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伴起身致餐桌上茶壺摔倒,6歲男童被茶水燙傷右腿,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1-29 22:37
鳳凰網
2024年01月28日 20:46:30
6歲男童李某某跟家人和朋友在火鍋店用餐時,一名和他年齡相仿的同伴在起身時,不慎觸碰到摺疊簡易餐桌,致桌面上的茶壺摔倒,該茶壺內流出並濺起的熱茶水燙傷了李某某的右腿部位……這是去年夏天發生在甘肅天水市某火鍋店的一幕。
2024年1月28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這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涉事火鍋店被判承擔60%的賠償責任,同伴承擔3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10%的責任。

▲法槌(資料圖) 據視覺中國
事發
同伴起身觸碰摺疊桌弄翻茶壺
6歲男童被燙傷
2023年6月1日下午,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羅某某,高某一和姐姐高某二及其法定代理人戚某某一起,到當地某火鍋店就餐。其中,李某某和高某一均是年僅6歲的兒童。
該火鍋店在店鋪對面設置了室外的可摺疊簡易小餐桌用餐區域,幾人選擇在該區域內用餐。火鍋店工作人員為其擺放了餐具,並向其提供了免費飲品苦蕎茶。19點30分左右,高某一、羅某某、戚某某、高某二按照東、南、西、北的位置依次而坐。
李某某玩耍回來後,站立在高某一與高某二座位中間,高某一在站立起身過程中,其腳觸碰到可摺疊簡易小餐桌底部與地面接觸的位置,可摺疊簡易小餐桌桌面發生晃動,並引起盛滿苦蕎茶的茶壺摔倒,該茶壺內流出並濺起的熱茶水燙傷了李某某的右腿部位。
事故發生後,李某某自行撕扯其褲子,羅某某上前將李某某燙傷部位的褲子全部扯下,火鍋店工作人員拿來純淨水,供李某某進行降温救治。
19點33分左右,羅某某將李某某送往天水某醫院進行救治,該院診斷證明載明:“燒傷9%深Ⅱ°右下肢。”同日李某某入院治療,後李某某出院證明醫囑載明:“1.注意癒合局部保護;2.抗瘢痕治療;3.定期來院複查;4.不適請隨診。”
判決
涉事火鍋店被判擔責60%
6歲同伴擔責30%
經審理查明,李某某被燙傷的損失為13046.41元。
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的被告某火鍋店系面對不特定主體對外開放營業的餐飲經營者,對在其店內就餐的顧客負有提供安全就餐環境及保障就餐設施安全可靠的義務,亦應當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和服務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以防止危害的發生。但火鍋店在本案中並未盡到上述安全保障義務。
首先,火鍋店將高温的茶水及就餐設備放置在簡易設置的可摺疊小餐桌上,預設了一定的危險性,在客觀上放任了危險的發生。
其次,當顧客在該簡易餐桌上用餐時,被告某火鍋店並未設置有效的安全警示標誌,亦未安排工作人員對此予以提醒。
第三,在案涉事件發生前後,李某某(6歲)、高某一(6歲)均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某火鍋店應當為其提供安全性能高於正常成年顧客的就餐設備。
第四,結合本案事發前後監控視頻可以看出,被告高某一併非故意衝撞或使用過分動作推搡餐桌,其正常的起身動作便帶動餐桌晃動,從而引起案涉事件的發生。由此可知,被告某火鍋店提供的餐桌質量較小且放置不穩,存在危險發生的可能性。
綜上,被告某火鍋店作為經營者,在事發前未提供安全就餐環境,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餐桌未設置有效提醒,亦未盡到合理謹慎的安全保障義務,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其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被告高某一、原告李某某的責任承擔問題,高某一、李某某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認知水平有限,只能負有與其認知水平和預見能力相當的注意義務,並不能苛求其具有成年人應有的智力水平與生活經驗。但根據本案事發時的監控視頻可知,被告高某一在站立起身過程中用腳觸碰到可摺疊簡易小餐桌,是引起案涉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原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羅某某也未完全盡到監護責任,其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法院確定由原告自行承擔10%的責任,由被告高某一承擔本案3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某火鍋店承擔60%的賠償責任。因高某一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該賠償責任由其法定代理人高某三、戚某某(父母)承擔。
【法官提醒】
經營者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消費者要增強風險甄別意識
作為經營者來説,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是針對不特定民事主體,所以經營者需要提高風險防範意識,不僅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且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説明和標識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另一方面,消費者在選擇消費時,本身要增強危險甄別意識,面對商家提供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服務或產品,要及時拒絕或要求其更換,審慎選擇安全的商品和服務,儘量遠離和避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