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國德州獨立與美反分裂法理看台獨_風聞
文磬-为文如磬的思索者——按人会怎样来创设社会怎办……9小时前
從美國德州獨立與美反分裂法理看台獨
一、美德州與聯邦政府對峙,有言德州“獨立”了
近日,美國德州與聯邦政府為移民問題對峙,已經“兵兵相見”。更見美國共和黨總統參選人妮基·黑利在接受採訪時發表言論,稱美國德克薩斯州“有權脱離美國”。雖然,從現實情況看,她又認為德克薩斯州目前不會脱離聯邦。
此前,正是這位黑利,在競選南卡羅來納州州長時還曾表示“美國各州有權脱離聯邦”,她還表示這是美國憲法賦予各州的權利。
二、但美國早有反分裂法理,且法規也明晰,可見四要點
但美國有報道指出,黑利的説法和實情不符,在1869年的“得克薩斯州訴懷特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做出裁決,憲法不允許各州單方面從聯邦分離。 網查還可見,此前,美保守派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卡利亞生前曾經針對這個問題(德州獨立——摘者注)做了明確的表述。他説這個答案再清晰不過了,如果説美國內戰(也就是南北戰爭)解決了任何憲法問題的話,那就是任何州都沒有脱離聯邦的權利。用美國人自己的話來説,就是他們從小到大每天在學校,大家都要一起大聲背誦一遍的效忠誓言中所包含的內容:“一個國家,不可分割”(One Nation, indivisible)。
理論上,德州要獨立,美國需要修改憲法,也就是需要38個州的核準(或者參眾兩院的超過三分之二的多數)才有可能啓動,否則參與的人潛在都會面臨叛國罪。
這就是説,此中可見美國的國家反分裂法規要點:
——任何州都沒有脱離聯邦的權利;
——美國人每天都要背誦的效忠誓言:“一個國家,不可分割”(One Nation, indivisible);
——德州要獨立,美國需要修改憲法,也就是需要美國38個州的核準;
——德州要獨立,…參與的人潛在都會面臨叛國罪。
由此可見,聯邦制的美國,對其地方州的脱離美國、獨立的反分裂法理內涵至少有這四個要點。當然,這也是國際通行的國家反分裂的法理。
三、並非聯邦制的中國,對“台獨”當然、自然、必然並更應該有相同的反分裂法規內涵和要點
由此想到並非聯邦制而是“單一國家體制”的中國,對“台獨”的法規。
應該説,對中國的一個省台灣地區來説,反分裂、反台獨的法理,也至少與美國乃至國際通行的法理同樣,即:
——中國是“一個國家,不可分割”;
——中國的任何地區都沒有脱離中國獨立的權利;
——作為中國的一個地方省區台灣要“獨立”,當經包括大陸和台灣的全體中國人允准;
——台灣要獨立,參與的人潛在都會面臨叛國罪!
也就是説,在維護國家統一、反分裂上,非聯邦制的中國與美國乃至國際通行的國家反分裂法理,在嚴格程度上至少是一樣的!
更何況,台灣從比美國曆史三倍以上的歷史年代起、從同宗同族同文同源看,都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國在法理上,應該、可以嚴正的表明並對違法者亮出法律之劍:
中國是“一個國家,不可分割”;台灣,沒有脱離中國獨立的權利;台灣要獨立,須經全中國人允准;台灣要獨立,參與的人潛在都會面臨叛國罪!
對美國,我們可以這樣“以其人之‘法’,還治其人之身”,揭破其明裏暗裏向台獨發出錯誤信號、實際在支持台獨的言論和行動的非法理性。
而對在台灣的台獨工作者一干人等,不妨奉勸爾等,確應仔細思量,不妨自問:
——即便看以上美國(乃至國際通行)的“反分裂法理”,台獨的法理依據在哪裏?
——台灣地區即便區域內“公投”支持台獨,就合於相關國際通行法規嗎?
台獨者或其他的類似的妄圖地區獨立者必須看清:
——在中華一國之中,搞地區的獨立,依法理是叛國罪,會受到法律的嚴正審判!
——在中華炎黃子孫面前,依歷史、民族、文化傳承,台獨等分裂國家行為是欺世背祖叛族的;
——在強大的中國國家實力的現實面前,台獨等分裂國家行為,只不過是痴心妄想乃至死路一條!
陶文慶(文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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