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半月閃離返還20萬,“520”送的首飾不算彩禮…多地判出彩禮新規後“第一案”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7分钟前
結婚半月閃離返還20萬,“520”送的首飾不算彩禮…多地判出彩禮新規後“第一案”
鳳凰網
2024年02月23日 14:10:05
春節前後是定親結婚的高峯期,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彩禮新規”正式施行。極目新聞記者梳理發現:近日,多地判出彩禮新規施行後的“第一案”。
結婚半月閃離,女方返還20萬彩禮

(圖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近日,湖北仙桃市人民法院首次適用最高法彩禮新規,調解一起離婚涉彩禮糾紛案件。
據介紹,2022年,李某與張某經人介紹相識,2023年1月雙方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
戀愛期間,李某多次向張某轉賬、發紅包,以增進雙方感情。結婚前,李某向張某給付現金彩禮15萬元,併為張某購買“三金”。
婚後,雙方爭吵不斷,2024年2月,張某以“三觀不合、性格不合”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李某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張某返還彩禮共計20餘萬元。
受理該案後,法官瞭解,李某、張某婚後生活不足半月便開始分居,雙方就彩禮數額及退還事宜爭議較大。法庭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張某當庭返還李某彩禮款及茶錢165000元、紅包及“三金”價值38800元,共計返還203800元。
“520”送的首飾是為增進感情,不算彩禮

北京一中院近日也首次適用彩禮新規,審結了一起彩禮返還糾紛案件。
賈某與李某於2021年初建立戀愛關係。戀愛期間,賈某為李某購買了手機、首飾(首飾購買於5月20日),多次轉賬合計4萬元。之後雙方開始不定期共同居住,雙方談論了結婚的事宜並溝通了彩禮的數額。賈某同意給50萬元彩禮,之後,賈某向李某轉賬15萬元,剩餘彩禮未付。半年後,雙方因性格以及生活習慣問題分手。
法院認為,賈某為李某購買的手機以及轉賬的4萬元繫戀愛關係中賈某為增進感情進行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不屬於彩禮;賈某為李某購買的首飾在特殊時點購買,屬於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消費性支出,亦不屬於彩禮;賈某向李某轉賬的15萬元,時間發生在雙方溝通彩禮數額之後,性質也由雙方明確認可為彩禮,因此,可以認定15萬元為賈某為達到與李某結婚的目的而給付的部分彩禮。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向賈某返還彩禮15萬元,駁回了賈某其他訴訟請求。
酒席錢、上車錢、離娘錢算彩禮嗎?
陝西富平縣法院近日也發佈了首次適用“彩禮新規”的案例。

(圖源:富平法院)
李雷與韓梅婚後發現雙方性格差異極大經常爭吵,結婚不到一年雙方決定離婚。庭審中,李雷要求返還包括戀愛期間情人節、七夕節、生日發的520元、521元等紅包共計9800元;戀愛期間吃飯、看電影、買包包、外出旅遊各項花費19814元;訂婚時經媒人給女方彩禮錢88888元,衣服錢20000元,金項鍊、金鐲子、金耳環、金手鍊“四金”共計36000元;結婚時辦酒席花費64000元、上車錢10000元、離娘錢10000元,總計258502元。
韓梅稱,女方認可的彩禮只有訂婚時收的88888元,其他都不屬於彩禮,結婚時女方陪嫁了8牀被子、8件被單、1台電視機、1台洗衣機,雙方婚後共同生活雖僅有一年時間,但婚前已經同居,還有終止妊娠對身體造成影響,因此拒絕返還其他錢款。
法院認為,男方主張的在戀愛期間所發的紅包、戀愛期間的花費均不能認定為彩禮。根據本地習俗及一般認知,男方為結婚辦酒席花費的64000元也不屬於彩禮。本案的彩禮包括:訂婚時經媒人給女方父母的彩禮錢88888元、衣服錢20000元、金項鍊、金鐲子、金耳環、金手鍊“四金”共計36000元、上車錢10000元、離娘錢10000元,總計164888元。
法官認為,現實中,我們不應忽略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尤其是女方有終止妊娠或生育子女的情況而要求女方全部返還彩禮,不僅違背了公平原則,也與法律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精神背道而馳。
最終,承辦法官耐心細緻地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釋法明理,女方一次性向男方返還了彩禮4.6萬元。