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關於教培的大新聞,網民們普遍沒關注到,我來談談”_風聞
熵不增-31分钟前
文|莊志明律師
昨天有一個大新聞,網民們普遍沒關注到,網民都在關注梅西呢,大新聞如下:
據中國網報道:“雙減”已經進入第三年。經歷了前期的“攻堅克難”階段,“雙減”的下一程正在向“久久為功”邁進,並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繼續常態化、系統性。今天,教育部公佈《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意見稿》)……
校外培訓就是對孩子的各類培訓、家教,這個是不是和各個家庭有關?比梅西要重要多了吧?這才是真正的大新聞。
《條例意見稿》有二十條,一條一條解讀,那是不可能的,今天除夕,沒那個精力和時間,我以一句話簡單解讀下:有堵有疏,堵疏結合。
先説校外培訓的定義,《條例》明確:“本條例所稱校外培訓是指學校教育體系外,面向社會開展的,以中小學生和3至6歲學齡前兒童為對象,以提高學業水平或者培養興趣特長等為主要目的,有組織或系統性的教育培訓活動。”
這一定義很重要,校外培訓屬於培訓,但培訓不等於校外培訓。由此很清晰地界定了長期以來的一些懸疑:父母對孩子的輔導不算校外培訓,不面向社會的親戚之間無償輔導也不算校外培訓……這些培訓不在《條例意見稿》的調整和規制範疇,不算校外培訓。
《徵求意見稿》在推進依法管理的同時,正視家長的合理培訓需求,提出鼓勵、支持少年宮、科技館、博物館等各類校外場館(所)開展校外培訓,引導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學校課後服務等舉措。
《條例意見稿》一分為二看待和對待校外培訓,明確了“校外培訓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公益性原則,促進素質教育的實施,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
校外培訓是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校外培訓不是洪水猛獸。這些都叫疏。
但校外培訓不是隨心所欲、貪得無厭就可搞的,校外培訓是“審批制”進入,沒有“牌照”是不可以搞培訓的,《條例意見稿》規定:“開展校外培訓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校外培訓辦學許可,具備法人條件。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登記為非營利性法人。”
可見校外培訓的宗旨是公益性、非營利性,而非商業公司化。
《條例意見稿》這次有新亮點:“幼兒園、中小學在職教師、教研人員不得從事校外培訓活動。”以前的限制主體是“在職教師”,現在擴大到“教研人員”,教研人員也不得從事校外培訓。
這裏要注意用語——“不得從事校外培訓”,我分析此是兩層含義:一,“不得從事”的“從事”範疇既包括有償從事,也包括無償從事,雖説無償從事是一個偽命題,但也得包括,否則很可能利益輸送;二是“不得從事校外培訓”不妨礙老師校內為學生補課,當然這個要依據國家“雙減”規定來執行。
大學生好不好從事家教?
這一問題可以從《條例意見稿》解讀出精神。《條例意見稿》第八條規定:“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教學和教研人員,應當取得教師資格。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教學和教研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專業資質。”
可見,從事校外培訓的人員需要相關資質,學科類的需要教師資格,非學科類的需要專業資質。所以大學生原則上是不可以從事校外培訓的,但是,如果你有教師資格,可以從事數理化等的校外培訓,如果你有游泳教練證可以教孩子們游泳,否則你擅自從事校外培訓,涉嫌違法。
還有,大學生有教師資格,但游擊隊式地搞校外培訓行不行?這個肯定不行的,校外培訓要有辦學許可,沒有辦學許可,你就是有教師資格也不可自己單獨或組團進行校外培訓,只能在某個有辦學許可的機構裏從事家教。
校外培訓的方向是規範化和法治化,草台班子搞“家教”肯定是要淘汰出局的,因為這不符合安全和管理的要求。
《條例意見稿》對校外培訓的時間也做了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應當安排在培訓所在地中小學教學時間之外的時間,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
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是有嚴苛的時間限制的,由此可以得出非義務教育或者是非學科類的培訓,則沒有這麼多限制了。政策空間要用足。
《條例意見稿》通篇讀下來,我認為最重要的一條是“幼兒園、中小學在職教師、教研人員不得從事校外培訓活動。”打蛇打七寸,牽牛牽牛鼻子,這個問題解決好了,教育內卷問題就徹底解決了。這個叫堵。
現在社會上有這樣的一種聲音:“雙減越減學生負擔越重,家長經濟負擔越重。”為什麼會出現這種聲音呢?道理很簡單,出於“雙減“工作需要,中小學學校裏的教學時間減少了,而家長為了不輸其他孩子,暗地裏拼命使勁,連補課費都提高了不少。
説到這個現象,我得説房地產,房價上漲中,國家也是緊鑼密鼓出台調控政策,但效果呢?從現象上看越調越漲,房價猶如脱繮野馬,但最終房價還是被勒住了。原因很簡單,病去如抽絲,總是要有一個過程的。房價越高,人民羣眾的購買力就越下降,購買力降到一定程度,房子就逐步逐步降温了。
補課和房市有異曲同工的地方,隨着“雙減”的深入,違規家教近乎全方位潛入地下,大張旗鼓的違規行為也減少了,家教成本越來越高,能承受高成本的家長是越來越少,最終導致家教也會逐步淡出。所謂有錢人家孩子在“雙減”中會討便宜,純粹是個偽命題,誰tmd有錢人家會卷自己的孩子,有錢人只會卷自己不會卷孩子(你見過貪官慫恿自己孩子去犯罪的?都是親自犯罪)。窮人家孩子都不去捲了,富人家還去卷?真的是貧窮限制了你的想象。
雙減只要久久為功,就一定會善作善成。
一是《條例意見稿》第八條:“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教學和教研人員,應當取得教師資格。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教學和教研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專業資質。最後,筆者對《條例意見稿》提兩個意見:
幼兒園、中小學在職教師、教研人員不得從事校外培訓活動。”
此處兩款的“教研人員”容易打架,第二款的教研人員是否為幼兒園、中小學的教研人員?如是,應該在“教研人員”前加“和”;如不是,應在教研人員前在其他前綴詞。
另外是《條例意見稿》第十七條的處罰條款,前文述及,在職教師的違法家教是學生負擔和家長經濟負擔的萬惡之源,雖説在第十七條中已有“依照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予以處罰。”的表述,但對在職教師的違法家教規定得不具體,不到位,建議重點規定,狠剎在職教師吃裏扒外的社會風氣。
對在職教師吃裏扒外的做法,要像公安抓嫖娼一樣,家教難道比嫖娼還暗般,還難抓?嫖娼都能抓到,違法家教還抓不到?扯淡的吧,我深深懷疑有關部門的冒號家也有做違法家教的,或者是收了黑心老師們的好處費,否則,不抓不處理違法教師,這理不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