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和“發展”分家?地方金融體制改革潮洶湧而來!_風聞
万庚数科-昨天 17:21
一、變革來襲。
在即將結束的2024年1月份裏,各省份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悄然啓動:除了略微高調的江蘇和天津宣佈當地地方金融管理局正式掛牌成立外;其他省份如上海、四川、福建、青海、內蒙古、天津、江蘇等地則僅是輕描淡寫,悄悄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網站更名為地方金融管理局,即刪去了“監管”二字。
可不要小看了這兩個字的變更,它意味着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的角色和定位發生了重大變化。
從此以後,地方金融管理局專注於“發展”,而“監管”則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的地方派出機構協同負責,以往的“重發展輕監管”模式將不復存在!對於地方金融業來説,無疑是“要變天了”!
而此次地方金融體制的大變動,其實並不突然,在去年一系列國家高層會議中已有明確信號:從2023年3月《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提出“地方層面的改革任務力爭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到10月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對國內金融領域的評價“金融亂象和腐敗問題屢禁不止,金融監管和治理能力薄弱”;再到11月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三定”方案公佈、中央層面的金融監管機構改革基本落定,接下來勢必是進行地方層面的改革了。
二、監管方向。
綜合相關文件及業內人士消息,未來地方層面的金融監管較可能按照省級、省級以下來劃定:
**省級,將在省委下設金融委和金融工委,**對應中央層面的金融委員會、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與保留下來的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共同行使監管職能,負責地方“7+4”金融組織監管,以及金融風險的防範處置工作。(“7+4”:7指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4指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
**省級以下,除副省級城市、計劃單列市外,其他地級市以及下屬的區縣一級將不再保留地方金融監管局。**涉及地方金融組織准入審批等關鍵職能,可能將收歸到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統一管理。以廣東省為例,除省會廣州和計劃單列市深圳外,其餘地級市現有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改革後將不再保留。
地方金融監管的改動,將使中央對金融工作集中統一領導在各層級政府的逐步落實。監管職能回到中央,發展和服務職能落在地方,打破原有的“運動員+裁判員”的身份衝突。地方金融局將專注推動地區金融發展、金融招商等職能。
當然,各省的改革方案細節可能視具體情況有所不同,最終的地方金融監管機構“三定”方案有望在2024年下半年之前出台。
三、原因探究。
“監管”和“發展”為什麼要分家?
最主要的原因有三點:
一是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重發展輕監管”,造成發展失衡。
監管與發展本就是存在一定對立關係的兩個方向。長期以來,我國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同時肩負這兩種責任,為了保持金融快速發展,大多數機構選擇犧牲金融監管目標。據統計,截止2023年底,國內“7+4”類地方金融組織總量至少已超3萬家,但大多數地方金融組織的規模小。
以河南省為例,2023年三季度末地方金融組織共730家,總資產為2619.39億元,不及河南中原銀行同期總資產(約1.36萬億元)的1/5。而規模小的金融組織往往會有專業性不足、業務不合規甚至違規發展等問題,對行業健康發展帶來不小的隱患。
二是“自己監管自己”,成為金融貪腐行為頻發的根源。
20年前,我國金融業形成了“一行三會”的監管格局(央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在此之下,還有各級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負責“7+4”類金融機構管理。各個機構間業務難免有交叉範疇,未界定清晰的情況下極容易產生監管漏洞。
加之地方金融體制的服務與監管一體,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這種自己監管自己的便利下,手握權力的人羣有了大量貪腐牟利的空間。據《華夏時報》統計,2023年國內共有約90名金融系統的省管及以上幹部被中紀委查處,約佔披露總人數的13%,可以説是貪腐高發領域了。
三是該模式下以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機構難以觸及普惠性客羣。
當前,在由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佔據金融市場主導地位的情況下,真正需要資金的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往往難貸到款。
雖然這對於在意風險的金融機構來説是正常的,市場化運行機制下,銀行類機構有自主選擇業務合作對象的自主權,趨利避害沒錯。但不可忽略的是,國有資產在我國金融業佔比7成以上,並不像某些金融霸權國家一樣、基本完全依靠市場化運作,我們還是需要一點監管,來確保其發揮金融對各行各業的作用。以地產為例,過去行業擴張之時,以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機構放貸收息,賺到起飛;而現在地產萎靡,銀行卻不斷抽貸、斷貸,更加劇了爛尾樓問題。這在小微、“三農”等普惠性客羣中自然也是同理。
經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層層篩選後剩下的次級客户(弱資質客户),只能寄希望於信用體系不健全的地方金融組織,但地方監管中的漏洞會讓這類場所演變為違規融資通道。比如在不少爆雷案件中,私募公司、理財機構常把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作為虛假融資操作的工具;一些地方的小貸公司則涉及高利貸、暴力催收等問題。
除了上述三點主要原因之外,地方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建設不足、地方和中央金融權責分責不夠清晰等問題也都長期存在,阻礙了我國金融行業、乃至實體經濟的穩定發展。這些都促使着國家在2024年邁出那一步,推動地方“監管”和“發展”分家。
四、影響分析。
總體來看,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改革,對金融行業整體是有利的,對持牌金融機構影響不大。但對於地方金融企業來説則是喜憂參半:監管力度的加大,對企業業務合規性要求會瞬間拔高,一部分依賴不合規業務的地方金融組織自然會被淘汰,但此後整體業務質量會得到提升,有利於整個金融行業的長期發展。
同時,可以預見的是,地方金融領域的格局將改變。在中央加強對地方金融監管後,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勢必深度切割。過去,地方政府一旦缺錢,就找銀行貸款,日積月累變成了不良貸款,成為泡沫經濟如地方債的重要來源之一。而以後,在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下,地方政府在明面上對銀行進行干預的行為大概率會碰觸“高壓線”。
此外,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改革也會對當地城投造成較大影響。在金融監管逐步向上集中統一的背景下,原來的地方金融機構如銀保監、地方農商行等將接受中央垂直管理,不再具備直接支持地方城投企業融資的能力;地方金融監管局為城投債券融資站台背書的情況也會逐步消失,使其融資難度提高,進而帶動資金使用、項目開發行為變得更加謹慎。
總之,按照《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地方層面的改革任務力爭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的要求,本輪地方金融體制改革在上半年或將呈加速之勢進行。而可以肯定的是,其對我國金融行業適應新發展格局、及國民經濟在新時代下行穩致遠都有着重大意義和深遠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