾反爾豈不是把法律當兒戲嗎?在此,遷西檢察院參與指揮與具體“辦案”人員同樣涉嫌觸犯徇私舞弊罪與瀆職罪!第四,遷西縣法院在接到檢察院對馬樹山提起公訴並並移送的案卷材料、“證據”等候,沒有嚴格執行國家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對“犯罪事實”與證據進行認真審核,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應退回重新偵查,但事實上依然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認定”馬樹山有罪,從而採取所謂“取保候審”措施。有鑑於此,對於法院參與指揮與具體“辦案人員”依法應該追究法律責任!與此同時,還要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沒有犯罪事實卻被逮捕和起訴,馬樹山案件妨礙司法公正,實在影響太壞。馬樹山案件嚴重破壞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嚴重破壞中國政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黨和政府在人民羣眾中的公信力、嚴重破壞中國在國際上的清廉形象!馬樹山案件暴露出一些基層官員罔顧公平正義、目無黨紀國法、恣意妄為、任性濫權,從而把追隨權力、公權私用、依附上級、甘為家丁演繹到極致……從縣委辦“報案”到馬樹山被批捕,前後加起來不到一個月,可謂“從重從快”、“特事特辦”一路暢通。遷西縣公檢法閃電效率背後,“彰顯”權力干涉司法,本該維護公平正義的公檢法機關成為一些人打擊異己、一些人做順水人情的工具,嚴重褻瀆黨紀國法的威嚴與公信!是可忍孰不可忍,廣大人民羣眾拭目以待,期盼黨和政府為民做主,洗刷忠良的冤屈、懲戒作奸犯科的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