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正當防衞?_風聞
志伟_微雨筹谋-律师,金融专家-29分钟前
面對不法侵害,最難拿捏的就是正當防衞了。
何謂正當防衞呢?
我在朋友圈看到一個段子,太能説明“正當防衞”的問題了:
舉個例子,當壞人拿刀對着你時,你不能反擊,因為傷害**“尚未開始”。當壞人的刀插入你的身體後,你仍然不能反擊,因為傷害“自動停止”。當壞人的刀從你體內拔出後,你還是不能反擊,因為傷害“實施完畢”。違反以上任意一條都屬於“防衞過當”**要負刑事責任的。
那怎樣才算“正當防衞”呢?今兒轉個同行@馬小希的解讀,與大家一起再重温一下
三週沒更新,過年前嘛,我的本職工作是律師,過年放假在家,主要想放空自己,幹一點跟工作上的事兒沒關係的事情,沒成想,春節檔不允許,一部《第二十條》在律師圈子刷過來刷過去。
今天不談電影,因為我還沒看,今天單説説正當防衞。
1、什麼是正當防衞?
按照社會契約理論的説法,人訂立合同(社會契約 ),把自己使用暴力的自然權利交出來給國家,從此以後,人就受到國家和法律的保護,互相之間有矛盾能自己解決就自己解決,不能自己解決上法院解決,但是不能私下動手解決。
問題是,警察和法院不可能提供24小時貼身保護,而事實上,暴力除了可以用來侵害、復仇、懲戒之外,還有一個自然功能,那就是保護,所以,在法律原則上禁止人們使用暴力的前提下,給使用暴力保護自己或者他人留了一個口子,這就是正當防衞的底層邏輯。
這是今天分享的關於正當防衞的第一句話:正當防衞不需要任何人批准。
2、正當防衞的時機。
不要一想到正當防衞就是身陷絕境,絕地反殺。電視劇電影裏面這麼拍,是因為這樣拍出來才精彩,但這是別人眼中的精彩,發生在你身上的時候,你不需要這樣的精彩。在現實生活中,不是非得等到自己快沒命了才可以實施正當防衞的。
這是今天分享的關於正當防衞的第二句話:當你覺得自己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就可以實施正當防衞,不要猶豫。
3、正當防衞的目的。
再一次強調,正當防衞不是要你反殺對方,那是電影電視劇為了好看才這麼拍的。實踐中,正當防衞的正確目的是:奪路而逃——再次印證前面説的,不是等到自己快沒命了才可以開始防衞,全須全尾的時候,效果更加。
所以,時刻牢記:跑!
跑去哪裏?派出所。
告訴警察叔叔你剛剛受到了不法侵害,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帶着警察叔叔回到現場,發現在剛才的慌亂之中你打出了暴擊效果,直接K.O了對方,請你摸着良心想想,如果你是警察,你會覺得這不是正當防衞嗎?相信我,任何警察在這種情況下都會下意識地把你的行為往正當防衞上去想,而不是防衞過當。這對你來説是絕對的重大利好。
這是今天分享的關於正當防衞的第三句話:脱離險境之後,第一時間報警(如果不找律師的話)。
4、防衞成功之後做什麼?
被你成功奪路而逃,往往意味着對方有可能沒有造成實質性的傷害,這個時候也可以報警嗎?可以。沒有實質後果那叫未遂,通常情況下,比照既遂做較輕處理。
記住了,報不報警是你的事兒,未遂怎麼處理是警察的事兒。
實踐中,有些確實很輕微的未遂行為,警察未必作為最優先級的事務處理,但是請相信,如果一個人總是被你這樣報到警察那裏去,你一旦出事兒,警察一定會第一時間找(懷疑)他。
除此之外,就算你沒有K.O對方,對方自己走了,現場沒了,什麼痕跡都沒留下,你的事後報警也不是白報警。它還有一個作用,那就是防止對方事後反咬一口,説是你才是施暴者。
這是今天分享的關於正當防衞的第四句話:不管有沒有後果,都要報警。
5、需要找律師嗎?
我的建議是,最好能在報警之前先找律師,然後把事情的經過一個細節都不要漏地講給律師聽。然後聽聽律師的意見。
為什麼?因為第一份報警筆錄非常重要,而“先入為主”則是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克服的自然心理影響。所以,如果你自己在第一次報警的時候説錯了話,後面再想往回找補,那是很難的。
這是今天分享的第五句話:專業的事情,問專業的人。(不要看了幾部律政劇就覺得自己行了,拿興趣愛好和專業PK,那是拿自己的自由和權利開玩笑)
6、萬一真的不小心k.o了對方怎麼辦?
如果事情發生在有很多目擊者的場合,一定要堅持説實話,場面混亂不要緊,不記得也很正常,切忌在被詢問的時候為了表現自己積極配合而腦補事實,一旦你腦補出來的和警察通過其他目擊者問到的不一樣,那隻會是你的麻煩。
如果事情發生在密閉場所,現場沒有其他目擊者呢?同樣堅持説實話,場面混亂不要緊,不記得也很正常,切忌在被詢問的時候為了表現自己積極配合而腦補事實,一旦你腦補出來的和警察通過其現場勘查痕跡等推斷出來的不一樣,那同樣也只會是你的麻煩。
最後給大家念幾段法條,這是2020年兩高一部關於正當防衞指導意見當中的:
準確界分防衞行為與相互鬥毆。防衞行為與相互鬥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準確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蔘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衞行為。
雙方因瑣事發生衝突,衝突結束後,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衞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事先進行防衞準備,就影響對其防衞意圖的認定。
防衞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衞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衞人防衞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不應當苛求防衞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
“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防衞行為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不應認定為防衞過當。
中文字都看得懂,對吧?怎麼用這些法條保護自己呢?
問律師。我的本職工作是律師,法律方面不懂的可以問我,收費諮詢,有發票。
如果實在信不過我説的,那麼建議直接問警察:“我不懂法,我這個事兒,您有沒有靠譜的律師推薦。”(同樣建議付費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