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在景區台階處踩空致十級傷殘,向景區索賠27萬元,法院判了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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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
2024年02月21日 15:10:38 來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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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門遊玩過程中,遊客不慎在景區踏空台階摔倒致傷,誰應承擔責任?
2月21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金山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結合雙方過錯程度及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力等情況,最終酌定管理涉案景區的文旅公司對遊客張女士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張女士自擔80%的責任。
上海金山法院介紹,張女士與好友同遊某景區,在眾人就要結束參觀時,張女士在距離景區出口不遠的台階處踏空摔了一跤。
隨後,張女士至景區醫務室進行簡單處理後自行前往醫院就診。就診結果顯示,張女士因摔傷造成肱骨骨折、肩關節脱位。經鑑定,張女士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事後,因協商未果,張女士將管理該景區的文旅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7萬餘元。
張女士訴稱,台階系景區在平整路面設置的一級10釐米的下降階梯,台階附近無任何警示標識,景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擔責。
文旅公司辯稱,景區是免費向公眾開放的,已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張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遊覽時應注意觀察周圍環境緩步行走,且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系在台階處摔倒,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審理查明,該景區向公眾免費開放。張女士摔倒處僅有一級台階,台階上、下地磚的顏色相似,該台階處未設置提示注意台階等警示標識。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女士系在距離景區出口不遠處摔傷,雖然文旅公司辯稱張女士的證據不能直接證明其在台階處摔倒,但根據照片顯示,距離景區出口不遠處地面確有一級台階且未設置警示標誌,結合張女士陳述及證人證言,張女士主張在台階處摔倒的事實具有高度蓋然性。文旅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張女士摔倒完全系自身過錯所致,也未能證明有其他具體原因,故法院對張女士主張系在該一級台階處摔倒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中,事發地點僅有一級台階,台階上、下地磚顏色相近,台階附近未設置警示標識。而根據《民用建築設計規範》,台階踏步數不應少於兩級,對於兩級以下的台階,從高處向低處通行時,不容易引起視覺重視,容易造成通行者無意踏空。被告文旅公司作為景區管理機構,負有采取合理措施保障遊客人身安全的義務,在景區設置台階時應避免容易導致遊人踏空的設計,在危險處應作出警示標識引起遊人注意。
但是,原告張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景區這一陌生環境行走時,應提高自身注意程度。張女士未注意到前方的台階導致自身踏空摔傷,具有重大過錯,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認定被告文旅公司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原告張女士自身亦存在過錯。結合雙方過錯程度及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力等情況,法院酌定文旅公司對張女士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張女士自擔80%的責任,遂判決被告文旅公司需賠償原告張女士5萬餘元。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息訴服判,本案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