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形加班”被寫入北京高院工作報告,勞動者“離線休息權”如何保障?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16分钟前
鳳凰網
2024年01月24日 22:13:58

▲圖據IC photo
1月23日,在北京市十六屆人大二次會議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寇昉在做工作報告時提到,“針對網絡時代‘隱形加班’現象,將下班後利用微信付出實質性勞動依法認定為加班,保障勞動者‘離線休息權’。”
受訪專家對紅星新聞表示,北京高院將“隱形加班”寫入工作報告,是司法實踐對長久存在的“隱形加班”事實的確認,彰顯了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同時也有利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關係的再平衡。
“隱形加班”被寫入法院工作報告,勞動者的“離線權”再次引發社會關注。受訪專家表示,在我國立法層面尚未確立“離線權”保護規則的當下,應儘可能通過法律解釋方法的運用在現行法律體系中尋求規範基礎。
“隱形加班”案:
下班也得緊盯微信,公司被判賠3萬元
據“京法網事”公眾號,2023年4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案,該案中,勞動者長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外通過微信等社交媒體進行工作,屬於“隱性加班”,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北京高院1月23日所做報告附件中,專門介紹了這起“隱形加班”案。
案情顯示,李女士曾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產品運營崗位。李女士主張某科技公司應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加班費等。關於加班情況,勞動合同中約定執行不定時工作制,某科技公司認可未進行不定時工作制審批。李女士主張其存在加班情況,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費。李女士就此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假期社羣官方賬號值班表》等證據。
經查,李女士主張的加班系在微信或者釘釘等軟件中與客户或者同事的溝通交流,李女士表示自己系運營崗位,崗位職責是搭建運營組織構架、負責程序整體運營、管理內容團隊、負責投放計劃制定和實施、研究產品優劣並做跟蹤、負責商務拓展。某科技公司則表示,李女士是運營部門負責人,在下班之後,如果公司有事,其他員工給李女士打電話諮詢不應屬於加班。對於李女士主張的週末及法定節假日值班的情況,某科技公司表示,微信羣裏有客户也有公司其他員工,客户會在羣裏發問,只是需要員工回覆客户信息,某科技公司認為這不屬於加班的範疇。
一審法院對李女士的主張未予支持,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某科技公司賠償李女士加班費3萬元。
二審法院判決認為,對於此類勞動者隱性加班問題,不能僅因勞動者未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進行工作來否定加班,而應虛化工作場所概念,綜合考慮勞動者是否提供了實質工作內容認定加班情況。對於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開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使用社交媒體開展工作已經超出了一般簡單溝通的範疇,勞動者付出了實質性勞動內容或者使用社交媒體工作具有週期性和固定性特點,明顯佔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的,應當認定為加班。
法律界人士:
認定是否“隱形加班”有四項標準
據“京法網事”公眾號,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鄭吉喆介紹,上述李女士提起的勞動爭議案系全國首例在裁判文書中明確“隱形加班”問題,首次對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進行隱形加班提出相關認定標準的案件。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朱曉峯在接受紅星新聞採訪時表示,在數字時代,數字在線使得工作與生活界限模糊,工作單位便利用數字技術入侵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北京高院工作報告將此例“隱形加班”案寫入,是司法實踐對長久存在的“隱形加班”事實的確認,彰顯了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此外,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往往處於強勢地位,北京高院將‘隱形加班’寫入報告,也有助於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朝着更為平等的方向發展。”
四川聚仁德律師事務所律師於全長期關注勞動人事領域,他對紅星新聞表示,“隱形加班”案寫入法院工作報告,有利於破除人們對“加班”機械僵化的思維認識,也有助於用人單位調整對“加班”的認定標準。
鄭吉喆在點評“隱形加班”案時表示,科技在發展,工作模式在轉變,司法實踐也應與時俱進。對於此類在數字經濟發展背景下產生的新型勞動爭議問題,本案能動性地突破傳統加班認定模式,創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實質性”原則和“佔用時間明顯性”原則作為對“隱形加班”問題的認定標準,填補了法律空白,保障了勞動者的“離線權”,為後續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與借鑑。
朱曉峯則進一步指出,“隱形加班”天然具有隱蔽性,參照北京高院發佈的案例,在認定“隱形加班”時需要重點關注“非工作時間從事工作”“從事實質性勞動”“明顯佔用個人時間”“從事週期性和固定性勞動”等方面。“但這四項標準在具體使用過程中,依然存在不清晰的地方,需要由法官就具體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綜合認定。”
朱曉峯提醒,在面臨用人單位侵權,強迫勞動者“隱形加班”時,維權的證據非常重要,“你要能夠證明自己是在非工作時間,從事了用人單位指示的具有實質性內容的工作。”
專家建議:
勞動法立法層面應引入“離線權”
隨着數字技術的持續發展,法學理論上提出了“離線權”的概念,即勞動者享有在非工作時間脱離工作且不參與和工作有關的電子通信的權利。“其核心意志就是勞動者有權在休息日斷開自己的電子設備,可拒絕給予用人單位回覆,並免受由此導致的用人單位的懲罰。”朱曉峯向紅星新聞介紹,在中國的現行法下,還沒有“離線權”的概念。
“在北京高院的工作報告中,實際上是把‘離線權’放在了休息權的範疇去解決的。但在當前的社會背景下,勞動者隨時隨地可以被用人單位聯繫,休息權往往無法為勞動者提供積極的保護。”朱曉峯表示,“此時,‘離線權’則可以給勞動者提供一定的保護。”
為了應對數字時代“隱形加班”等問題,法律界不時有聲音呼籲應當在勞動法引入“離線權”。於全律師對紅星新聞表示,建議在勞動法立法層面上正式引入“離線權”的同時,因應技術和時代變化,擴大“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適用主體。“在正常工作時間外,根據勞動者線上值班值守工作的階段性、頻率、工作時長、工作內容及其薪資標準,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類似加班的報酬標準,以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
朱曉峯此前在《數字時代離線權民法保護的解釋路徑》一文中指出,在我國立法層面尚未確立“離線權”保護規則時,可以在明確“離線權”性質的基礎上,通過法律解釋方法的運用來解決,即可以將“離線權”所要實現的目的與《民法典》中私人生活安寧保護及《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個人信息處理聯繫起來,並將勞動者的相應權利訴求置於生活安寧權保護規則和個人信息保護規則中來實現,從而為數字時代勞動者離線權待解決的問題提供規範基礎。
朱曉峯表示,“離線權”的核心關注是突破了傳統的勞動權和休息權的界限。“數字時代,人們工作與生活的界限模糊,在這樣的背景下,對‘離線權’的保護很難通過抽象的一般的標準把這種很複雜的情況一一對應解決,需要由法官在個案當中結合具體情況,在既定的框架下進行個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