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天放|認知增強的規範性:多元主義本質及其導向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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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近日,特斯拉CEO埃隆·馬斯克宣佈,其旗下的腦機接口公司Neuralink首次將芯片植入到了人類大腦之中。移植者目前恢復良好,初步結果顯示,神經元尖峯檢測很有希望。馬斯克補充指出,“只需思考即可控制你的手機或計算機,並通過它們來控制幾乎任何設備。最初的使用者將是那些失去四肢的人。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史蒂芬·霍金的溝通速度比打字員或拍賣師更快。這就是我們的目標。”此新聞發佈後,引發公眾廣泛關注。部分公眾關注人類增強技術的廣泛應用的前景,亦有部分觀點擔憂由此可能引發的道德倫理風險。
新興“人類增強技術”(HET)使人類的身體、認知、道德、情感等方面的能力得到根本性“增強”,但其引發的“技術—人文”紛爭卻從未停止過。HET拓展了人類多方面的能力,然而這種拓展的邊界卻往往是不清晰的,以至於欲求規避此類技術所隱含的人文隱憂存在一定難度。如何重新在“人—技術”的相互定義和相互建構的“後人類”觀點中描繪正在發生的HET引發的人類未來新圖景?如何“負責任”地創新與使用新興人類增強技術?人文社科學者理應更多地參與針對此類新興科技的“規範性”討論。本組專題的選擇以此為導向,王前和唐躍洺運用“機體分析”方法重新審視了超人類主義和生物保守主義,進而呼籲注重HET的動態調整;易顯飛和劉壯通過揭示“激進主義”和“保守主義”所具有的三方面共性,而主張HET最終應面向“現實的人”;余天放提出應面向不同的規範性系統,對HET進行多元化的評價。本公眾號特推出此組文章,供讀者思考。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公眾號立場。
認知增強的規範性:多元主義本質及其導向
余天放|揚州大學社會發展學院哲學系副教授
本文原載《探索與爭鳴》2023年第11期
具體內容以正刊為準
非經註明,文中圖片均來自網絡
針對目前已得到初步發展與應用的人類增強技術,我們可以提出這樣三個層面的問題。**第一,某類增強技術能否實現其預設的目標?第二,某類增強技術是否應當被允許?第三,如果被允許,政策上應對這類技術作出怎樣的限制,以及它們自身負有怎樣的責任?**現有關於人類增強的討論大都圍繞這三個層面的問題展開,特別是第二個層面的問題成為近年來生物、醫學倫理領域的一個爭論焦點,參與這一討論的學者形成了自由主義和保守主義兩個主要的陣營。通過對這些討論的分析我們能夠發現,不同觀點間的衝突實質上是規範性概念的衝突,即某類技術能否被允許將取決於爭論者所訴諸的核心價值。例如,認知增強技術的支持者往往會訴諸幸福、自由、理智德性等價值,而反對者會訴諸平等、自主性、本真性等價值。這些不同價值之間無疑會產生排序優先性的難題。當增強技術一方面符合自由的要求,另一方面卻又破壞了平等的目標時,我們應如何抉擇?即便在同一價值的限制下,也會因為概念內涵的不清晰而產生相異的立場,例如同樣訴諸理智德性,我們也會因為對“認知成就”概念的不同理解而對認知增強持有對立的看法。
為解決這些困難,我們將進行一種元倫理式的探索,通過考察圍繞認知增強技術所出現的幾類規範性衝突,我們將首先指出規範性問題是認知增強爭論中的一個基礎問題;其次表明當這一問題未得到在先的處理時,對認知增強技術的討論會產生一種康德式二律背反的困難;在第三部分中我們將引入一種多元主義的解釋方案來處理這裏所面對的規範性問題;最後,在這種多元主義理論的基礎上,我們將提出一種評價認知增強的適當方法,並且表明規範多元主義將導向政策多元主義。
規範性問題:認知增強爭論中的一個基礎問題
根據以上所區分的三個層面的問題,在有關認知增強的廣泛討論中,第一個層面的問題主要關注認知增強在技術上的實現方法和程度。例如,通過思維訓練、藥物、經顱磁刺激以及基因編輯等方式可能實現的認知增強類型。第二層面的問題則預設了某一特定目標的認知增強在技術上是可實現的,進而在思想實驗的語境下討論該類型的認知增強能否被允許。相較於第一類問題,第二層面的討論明顯增加了規範性概念,即我們需要判斷是否應當發展某一類型的認知增強,而不僅僅是考慮它們在技術上實現的物理基礎。這類規範性問題備受學者們關注的原因在於,對於它們的回答將決定我們對第三個層面問題的思考,即政府、技術開發者以及被增強者將負有怎樣的責任。
**首先,認知增強的倫理—政治規範性問題是較為顯著的。**在直覺上,我們會擔心某種類型的認知增強可能導致被增強者與他人競爭時的不公平,並且這種不公平會滲透至社會活動的各個方面,從而加劇現有的社會不平等現象。此外,與自由意志相關的自主性(autonomy)價值也常被用作對認知增強的一個詰難,有學者會質疑通過外在手段所實現的認知增強可能使被增強者的行為並非完全由其自身的意志和慾望決定,從而失去了行動上的自主性。同時,考慮到父母可能對其子女或政府可能對部分民眾進行更大範圍的認知增強,這便會引起一種對當代新優生學的擔憂。除了這幾方面的反對外,認知增強還可能面對一個隱蔽的問題,即發展它時所遵循的道德原則將矛盾於它所實現的道德結果。例如,當我們試圖通過訓練、大腦刺激甚至基因編輯的方式增強人們對於康德式道德義務的敏感性時,這一行為方式本身卻不符合一種義務論的要求,因為它沒有將人僅作為目的,而不作為手段。同樣,當我們試圖通過發展某類認知增強而提升人們對於功利主義原則的認知時,技術的研發和應用可能破壞“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一原則,因為資源會被從針對更大多數人的醫療研究中挪走。因此,認知增強技術首先面臨來自倫理—政治規範的挑戰,它們主要包括自由、平等、公正、自主性等價值,以及功利主義和義務論所提出的一些道德原則。
**其次,對認知增強產生規範作用的還有一系列生物學和形而上學概念,如人性(human nature)、人類進化、自由意志、本真性(authenticity)、同一性、主體性等。**在此,我們僅以人性和本真性兩個核心概念來闡釋這一類規範性的特徵。人性關乎人類所具有的生物學基礎,特別是由人類基因所決定的那部分特性。當我們試圖運用基因編輯技術來修改或調整人類的基因以達到增強的目的時,很多人會有一種強烈的直覺認為這類方法是在改變我們的人性,因此應當被禁止。這一直覺性看法在20世紀克隆技術為代表的生物基因工程出現時便被一些學者所提出。他們認為這類技術作用於人時可能會破壞我們身體的整體性、同一性、個體性、血統、親屬關係、自由、自制、愛慾、欲求以及身體與靈魂的關係。此外,從人類進化的角度來看,儘管試圖通過基因編輯的方式來干預自然選擇可以被認為是一種推動自身向後人類進化的機會,但同時也被批評為是在扮演上帝的角色,甚至可能將我們引向自我毀滅的境地。與人性概念不同的是,本真性概念更多地關乎個人的特性,而非作為物種的特性。批評者指出,通過以干預的方式改變我們自身的性格特徵以及一些心理狀態時,即便這些特徵和狀態更具吸引力,例如通過藥物讓人們保持快樂和舒適,但它們終究不是我們自己真實性的體驗。這裏起到規範作用的是“真實的自我”這一概念,部分學者相信,正是由於我們具有一些進行自我規定的根本性質,因此當它們被改變時,我們便失去了本真性這一重要價值。針對這兩個規範性概念,我們必然會產生一個疑問,即究竟哪些東西可以算作人性以及真實自我的必要組成部分?哪些可以算作人類的基因庫、個人的典型性格特徵,抑或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社會羣體特徵?可以看出,無論採取哪個回答都將不可避免地陷入與反基因決定論或者反本質主義的爭辯之中。除此之外,我們強調這一類概念所面臨的一個更為嚴峻的問題是,它們是否真正具有規範性作用?也就是説,即便我們當下的本質是可以被定義的,但這種本質又如何能夠決定我們未來所應該朝向的方向?
**最後,針對認知增強技術有一類特殊的規範性作用源自知識論概念,包括知識、證據、確證、成就等。**原因在於認知增強的主要目的是提升認知能力,那麼在此過程中就需要有一個判斷某種能力是否真正得到提升的知識論標準,而這是區別於情緒增強、道德增強等其他類型增強技術的地方。關於這一標準,我們直覺上會認為它應該等同於知識本身,即認知增強的目的在於促進知識的累積,這被稱為認知增強的知識解釋。然而有學者提出,知識解釋存在不足,因為它無法解釋知識(knowledge)與理解(understanding-why)之間的平行關係,即一個認知者可能只獲得知識,卻沒有形成理解;也可能只形成了理解,卻沒有獲得知識。一個通過藥物或者基因編輯方式在認知能力上得到增強的人不僅僅獲得了更多的知識,更為重要的是他能夠對其中的因果關係有所理解,這就區別於那種因對某人的信任而獲得的知識,即便後者也是得到確證的真信念。據此,另一種通過認知成就(cognitive achievement)的概念來解釋認知增強意義的理論得到了諸多學者的青睞,他們強調認知者身上所具有的理智德性的作用,進而從這些理智德性是否因為增強技術而變得廉價或者彰顯分別持有反對或支持的態度。
綜上所述,認知增強技術的發展受到來自倫理—政治、生物—形而上學以及知識論三個方面的規範性概念的限制。因此,規範性問題是關於認知增強爭論的一個基礎問題,即我們根據何種標準來判定認知增強技術是否應當被允許。然而,現有文獻中的討論卻並沒有針對這一問題給出令人滿意的解釋,學者們似乎預設了我們能夠擁有一個判定某項技術是否被允許的共同標準,而應用倫理學的目標就是運用這一標準去衡量面前的對象。例如,我們會首先選擇功利主義、義務論或者德性倫理學,進而判斷某一對象是否與該理論相符合。這種方法存在一些明顯的問題:**第一,功利主義、義務論和德性倫理會產生具體應用語境中的衝突,我們缺乏一個選擇某一標準的高階標準;第二,即使在同一個規範倫理學的標準之下,也常常會出現價值之間的衝突,例如自由和平等間的恆久爭論;第三,除了倫理學的規範性標準外,我們的行為和思想還常常受到其他一些規範性標準的約束,例如形而上學的規範、知識論的規範等。**因此,試圖通過對一個規範性標準的選擇而一勞永逸地解決評價問題似乎是不可能的,並且我們將看到,一些規範性概念本身是多義的,它們會針對某個評價對象形成不同的規範性判斷。
規範性概念的二律背反
為進一步説明認知增強討論背後所涉及的規範性問題,在此我們將借用康德的“二律背反”一詞來表示,當我們使用同一個規範性概念來判定認知增強能否被允許時,會產生支持或反對兩方面的理由,並且如康德所言,“我們並不把要求贊同的優先權利賦予一方而不賦予另一方”,我們要審視這些片面主張背後產生衝突的原因。康德是從理性的辯證推理能力去尋找這一原因,而我們將到人類對於規範性概念的理解和使用那裏去尋找。
**首先,我們以“自由”概念為例來展示使用倫理—政治的規範性概念對認知增強技術進行約束時可能產生的二律背反情況。**在文獻中我們可以看到,以自由為依據的支持性理由包括:第一,各種用於幫助人類提升能力的干預方法意味着個人行動選擇的增多;第二,通過生物技術的提升可以使個人克服阻礙發展自身能力的先天偶然性障礙;第三,通過對認知能力的增強可以使認知者擺脱來自衝動或慾望的影響,做出更加符合理性的行動,從而實現自我規定(self-determination)的自由;第四,使用精神藥物能夠幫助消除個性發展的障礙,達到本真的狀態;第五,增強幹預能夠幫助克服社會參與的限制條件。
與之針鋒相對的是,以自由為依據的反對性理由同樣包括:第一,增強幹預的盛行將限制部分人自由選擇的權利;第二,強行實施增強是明顯限制個人自由的行為;第三,對這些技術的極端使用將導致提升的認知能力對理性能力進行限制;第四,增強技術限制了人們運用自身能力獲得一定目標的可能性和成就;第五,在生物技術的幫助下,人們參與社會活動的狀態將是不對等的。根據這兩派的主張,我們可以明顯看出“自由”在這裏具有多方面的涵義,它既可以是積極意義上的獲得更多的行動選擇,也可以是消極意義上的免於被強迫。因此,當我們以這樣一個多義的“自由”概念來規範認知增強技術時,必然也無法得到一個統一的看法。
**其次,生物學和形而上學領域中的規範性概念同樣存在這種二律背反。**例如,上文提及的“本真性”價值就能夠為認知增強同時提供支持和反對的理由。從支持的角度而言,一類本質主義者(essentialists)認為,“真實的自我”是我們之中某種一致的、核心的組成部分,因此當我們是自然的、未被改變時,是最為本真的;而從反對的角度而言,另一類存在主義者(existentialists)則相信,本真性在於選擇成為什麼樣的人,這裏展現本真性的選擇與我們在反思下個人所支持的價值相符。因此,與“自由”概念相類似,“本真性”一詞的涵義也是多重的,它需要基於我們對“真實的自我”以及“自我同一性”等概念的理解而被確定下來。令人遺憾的是,關於後兩者的爭論同樣是無休止的。如果我們有着更強的生物主義傾向,那麼自然會認為真實的自我和自我同一性被奠基於一些生物學本質。但是若區分這裏所考慮的“同一性”的種類,那麼敍事的同一(narrative identity)更關乎道德責任等問題,而不是基於生物學構造的數目上的同一。此外,相比倫理—政治領域,更為棘手的問題是生物學和形而上學領域中如何產生規範性,這是無法迴避的問題,我們需要解釋規範性如何隨附於或者被奠基於這些作為事實而存在的人類本質。

**最後,知識論領域中的規範性概念也會產生二律背反的現象。**例如,基於認知成就概念而支持認知增強的學者們持有這樣一個簡潔而明確的理由:對認知者所具有的感知、推理、記憶等能力的提升,將促使認知者獲得更高的認知成就。然而反對者們卻提出,通過外在幫助所實現的認知增強實則是對我們認知成就的降低,因為此時我們的認知成就並不是通過克服認知困難所獲得的,它們會因此變得廉價。後者的關鍵論點在於:成就並非單純來自對欲求對象的獲得,而是源自獲取過程中對困難的克服。一種對此觀點的完美主義(perfectionism)解釋是,運用我們人類的標誌性能力是有內在價值的,而運用能力克服困難的過程將被賦予這一價值。但是支持者並沒有因為這種反對性看法就放棄自己的立場,他們回應説,可以通過區分強成就和弱成就來避免這一詰難。強成就指的是那種需要高階技能或者克服重要障礙的成功,而弱成就指的是那種僅需要通過能力獲得的成功。由於認知增強並沒有消除所有的障礙,同時也沒有減少強成就,而是常常會帶來更加複雜的強成就,所以認知增強依然是有價值的。可以看出,這兩種立場間的爭論最後落腳於對“成就”的理解上,當成就僅被看作對認知困難的克服時,認知增強不僅沒有提升我們的成就,反而在降低我們的成就,並且某種認知減弱技術似乎更能帶來這種意義上的認知成就。與之相對的是,當對成就的理解中同時包含了特定語境下所設定的目標時,認知能力的提升就不會破壞我們的成就感,其對於我們追求更高的成就而言是必要的。
基於以上討論,我們試圖將認知增強的可允許性問題引向對其進行評價的規範性概念上,通過展示在倫理—政治、生物學—形而上學以及知識論三個領域中出現的二律背反,我們看到同一個規範性概念能夠給予認知增強以支持和反對兩方面的理由。大多數關於認知增強的討論即止步於這一點,研究者往往通過訴諸某一評價標準而選擇自身的立場。但本文要指出的是,這裏的問題也許並不在於我們究竟選擇了哪一個陣營,而在於我們應如何理解與使用某一個規範性概念。因此,一種有益的探討能夠發生於元倫理的或者元規範的(meta-normative)層面上,即説明這些多義的規範性概念有着怎樣的知識論來源,並且哪些條件決定了我們對於一個規範性概念的正確使用,從而獲得實質性的溝通效果。
規範性問題的多元主義解釋
規範性問題是一個需要在多維度上得到解釋或者説明的複雜問題,我們將從規範性事實和規範性概念的區分入手,因為這兩者構成了規範性問題討論的兩極。這兩極的中間還存在着規範性信念、命題、謂詞、性質等對象,對於它們的不同態度將形成在規範性問題上的特定立場。例如,一個實在論者會相信世界中存在與規範性謂詞所對應的規範性性質;而一個反實在論者僅接受規範性概念的存在,卻拒絕規範性事實的存在。但是這種對於規範性之形而上學立場的選擇並不是本文的主要目的,鑑於我們目前評價認知增強的規範性標準和規範性理論本身都是不確定的,因此我們會運用反思的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方法來校對這兩者之間的關係,最終的目的是在給予一個適當的規範性理論的基礎上,同時獲得一個相應的形而上學立場。
根據上文對認知增強技術的討論,我們可以歸納出這樣幾點作為選擇一種規範性理論的前提:第一,我們擁有一些判定認知增強能否被允許的規範性概念,如自由、平等、自主性、本真性、認知成就等;第二,這些概念在對具體增強行為進行評價時會產生相矛盾的理由;第三,不同規範性概念間也會產生優先性問題,如自由和平等之間的典型衝突。對這些前提進行一般化的處理,就可以得到三個限制我們選擇規範性理論的條件,它們分別是:第一,該理論需要解釋在人類認知系統中為何具有一些積極作用的規範性概念,它們不僅僅是情感的表達,同時也是我們在一些問題上達成共識的概念工具;第二,這些概念的意義或者使用並不是固定的,它們可以基於使用者的意圖而相異;第三,似乎並不存在一個可以通約各種規範的標準。根據這三個條件,我們將被引向一種關於規範性問題的多元主義解釋。
**首先,我們需要對上文中已經預設的一個觀點加以説明,即自由、平等、自主性、本真性等概念在何種意義上是規範性概念。**對此,一種直覺性的觀點會認為,它們是人類的一些重要的價值,因此對於它們的追求是應當的。然而這一看法並不夠充分,因為它沒有解釋我們為什麼會將一些東西看作有價值的,另一些則不是,也沒有説明這些價值為何促使我們按照一定的規則去行動或思考。這兩個問題共同地指向了行動者(agents)身上的一些特徵,即我們需要在行動者那裏尋找某種可以用來解釋我們判斷某物是否有價值,以及我們受其驅使去行動的東西。休謨曾經在理性和激情之間選擇了後者,進而認為我們絕不可能僅受理性的驅使去行動,其中更多地包含了慾望的作用。然而這一試圖通過慾望概念來解釋規範性的方法遭到了部分學者的反對。反對者認為,這種慾望理論最大的問題在於它或者只提供了行動的理由,而沒有告訴我們如何行動;或者只是告訴我們某個行動能夠滿足慾望,卻沒有説明為什麼會這樣。前者是一種非還原論的解釋,而後者是還原論的,它們分別面對着自身已包含規範性以及無法解釋規範性的問題。據此,另一種基於“理由”概念來解釋規範性的路徑成為更適當的路徑,它可以很好地説明我們在使用“應當”時,實則就是在表達某人有決定性的理由或者最大的理由去做某事。
**沿着這一思路,我們需要繼續進行的工作是對理由的種類進行區分,**因為一個明顯的現象是,我們的行動或者思考常常受到多方面理由的支配。例如,某人去參加一個重要會議的路上遇到有人向他求助時,他會面對來自兩類規範性理由的約束,一類是道德的,另一類是禮儀的,前者要求他去幫助他人,而後者則要求他準時赴約。因此,我們似乎可以根據規範性理由的類別而持有一種多元主義的立場。柯普(David Copp)解釋説,這種意義上的多元主義需要通過一種關係的視角去加以理解:理由只有與一個既定的規範性系統有着某種關係才成為理由,它是作為這種類別的理由而起作用的。所以,多元的規範性理由背後所暗含的是多元的規範性系統,而這些系統的分類在柯普看來,可以通過它們在人們生活中所具有的“規範性管理”(normative governance)的作用來進行。例如,一個法律系統的作用是解決社會中的安全問題,而禮儀系統是為了使我們能夠以愉悦、舒適的方式進行互動。可以看出,柯普的多元主義試圖將行動者理由的多樣性對應於人類所面對的規範性管理的問題的多樣性,並且他列舉了社會性、自主性、禮貌和認知四類問題作為這類問題的範例,最終通過規範性系統的功能差異來加以辯護。
我們贊同這種多元主義的原因即在於它與上文所歸納的三點解釋性前提相匹配。首先是該理論同樣要求規範性概念在我們的社會中起到一種積極的作用,而不僅僅是某種情感的表達,或者某種可以被取消的東西,因為我們需要一些規範去解決合作中出現的問題,同時也就需要這些規範性概念去傳遞信息,並且通過商議在人羣中形成一致性看法。其次,多元主義能夠承認規範性概念的意義是不確定的。這是由於某個規範性概念並非只與一個規範性系統產生聯繫,例如自由的概念,它在法律系統中的意義可能更接近於密爾的“傷害原則”所規定的那些權利;但同時它在價值系統中更接近“自主性”所規定的那些能力,以至於在面對不同類型的規範性管理問題時,我們需要訴諸不同意義的自由概念。最後,規範的不可通約性實則就是規範性系統的不可通約性,由於我們所面對的規範性管理的問題是多樣的,所以我們需要多樣化的規範性系統來處理它們。柯普的規範多元主義只限於規範性判斷的多元主義之上,即便運用同一個規範性概念所作出的判斷也可能訴諸不同的規範性系統,因此規範性概念本身也是多元的。這裏可能會出現概念與性質之間的不對等,但並不會破壞柯普所要求的那種實在論、自然主義和認知主義的立場。
至此,我們結合柯普的多元主義試圖對認知增強所面對的規範性問題進行解釋,但這個解釋還是粗略的,一些困難的問題並未涉及,例如規範性質和非規範性質之間的差異,規範性事實和規範性命題之間的聯繫等。然而此處的解釋已足以幫助我們回答這樣一個問題:一些看似客觀、確定的規範性概念是如何在我們的評價活動中起作用的。此處的要點有三個:一是規範性概念的使用是基於我們在各類規範性系統中對規範性管理問題的解決;二是由於規範性管理問題的多樣性,規範性系統也是多樣的,規範性概念和規範性系統之間是不可通約的;三是我們與那些通過規範性概念所作出規範性判斷的行為之間是一種認知關係,我們擁有一些以規範性命題為內容的信念,並且可以根據規範性事實來判定它們的真假。
從規範多元主義到政策多元主義
在這一部分中我們將基於上文所討論的規範多元主義理論對認知增強技術重新進行考察,考察的結果包含了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在放棄單一規範性系統的前提下,我們將如何評價認知增強技術;二是在政策層面,我們能夠基於規範多元主義獲得怎樣的提示。
在各類哲學討論中,多元主義常常不被視為一種嚴肅的哲學觀點,因為它們似乎只描述了問題的複雜性,卻沒有針對問題給出實質性的建議。然而在政治和道德領域中持續已久的規範性爭論,如功利主義和義務論之爭,使人們不得不考慮它們的背後是否存在某種人類固有的認知基礎。海特(Jonathan Haidt)等人在心理學領域進行了一系列研究,試圖表明不同傾向的道德判斷有着認知科學上的可解釋基礎,例如自由主義和保守主義的道德直覺會對不同的道德價值敏感。
與之不同的是,我們的方法是社會知識論的,目的是從知識和社會的互動來説明一種得到確證的集體信念是如何形成的。因此,規範多元主義給予我們的啓示之一就是以多元立場、動態視角來考察規範及其評價的對象。
**具體而言,當我們使用自由、平等、自主性以及本真性等規範性概念來評價認知增強技術時,我們首先應當放棄對“絕對應當”(ought simpliciter)的追求,而轉向對經驗性、歷史性評價過程的探索。**這源於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規範性系統本身具有經驗性和歷史性,正如上文所言,規範性系統適用於對規範性管理問題的處理和解決,而後者是語境化的,特別是當規範性系統在面對一些人類的新問題時它將作出針對性的調整;二是規範性系統之間的不可通約性使得我們需要在特定的規範性系統中來評價對象的優劣。例如,當我們考慮認知增強究竟提升了還是破壞了人類自由時,我們需要首先區分使用法律系統抑或價值系統的規範性標準來評價它。如果是前者,那麼我們需要進一步考慮認知增強技術的發展將在何種程度上促進或者破壞人們的既有權利。但如果是後者,我們則需要考慮它在多大程度上實現了人類對於自由價值的追求。與之相類似,在使用平等、自主性、本真性、認知成就等規範性概念時,我們同樣需要區分它們是在道德系統、自利系統還是實踐理性系統中被使用。在此前提下,我們就能夠對某種有着特定目的和使用邊界的認知增強技術給出支持或反對的清晰理由。例如,一種旨在提升問題求解能力的認知增強技術至少可以在法律、道德、實踐理性和自利四個規範性系統內被評價,在自利系統中將得到最充分理由的支持,而在道德系統中需要權衡它所產生的自由、平等間的差異;在實踐理性系統內我們則需要考慮此種增強所帶來的實際社會效用;在法律系統內,我們需要考慮某個具體的認知增強的情況是否破壞了既有的法律法規,例如是否破壞了體育比賽中的規定等。
除此之外,不同的規範性概念之間也會因為解決規範性管理問題的效果不同而產生選擇上的困難,最常見的就是自由、平等和效用三種價值之間的衝突。**此時,規範的多元主義建議採取一種細緻的比較路徑來進行判斷和評價:一是比較不同規範性系統對於處理規範性管理問題的適當性;二是比較對某一種規範的遵從帶來的對其他規範的違背程度。**塞爾格利德(Michael Selgelid)曾提出使用在自由、平等和效用之外的第四個評價框架來解決這一問題,即權衡在效用的目的下我們允許自由被侵犯程度的量化方案。然而由於塞爾格利德並沒有區分福祉(well-being)概念在不同規範性系統內的多義性,因此我們若試圖對其理論進行應用,首先需要區分福祉概念是在實踐理性系統中被衡量,還是在個人利益系統中被衡量,其次比較同一系統內福祉的提升程度。簡言之,規範多元主義並沒有取消使用比較的方法來評價認知增強或某種其他技術,但它要求我們區分使用規範性概念的語境,即區分相應規範性系統的應當,而非追求絕對的應當。不過需要承認的是,在此基礎之上,規範多元主義不再提供其他標準來約束我們的選擇,例如我們使用本真性的概念來評價基於基因編輯的認知增強技術時,往往會產生效用系統和道德系統之間的衝突,而這兩者對於我們處理規範管理問題而言是同等重要的,我們無法給出一個更高階的標準來進行比較或選擇。因此,人們既會出於效用的理由而試圖通過基因編輯技術來提升人類的某項認知能力,也會擔心這在道德上將改變我們的本質或者人格的同一性。在現實經驗中已經看到,人類圍繞相類似的墮胎問題爭論了一個多世紀,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支持者和反對者會訴諸不同的規範性系統來提出各自的理由,而各個系統之外卻不存在另一個評價的標準。
與這種規範多元主義相適應,在具體政策上我們也將被導向一種多元主義的方案,它的核心觀念在於,否定了某種固定的政策制定框架,根據規範性系統內的評價和比較,對不同語境內的認知增強技術採取不同的管理模式。例如,在藥物的使用和研發問題上,我們**首先需要確定這樣的問題更適合運用哪種規範性系統來進行評價,而這一步將排除價值系統、禮儀系統等一些不相關的規範性系統。其次,我們需要比較在同一系統內不同規範性概念所產生的具體看法。在道德系統內,公平的標準將限制我們使用旨在超出一般認知能力的藥物,同時自由的標準將允許我們使用不破壞他人自由的藥物等。最後,我們需要兼顧不同規範性系統內所給出的相關理由,即同時考慮自利系統、法律系統、實踐理性系統所給出的各種理由。**在此考慮之下,人們也許會更普遍地接受一些特定藥物被允許用於治療的目的,同時禁止個人隨意使用此類藥物的政策。有學者提議,一種關注福祉的政策管理框架將更有利於增強技術的研發和運用,然而很明顯的是,自利系統和道德系統下對於個人福祉的允許程度是不同的,因此從政策上而言,個人對於自身認知能力增強的追求並不能完全被否定,但同時也需要考慮道德和法律系統所產生的約束。只不過這種約束的限度往往是在商議中產生的,並且伴隨着經驗性和歷史性的特徵。
結論
在有關認知增強技術討論的諸多文獻中,我們可以看到學者們通常訴諸自由、平等、尊嚴、本真性、自主性、同一性、認知成就等規範性概念來判定某類認知增強是否是應當的。然而圍繞這些概念的討論卻出現了一種二律背反的境況,即同一個規範性概念能夠提供支持和反對兩方面的理由。這固然是由於某些概念自身的歧義性造成的,然而歧義性的背後卻隱含着我們在規範性判斷上的多元主義本質。為解釋這一問題,我們引入規範多元主義理論,該理論包含了三個層面的核心觀點:一是運用規範性概念而作出的規範性判斷相對於某一個規範性系統為真;二是規範性系統存在的目的是適用於處理規範性管理的問題;三是規範性管理的問題是多樣化的。據此,當我們使用自由的概念來支持認知增強時,這可能是在價值系統內提出的,然而同樣使用自由的概念來反對認知增強時,卻可能是在法律系統內提出的。相類似,我們可能出於自利或者實踐理性的理由去支持通過增強認知能力而提升認知成就的方法,也可能出於德性的理由去反對它。這一理論背景對於我們評價認知增強技術而言是重要的,正如我們會區分技術和技術的使用、治療和干預以及完美主義目標和具體增強技術等,規範多元主義對規範性系統的區分將有助於我們明確支持或反對認知增強所訴諸的理由類型,並且在具體政策上導向相應的多元主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