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隆達行政處罰落地被罰150萬 律師:受損投資者可索賠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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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達財經雷助吧出品 文|長帆 編|深海
1月30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張間芳系康隆達實際控制人,時任康隆達董事長、總經理。
經查明,康隆達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張間芳未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合作備忘錄》事項,導致康隆達未及時公告2019年5月26日,張間芳與周某、黃某峯等簽訂《合作備忘錄》,就合作收購目標公司開展專網通信業務、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和收購資產、股權轉讓和上市公司業務安排等事項進行約定,張間芳後續可以不低於18.5億元將其持有紹興上虞東大針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大針織)100%股權轉讓給周某、黃某峯等(東大針織持有上市公司36.63%股權)。
2019年11月18日,康隆達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收購北京易恆網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易恆)51%股權,於2019年11月19日對外公告。2020年4月24日,康隆達公告了《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2020年10月9日,康隆達收到證監會核准批覆。2021年8月31日,康隆達非公開發行終止。
上述收購北京易恆開展專網通信業務及啓動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與《合作備忘錄》約定的基本一致。《合作備忘錄》內容涉及康隆達股票發行、控制權轉讓等重大事件,且在合作方終止合作前處於實際履約狀態,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第八項規定的應當及時披露的重大事件,康隆達應根據《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及時公告。但張間芳未及時告知康隆達《合作備忘錄》簽訂情況,導致康隆達未及時公告。
二、康隆達未及時披露《終止合作基礎協議》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風險2020年8月開始,張間芳認為北京易恆2020年1月至3月開展的專網通信業務的材料供應不正常、回款不正常,且周某方未按照《合作備忘錄》相關條款,未適時注入技術人員、專利技術、高毛利率的“作訓用新產品”等業務完整性和業務價值相關的資產。張間芳認為,康隆達開展的專網通信業務是平台業務,沒有技術價值,反而佔用上市公司大量資金,對上市公司來説存在較大的風險。
2020年12月30日,康隆達收到2020年1月至3月客户航天神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3個設備購銷合同的回款14717.32萬元。但當月北京易恆全資子公司浙江易恆鉞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易恆)又簽訂新一批設備購銷和材料採購合同並將上述主要回款作為預付材料款支付出去(設備購銷合同金額21246.68萬元,材料採購合同金額16352.58萬元)。且浙江易恆於2020年5月和7月採購的原材料均出現延遲交付問題。2021年1月開始,張間芳一直在和周某、黃某峯等人談《終止合作基礎協議》的具體條款。2021年4月13日,張間芳將《終止合作基礎協議》等3個協議發給康隆達時任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陳衞麗。
2021年5月6日,張間芳、周某、黃某峯等簽訂《終止合作基礎協議》等,約定以2021年6月30日為截止日全面終止專網通信業務。截至2021年5月31日,北京易恆(合併)逾期應收賬款、逾期預付賬款、存貨、商譽合計金額32683.1萬元,佔2020年末康隆達資產總額的14.87%,佔2020年末康隆達淨資產的29.23%,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十二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新《信披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十項“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規定的重大事件,應根據《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及時公告。但康隆達未及時披露《終止合作基礎協議》及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風險。相關風險直至2021年8月2日康隆達發佈《關於公司重大風險的提示公告》才予以公開披露。
康隆達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康隆達2020年專網通信業務採用淨額法確認營業收入1371.71萬元,占上市公司營業收入107356.03萬元的1.28%。由於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康隆達及北京易恆只提供了資金便利,所得不應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計入營業收入,康隆達2020年年度報告涉嫌虛增營業收入1371.71萬元。
康隆達2020年專網通信業務採用總額法確認的收入,2022年4月30日康隆達進行了會計差錯更正,調減營業收入6003.46萬元,占上市公司營業收入的5.59%。上述兩項合計占上市公司2020年度營業收入的6.87%,康隆達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上述違法事實,有情況説明、有關合同協議、公告、資金支付憑證、康隆達2020年年度報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一、對康隆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0萬元罰款;二、對張間芳給予警告,作為實際控制人處以150萬元罰款;作為康隆達未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分別處以60萬元、90萬元的罰款。上述違法行為合併處以300萬元罰款。三、對陳衞麗給予警告,作為康隆達未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以40萬元、60萬元的罰款。上述違法行為合併處以100萬元罰款。
對此,上海海匯律師事務所證券索賠專業律師吳立駿向雷達財經表示,上市公司不當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對受損股民給予賠償。鑑於此,凡是第一次買入至2021年8月1日收盤時依舊持有的受損投資者均可索賠。訴訟時效:2024年8月1日。或第一次買入,且在2022年10月30日收盤時依舊持有的受損投資者均可索賠。訴訟時效:2025年10月30日。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公號 " 雷助吧 “(雷助碼:01)報名,免費參與索賠。獲賠前無任何費用。
資料顯示,康隆達成立於2006年,紹興上虞東大針織成員,位於浙江省紹興市,是一家以從事專用設備製造業為主的企業。企業註冊資本16383.91萬人民幣,超過了99%的浙江省同行,實繳資本16383.91萬人民幣,並已於2020年完成了定向增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