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來首次修訂!《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將迎大改_風聞
万庚数科-40分钟前
一、前言。
2024年伊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文簡稱《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即將到來的修訂,恰逢《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下文簡稱《辦法》)發佈的第十個年頭。十年間,隨着我國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公司治理、股權管理、關聯交易管理等方面的監管制度不斷完善,原來施行的《辦法》已無法滿足金融租賃行業高質量發展和有效監管的需要。
而《意見稿》的初衷,就是根據當前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來進行調整。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是這樣描述的:“力求在做好與現行監管法規制度銜接的基礎上,結合金融租賃行業實際情況,補充完善風險管理和經營規則等相關內容,為支持和促進金融租賃行業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外部環境。”
其中關鍵點就是“補充完善風險管理和經營規則等相關內容”,這句話一聽就知道,和眾多金融業務聯繫密切,一旦正式施行,一定會對行業運行帶來重大影響!
雖然目前發佈的還只是正式修訂前的意見稿,但其實修訂方向、具體內容已較為明確,可以説與正式版八九不離十了。
所以,先了解具體將如何改動,才能未雨綢繆,避免影響未來的業務進展。
《意見稿》提到的修訂方向較多,我們重點來聊聊最為關鍵的三點:監管指標、業務規範、發起人制度。
二、監管指標修訂。
金融行業,最“怕”的可能就是監管出現變動,而這次的監管指標變動可能還真不小!具體如下:
一是新增槓桿率及財務槓桿倍數指標。其監管要求為金融租賃公司一級資本淨額與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的比例不得低於6%,財務槓桿倍數指標監管要求為金融租賃公司總資產不得超過淨資產的10倍。目的就是為了避免有些金融租賃公司盲目擴張,比如以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身份去吸收公眾存款;
二是優化撥備覆蓋率和同業拆借比例監管指標,將撥備覆蓋率由不低於150%下調為不低於100%,同時將同業拆借比例規範範圍由同業拆入業務擴展到同業拆入和同業拆出業務。目的也很直白,在保證損失準備有效覆蓋預期信用損失的基礎上,支持金融租賃公司加大對實體經濟支持力度。
三是新增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覆蓋率等流動性監管指標,這個具體指標還未透露,主要還是為了強化對金融租賃公司的流動性風險監管,只要業務正常,基本不會受太大影響。
三、業務規範修訂。
《意見稿》將從四個方面來規範融資租賃業務:
一是優化租賃物範圍。由固定資產調整為設備資產,着力為中小微企業設備採購和更新提供金融服務,引導金融租賃公司更加專營專注,迴歸租賃本源。同時,結合近年來實踐經驗,允許將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作為租賃物。
二是加強租賃物適格性監管。要求租賃物應當權屬清晰、特定化、可處置、具備經濟價值並能夠產生使用收益。且不得以低值易耗品、乘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之外的消費品作為租賃物,不得接受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
三是強化租賃業務發展正向引導。《意見稿》要求金融租賃公司根據監管部門發佈的鼓勵清單和負面清單及時調整業務發展規劃,具體的清單還在研究確定中。但對於金融租賃公司來説,很明顯是要把業務往鼓勵清單上靠了,服務國家戰略、服務實體經濟,特別是服務傳統產業改造升級、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進製造業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強化租賃物價值評估管理。從近年來業務發展和風險處置經驗來看,在選擇適當租賃物、準確估值的前提下,融資租賃業務出險和損失的概率較小。《意見稿》重點強化租賃物價值管理,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建立內部制衡機制,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體系,制定估值定價管理制度,明確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合理確定租賃物資產價值。
四、發起人制度修訂。
對主要發起人制度的修訂將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什麼人能夠辦金融租賃、什麼條件能夠辦金融租賃”。
什麼人能辦?
--在原《辦法》建立的三類((商業銀行、境內大型製造企業以及境外融資租賃公司))發起人制度基礎上,**增加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境外製造業大型企業兩類發起人。**據相關數據顯示,截止2023年上半年,全國共有71家金租公司,其中主發起人為銀行背景的佔比60%以上,《意見稿》實施後,銀行一家獨大的局面或將逐漸改變。
什麼條件能辦?
--主要發起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1%。提高金融租賃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金要求,從人民幣1億元修改為人民幣10億元。**這兩個條件對於有長期、正常運營的公司來説,並不算苛刻,其主要目的還是防止一些別有用心的不正當行為。
除五大類主發起人的資質要求外,《意見稿》也對其他發起人的資質條件進行了區分:
如其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該等發起人還應滿足除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8,0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總資產外的、其他關於商業銀行的資質要求。
對於非金融企業作為發起人,該等發起人還需滿足(1)財務指標(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2)權益性投資餘額(原則不超過淨資產50%);(3)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淨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
新的發起人制度,主要是為了明確金融租賃公司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防範股東通過代持、隱瞞一致行動關係等方式規避監管、違規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賃公司等問題。
五、其他方面的修訂。
除了以上主要介紹的監管指標、業務規範、發起人制度外,《意見稿》也提及了其他諸多方面,比如:
強化業務分級分類監管。按照業務風險程度及所需專業能力差異,進一步釐清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範圍,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嚴格業務分級監管。適當拓寬融資渠道,增強股東流動性支持能力。
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全面落實公司治理、股東股權、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監管法規和制度要求,結合金融租賃公司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特點,明確了黨的建設、“三會一層”、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強化資本與風險管理。明確關於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充足、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以及重大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增設部分監管指標,明確監管評級、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等方面監管要求。
完善業務經營規則。根據金融租賃行業業務發展以及經營管理中的薄弱環節,補充完善各項業務經營規則,重點是增加對轉受讓融資租賃資產、聯合租賃、固定收益類投資、融資租賃諮詢服務、保理融資、合作機構管理、員工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擔保和保險合作、保證金業務等十個方面的具體經營和管理規則。
健全市場退出機制。結合近年來高風險非銀機構風險處置實踐經驗,明確解散、吊銷經營許可證、撤銷、接管、破產清算等五種處置方式,做好清算工作安排。
……
六、修訂過渡期。
可能會有業內人士擔憂,這麼多監管措施的優化/新增,勢必會在整改過程中耗費一定時間,萬一原有業務不符合新規定怎麼辦?
這點大可不必擔心,據金融監管總局對行業進行的摸底測算結果,大多數金融租賃公司在監管指標方面達標壓力不大,及時、積極配合新標準即可。
而對於達標壓力大的公司,《意見稿》在正式實施後也會留有充足的過渡期安排。關於執行公司治理、資本與風險管理、業務經營規則等新監管規定,不符合《意見稿》規定情形的金融租賃公司,原則上在新辦法施行後的1年內完成整改即可。
總的來説,防控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永恆主題。《意見稿》的改動導向一是促進監管標準適應我國經濟、金融發展水平;二是推動相關主體迴歸租賃業務本源、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相信在其正式實施後,將對新時代、新經濟環境下國內金融的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起到重要作用。
部分內容摘錄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